审理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浙1023刑初462号
案 由: 虚假广告罪
裁判日期: 2018年11月20日
天台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浙1023刑初462号
公诉机关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健,男,1975年8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天台县。2011年3月28日因醉酒驾驶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9月24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6日因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被本院决定逮捕。2018年7月27日被抓获到案,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
辩护人许咪,浙江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6]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健犯虚假广告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情形,故于同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人杨健脱逃,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对本案中止审理;后被告人杨健被抓捕归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对本案恢复审理。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20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0日召开庭前会议,并于同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驰环、检察官助理厉天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健及其辩护人许咪、侦查人员余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杨健借用章某2的身份信息,于2012年8月22日登记注册天台县腾云通讯器材经营部,后以该经营部名义进行电视购物经营活动。2013年6月份至2014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杨健以天台腾云通讯经营部名义,在全国多家电视台,发布实际为外层电镀工业金粉的首饰“金八福珠宝八件套”、“吉祥珠宝六件套”为真金、有权威机构鉴定报告的虚假广告。通过虚假广告宣传后,以接受顾客拨打电话订购方式销售上述假黄金首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000多万元,非法获利达人民币40余万元。经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测,涉案的16件样品的主体材料基质为铜,宝石部分为仿钻。
2015年9月24日,被告人杨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杨健人民币50万元。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杨健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脱,后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在卷供述,物证41份金八福珠宝、38份吉祥珠宝,被害人李某、王某1、王某2、周某、孔某等713名被害人陈述,证人徐某、杨某、章某1、郑某、吴某、邓某、范某1、丁某、戴某、褚某、许某、陈某1、陈某2的证言,《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房屋租赁协议》,《房地产租赁契约》,《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个体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快件运输合同暨月结协议》,《月结客户信息登记表》,《天台峰达通信呼叫中心外包服务协议》,《公司信息》,《号码清单》,《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广告费打款记录》,《申请报告》,《委托办理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协议书》,《补充协议》,《代收货款邮件安全责任保证书》,《快递服务合同》,《开户资料》,《说明》,《章某2账户明细》,《邓某账户明细》,《天台县腾云通讯器材经营部明细》,《杨健账户明细》,《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客户分析》,《贵金属及珠宝玉石检验报告》,《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光盘》,《前科劣迹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健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被告人杨健的行为已构成虚假广告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以上述同样理由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且考虑到被告人在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对本案被告人显然不宜适用缓刑,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之意见,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健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健的刑期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杨健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万元,由扣押机关天台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胡新华
人民陪审员 江方初人民陪审员陈时候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许宏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