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鄂0921刑初70号
案 由: 虚假广告罪
裁判日期: 2018年07月25日
孝昌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鄂0921刑初70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甲,系湖北中美通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凯胶龙体育设备有限公司经理。2018年3月28日因涉嫌虚假广告罪被孝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柳永进,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鄂孝昌检刑诉(2018)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虚假广告罪,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林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甲及其辩护人柳永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5日,被告人田某甲伙同朱军明(已判刑)在孝昌县小河镇金盛产业园租赁厂房和办公房共2832平方米,成立湖北凯胶龙体育设备有限公司。商议由田某甲的姐姐田某乙挂名任法人,由田某乙和李某为挂名股东,实际股东为朱军明和田某甲;公司主要销售组装的橡胶颗粒生产机械设备及回收、销售橡胶颗粒。公司成立后,2015年6月,朱军明电话联系北京从事电视广告中介业务的林景,制作该公司广告宣传片,并安排公司员工付某(男,1971年出生,湖北省安陆市人)到北京以该公司总经理的身份,按照朱军明、田某甲授意参与录制宣传片,在宣传片中故意夸大产品性能、质量、产量虚假承诺回收、利润、售后服务等,将宣传片先后在四川卫视、山东卫视、中央教育频道等电视台播出,同时,朱军明又让付某联系孝感广告商艾华侨,设计制作该公司网站和宣传册,称该公司是“与国营武汉供销总社合作,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体育设备有限公司,公司占地132000平方米,是华中最大的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远销东南亚及中东国家”。夸大产品质量、性能等。该宣传片与事实严重不符,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致使全国各地34明受害人看到电视后前来洽谈业务,货值高达601.28万元,造成田某丙(山东济南人)、王廷能(云南宣威人)、齐桂林(河北邢台人)、郭超(河北沧州人)等34名购买机械设备的人受损失。同时造成客户赵龙(四川宜宾人)雇请的工人李福荣九级伤残、赵仕刚(四川梓潼人)雇请的工人罗涛八级伤残。导致上述受害人赴省、赴京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湖北凯胶龙体育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租赁合同、虚假广告宣传册及互联网页、照片;湖北凯胶龙体育设备有限公司广告宣传片在四川卫视、山东卫视播出的情况材料、视频截图;受害人田某丙、王廷能、齐桂林、郭超等34名购买机械设备的合同书、交款收据、银行凭证、身份证复印件;孝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湖北凯胶龙体育设备有限公司橡胶颗粒生产机械设备进行质量检测的复函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某认为应当以虚假广告罪追究被告人田某甲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某甲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辩称:1、起诉书所指控的601.28万元是凯胶龙公司与各客户之间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应该认定为给客户造成的损失;2、被告人田某甲属于投案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田某甲属于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甲原系湖北中美通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该公司主要生产和销售各种机械设备。湖北凯胶龙体育设备有限公司成立后,其机械设备均由湖北中美通达有限公司提供。2015年5月5日,被告人田某甲受朱军明(已判刑)邀约在孝昌县小河镇金盛产业园租赁厂房和办公房共2832平方米,成立湖北凯胶龙体育设备有限公司。商议由田某甲的姐姐田某乙挂名任法人,由田某乙和李某为挂名股东,实际股东为朱军明和田某甲;公司主要销售组装的橡胶颗粒生产机械设备及回收、销售橡胶颗粒。公司成立后,2015年6月,朱军明电话联系北京从事电视广告中介业务的林景,制作该公司广告宣传片,并安排公司员工付某(男,1971年出生,湖北省安陆市人)到北京以该公司总经理的身份,按照朱军明、田某甲授意参与录制宣传片,在宣传片中故意夸大产品性能、质量、产量、虚假承诺回收、利润、售后服务等,将宣传片先后在四川卫视、山东卫视、中央教育频道等电视台播出,同时,朱军明又让付某联系孝感广告商艾华侨,设计制作该公司网站和宣传册,称该公司是“与国营武汉供销总社合作,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体育设备有限公司,公司占地132000平方米,是华中最大的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远销东南亚及中东国家”。夸大产品质量、性能等。该宣传片与事实严重不符,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致使全国各地34明受害人看到电视后前来洽谈业务,货值高达601.28万元,造成田某丙(山东济南人)、王廷能(云南宣威人)、齐桂林(河北邢台人)、郭超(河北沧州人)等34名购买机械设备的人受损失。同时造成客户赵龙(四川宜宾人)雇请的工人李福荣九级伤残、赵仕刚(四川梓潼人)雇请的工人罗涛八级伤残。导致上述受害人赴省、赴京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又查明:被告人田某甲于2018年3月28日主动到孝昌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还查明:被告人田某甲经本院委托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司法局对其是否适用非监禁刑进行调查,其调查结果为:田某甲适宜纳入本辖区实施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书证
1、湖北凯胶龙体育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租赁合同、虚假广告宣传册及互联网页、照片;湖北凯胶龙体育设备有限公司广告宣传片在四川卫视、山东卫视播出的情况材料、视频截图;受害人田某丙、王廷能、齐桂林、郭超等34名购买机械设备的合同书、交款收据、银行凭证、身份证复印件;孝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湖北凯胶龙体育设备有限公司橡胶颗粒生产机械设备进行质量检测的复函等证实:被告人朱军明作为湖北凯胶龙体育设备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在电视台及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宣传,给多人造成经济损失并进京上访,社会影响恶劣的事实。
2、被告人田某甲的户籍证明证实其主体身份。
3、孝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移送函证实:湖北凯胶龙体育设备有限公司经孝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及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情况。
4、湖北金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声明证实:湖北凯胶龙体育设备有限公司在其宣传册上使用的“与国有武汉供销总社合作”字样的宣传属于虚假宣传。
5、租赁合同证实:湖北凯胶龙公司租赁的厂房面积为2832平方米,而非宣传册及广告所述132000平方米。
6、合同书、收款收据、银行汇款凭证等证实:湖北凯胶龙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与各购买人交易情况。
7、四川鑫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受害人李福荣的损伤程度构成九级伤残。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受害人罗涛的损伤程度构成八级伤残。
二、证人证言
1、同案犯朱军明的陈述:湖北凯胶龙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在小河镇金盛产业园挂牌经营,公司的法人是田某乙(田某甲姐姐,经过我同意的),公司的股东情况是:我投资60万元,占75%的股份,田某甲投资20万元,占25%的股份。我主要负责对外联系销售橡胶颗粒、回收客户生产的橡胶颗粒,偶尔接待客户洽谈业务,签订设备销售等工作;田某甲主持公司日常工作,是公司业务总负责人;监事是李某;付某负责管理话务(公司聘请的对外联系客户的话务员);2015年6月份公司派付某到北京广告公司制作我公司的广告宣传片。林瑞2015年12月份到公司上班,具体负责接待客户、协调客户投诉、接待工商、质检等部门的调查工作;财务人员关艳林,负责收款和公司人员工资发放;关林丽和叶某是公司业务经理,主要宣传公司产品、接待客户来访、咨询、与客户签订合同等,偶尔田某甲、林瑞也参加洽谈业务;司机张智峰,潘梦豪、关国如接待售后客户的电话咨询、厂房的电工工作并协助我回收客户生产的橡胶颗粒及对外发售橡胶颗粒。付某是我公司的广告形象代言人,代表公司出镜。广告片制作好后经过我和田某甲同意后先后在中央电视台教育频道、四川卫视财富人生栏目、山东电视台教育频道播放,并在2015年7、8、9月份反复播放。广告内容以播放的视频为准。主要是对公司进行夸大宣传。如机器设备是德国原装进口、公司占地面积13200平方米、产品销售东南亚及中东国家等,实际上没有这个事。田某甲是中美通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我公司的机器是他委托该公司组装的,刚开始委托生产20套,实际生产了50多套,没有检验合格证及生产许可证。公司的网址:WWW.KJL360.COM是我安排人制作的,网站页面的内容与宣传册的内容基本相同,实际上宣传只是一种营销策略,我公司与武汉供销总社也没有业务往来。我们卖出去的机械设备款5525800元属实。
2、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湖北凯胶龙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在孝昌县小河镇金盛产业园挂牌经营,公司的名誉法人是田某乙(田某甲姐姐),我没见过。老板是朱改和田某甲,以朱改为主;田某甲主要负责生产设备、售后服务、指派技术员上门安装调试,朱改不在时由田某甲负责日常工作。公司还设有监事、市场部、客户部、财务部等部门。2015年6月中旬,朱改和田某甲安排我去北京广告公司配合制作广告,我按照广告公司设计好的剧本台词录制了三四十分钟的视频内容,视频中是我亲口说的普通话,广告制作完后,由朱改、田某甲决定由哪个电视台播放,最后由北京广告公司负责联系电视台和播放时间。我每个月的工资是3500元,到2015年12月份由于家里有事我就辞职了。
3、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我是2015年8月份经过招聘进的凯胶龙公司,任业务经理,负责接待客户,向客户宣传机器设备的性能等。当时的朱总朱改叫我把公司的宣传手册背熟,对客户承诺:1、设备有问题三个月内包换;2、一年内设备有问题免费维修;3该设备由公司终身维护(类似刀片、零件等),但费用由客户承担。客户同意购买设备后,我就把制定好的合同和客户签字盖章。我在公司共销售200万的设备。公司的法人田某乙,我没有见过她,该公司好像是合伙的,田某甲负责生产车间机器设备;朱改负责销售橡胶颗粒做学校运动场地、接工程、施工等;出纳关艳林;副经理付某负责广告宣传;林瑞搞行政、接待;还有7-8个电话销售员。我的工资每个月5000元左右,到2015年12月份由于孩子无人照顾就辞职了。
4、证人田某乙的证言证实:田某甲是我亲弟弟,有次我妈妈病了我去武汉看望,弟弟说要我的身份证用一下,我也没有考虑就给他了,过了几天就还我了,我也不知道他干了什么。我只知道我弟弟在凯胶龙公司打工,该公司干什么我都不知道,也不认识朱改。
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我和朱军明是连襟关系,田某乙是湖北凯胶龙公司的挂名法人,实际负责人是朱军明。我实际就是个司机,不是公司的监事,我在公司干了一个半月左右就辞职了,主要是公司前期准备、组建、后勤等工作。我在公司没有股份。
6、证人湛某证言证实:我是2016年3月份经过招聘进的凯胶龙公司,我的工作是负责安装、调试机器设备,先后到内蒙古、广东汕头、云南临沧市、江苏等地去安装过设备,其他的地方不记得了。在公司我只接触过田总、朱总和关经理,其他人我不知道。2016年4月28日田总队我说公司要减人,叫不去上班,我就没有去上班了。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田某丙陈述:2015年10月,我在电视上看到废旧橡胶、轮胎变废为宝的宣传,就在网上留言,后该公司业务员多次打电话邀请我去厂里考察。2015年10月28日我从济南乘火车到该公司,一位叫关林丽的女士给我介绍了相关情况后我交了10万元定金,我回济南后在该公司业务员多次催促下又于2015年11月7日向该公司汇款10.18万元,对方将货发给我后我发现少了2台大电机、一套刀具、控制箱。我给公司打电话对方说本来就没有这些东西,我没办法只有自己购买配齐了。随后我打电话叫公司派人来安装,但是安装后根本不能正常运行,我断断续续生产了70天左右,生产的颗粒有33吨,公司说回收但一直没有收。我总共的损失有50多万,我先后到当地的工商部门、质检部门反映情况,但处理结果我不是很清楚,所以就到公安机关报案。
2、受害人董慧格陈述:2015年10月份,我和丈夫齐桂林在家看电视,看到湖北凯胶龙体育设备公司的“变废为宝,你生产、我回收”等内容的广告,宣传买该公司的机器,利用废旧橡胶轮胎生产橡胶颗粒后由该公司回收,我们还在百度上浏览了该公司的网页。2015年10月20日我和老公到孝昌县小河镇该公司该公司关林丽给我们宣传册,给我们讲了设备情况及国家的扶持政策,还说该公司与武汉供销总社合作,是华东最大的体育设备公司,产品远销东南亚及中东国家。我老公完全相信了他们的宣传,觉得是个赚钱的项目,决定投资,先后交了5万元的设备预付款(有收据),2015年11月20日左右,该公司又催我们交款,我和丈夫都感觉不对头,老公很生气,感觉上当受骗了,在2016年5月19日气愤之下心脏病突发病逝了。
3、受害人罗玉梅的陈述:2015年9月20日,我和丈夫虞小忠在家看中央电视台广告,看到湖北凯胶龙体育设备公司的“变废为宝,你生产、我回收”等内容的广告,宣传买该公司的机器,利用废旧橡胶轮胎生产橡胶颗粒后由该公司回收,我们还在百度上浏览了该公司的网页。2015年10月6日我和老公到孝昌县小河镇该公司该公司关林丽给我们宣传册,给我们讲了设备情况及国家的扶持政策,还说该公司与武汉供销总社合作,是华东最大的体育设备公司,产品远销东南亚及中东国家。我老公完全相信了他们的宣传,觉得是个赚钱的项目,决定投资,先后交了2万元的设备预付款(有收据),当天我老公还和他们签订了合同书,之后我们按照对方的要求累计交了25.9万元。直到2015年12月上旬,对方才通过物流将设备送到,我们还支付了1.9万元运费,又等了20多天,对方才派人过来安装,我们又支付了2000元安装费,但安装完后一直达不到他们所宣传的数量,而且设备不是这坏就是那坏,完全不能正常运行。到2016年5月份我们生产了近20吨橡胶颗粒,对方也没有回收。我除了设备款25.9万元外,还有房租13万元,电机1.6万元,配电柜1万元,变压器7.2万元,人工费9万元,合计57.7万元的损失。所有我来公安机关报案。
4、受害人钟新林陈述:我是来报案的。2015年9月17日,我和湖北凯胶龙体育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A型橡胶颗粒机,总价为25.9万元,当时我到厂家交了5万元定金,回家后汇款10万元,9000元设备运费,当时厂家承诺每天生产7吨颗粒,设备安装好后,无法正常运转,每天只能生产半小时到1小时时间机器就不能正常运转,我打电话要求公司技术人员来维修,厂家总是说忙,人员不够,设备有安全隐患,2015年12月份还弄掉我一根手指,花了13440元才治好。打电话要求厂家退货对方坚决不退。我总投资60多万,租厂房批公司、安装变压器、电动机、现住该设备变成了一堆废铁,我去该公司一个人也没有,所有来报案。
5、受害人王廷能陈述:2015年8月份我在中央电视台教育频道看见一条致富广告,广告内容是“变废为宝,你生产、我回收”,宣传买该公司的机器,利用废旧橡胶轮胎生产橡胶颗粒后由该公司回收。2015年10月10日我到孝昌县小河镇该公司该公司关林丽给我们宣传册,给我们讲了设备情况及国家的扶持政策,还说该公司与武汉供销总社合作,是华东最大的体育设备公司,产品远销东南亚及中东国家。我完全相信了他们的宣传,觉得是个赚钱的项目,决定投资,先后交了5万元的设备预付款(有收据),后来公司把合同书邮寄给我我还和他们签订了合同书,合同总价值27万元,我先后付了24万元,下欠的3万元约定用生产的橡胶颗粒折抵。2016年1月1日我收到凯胶龙公司发给我的设备,还支付了1.6万元运费,对方才派人过来安装,我们又支付了1700元安装费,但安装完后一直达不到他们所宣传的数量,而且设备不是这坏就是那坏,完全不能正常运行。到2016年3月份我到凯胶龙公司,发现很多人出现和我相同的问题,于是我们就商量并且到各个部门反映情况,后来我发现凯胶龙公司一个人也没有,于是选择了报案。我的总损失为83万元左右。
6、被害人辛某陈述:2015年7月份我在电视上看见“变废为宝,你生产、我回收”等内容的广告,宣传买该公司的机器,利用废旧橡胶轮胎生产橡胶颗粒后由该公司回收,我就主动打电话给该公司的客服,对方以为姓关的女士叫我的她公司去考察。2015年7月9日我从山西坐火车到孝昌县小河镇该公司,该公司关林丽给我们宣传册,给我们讲了设备情况及国家的扶持政策,还说该公司与武汉供销总社合作,是华东最大的体育设备公司,产品远销东南亚及中东国家。我老公完全相信了他们的宣传,觉得是个赚钱的项目,先后交了1000元的设备预付款(有收据),之后我们按照对方的要求累计交了17.4万元。钱汇过去后我收到货物时发现少了2台大电机、一个配电箱,我只有自己花钱买,随后一个姓戴的师傅帮我安装,但安装完后一直达不到他们所宣传的生产数量,而且设备不是这坏就是那坏,完全不能正常运行。我生产了近20吨橡胶颗粒,对方给价1700元每吨回收。我除了设备款17.4万元,还有房租6万元,电机1.6万元,配电柜1.8万元,原材料6万元,人工费9.6万元,合计28.7万元的损失。所以我来公安机关报案。
7、下面受害人与上述受害人情况基本相同,分别为:依马木-热合曼购买机器设备款25.9万元;王新社购买机器设备15万元(总价27.9万元,下欠款用生产的颗粒回收折抵);贾建华各项损失26.5万元;盛爱敏各项损失27.53万元;赵春麾各项损失19.84万元;刘福兵各项损失41.3万元;段猛仔各项损失25万元;岳金章各项损失53.93万元;霍成现各项损失17.9万元;邢汝言各项损失21万元;刘涛各项损失37.5万元;赵仕刚各项损失72.6万元(包括受伤工人赔偿款22万元);李海丰各项损失80余万元;叶文斌各项损失50万元;向良兵各项损失42万元;王向兵各项损失36.56万元;刘恩成各项损失49.1万元;潘洪燕各项损失36.53万元;范义康各项损失50余万元;白向涛各项损失35万元;赵龙各项损失140万元;朱龙仔各项损失60万元;巫云聪各项损失59.8万元;李文彬各项损失27.1万元。
四、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证实:湖北凯胶龙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在小河镇金盛产业园挂牌经营,公司的名誉法人是田某乙(我姐姐,是我安排的,朱军明和我姐姐一起注册的,经我同意)。凯胶龙体育设备有限公司投资股东组成人员:我和朱军明是公司的管理领导层,朱军明是一把手,我是二把手。朱军明出资60万元占百分之七十五的股份,我出资20万元占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2015年年底分红的时候,朱军明把自己的60万元提走了,我的20万元股份就以分红的钱交齐补足了。我主要负责对外联系销售橡胶颗粒、生产设备、售后服务、指派技术人员上门安装调试,我也上门去处理安装机械设备出现的问题,接待过几家客户洽谈业务、签订设备销售合同等工作。公司的总负责人是朱军明,监事是李某。在公司三楼大厅有十几名话务员对外联系客户。林瑞负责接待客户、协调客户投诉、接待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的调查等工作,财务人员是关艳林,关林丽、叶某是公司的业务经理,他们除和客户签订合同外还负责讲解设备的性能和产品的销路。我有时候也接待质检、工商等部门的调查工作。公司的广告宣传片是朱军明决定做的,事前和我商量过。广告宣传片制作好后我也看过,在电视上也看了的(四川卫视上),后来又在山东卫视等频道播放,2016年7、8、9月份反复播放,据我所知广告费大约有100多万。广告内容以播放的视频为准。主要是对公司进行夸大宣传。如机器设备是德国原装进口、公司占地面积13200平方米、产品销售东南亚及中东国家等,实际上没有这个事。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中美通达公司赚了钱后分红给我30万元(中美通达公司是受凯胶龙体育设备公司委托为其制造生产橡胶颗粒机械的公司)。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作为湖北凯胶龙体育设备有限公司的实际股东,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广告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甲犯罪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其辩护人有关上述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田某甲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田某甲是以其技术(懂机械设备,经同案犯朱军明邀约)在湖北凯胶龙体育设备有限公司入股,在凯胶龙公司盈利分红后才将20万元的股金补齐(占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其实际职务是中美通达公司的经理(即机械设备供货商)。湖北凯胶龙公司在制作广告宣传片的过程中,由朱军明和付某请人制作并在互联网上发布,然后在各电视台播放,被告人田某甲虽然知情,但没有参与该虚假广告策划、制作及发布等环节,在该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造成损失的辩护意见因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本院不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甲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胡火明
审判员 刘再华
人民陪审员 周金桥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梦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