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渝0112刑初993号
案 由: 虚假广告罪
裁判日期: 2017年09月29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渝0112刑初993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豪,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重庆财浚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重庆市渝中区。因涉嫌犯虚假广告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戚笈,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7]9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重庆财浚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人陈豪犯虚假广告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怡出庭支持公诉,诉讼代表人陈某、被告人陈豪及其辩护人戚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起,被告人陈豪任执行董事并实际负责经营管理的被告单位重庆财浚咨询有限公司未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未经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许可,租赁飞行学院重庆XX培训有限公司位于重庆两江新区的校舍,擅自设立重庆XX学院,后通过发放由陈豪拟定内容的印制有XX大学等院校招生代码的《招生简章》、《内部资料》,建立学院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广告形式,面向社会进行虚假招生宣传,诱使各地600余名学生缴纳高额费用后就读该学院。2016年9月,大量学生及家长聚集在该学院内要求退费。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陈豪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鉴定,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单位重庆财浚咨询有限公司向学生收取费用共计22435329.94元,案发前被告单位自行向部分学生清退学费共计3977217.95元,案发后重庆两江新区XX管理委员会向601名学生集中清退学费共计20630009.56元。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单位重庆财浚咨询有限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豪作为广告主,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假广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单位重庆财浚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人陈豪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陈豪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陈豪有自首情节;其主观恶性不大,法律意识淡薄;其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案发前其已自行向部分学生清退学费;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起,被告人陈豪任执行董事并实际负责经营管理的被告单位重庆财浚咨询有限公司未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未经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许可,租赁飞行学院重庆XX培训有限公司位于重庆两江新区的校舍,擅自设立重庆XX学院,设置飞行、航空服务、空乘空保、飞机和航材销售、机务维修、无人机操控等专业,后通过发放由陈豪拟定内容的印制有XX大学等院校招生代码的《招生简章》、《内部资料》,建立学院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广告形式,面向社会进行虚假招生宣传称“重庆XX学院是将航空技能教育和学历教育有机整合的一所全新的国有民办航空大学”、“重庆XX学院是重庆唯一具备飞行员培养资格的单位”、“航空技能教育采取订单培养模式、入学即签定考证就业保障协议”、“飞行专业采取公费培养模式”等,诱使重庆市、贵州省、湖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地600余名学生缴纳高额费用后就读该学院。
2016年9月,经重庆电视台天天630栏目曝光重庆XX学院虚假办学的情况后,大量学生及家长聚集在该学院内要求退费。
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陈豪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重庆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单位重庆财浚咨询有限公司向学生收取学费、体检费等费用共计22435329.94元,案发前被告单位自行向部分学生清退学费共计3977217.95元,案发后重庆两江新区XX管理委员会向601名学生集中清退学费共计20630009.56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到案经过;3.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注册证明书;5.学生登记表;6.招生简章、内部资料、就业保障协议;7.情况说明、退费明细表、银行业务凭证;8.战略合作协议、直升机飞行学员合作培训协议、场地租赁协议、补充协议、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关于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函、飞行学院重庆XX培训有限公司声明、合作办学协议、合作框架协议、战略合作协议、授权书、终止合作函、合作协议、会议纪要、校企联合办学协议、补充协议;9.复函;10.司法鉴定书;11.远程勘验工作记录;12.提取笔录;13.证人吴某某等80人的证言;14.被告人陈豪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重庆财浚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广告主,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被告人陈豪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陈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重庆财浚咨询有限公司及陈豪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陈豪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因庭审查明陈豪系被民警抓获归案,而非自动投案,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对辩护人提出的陈豪法律意识淡薄,是初犯,案发前其已自行向部分学生清退学费,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重庆财浚咨询有限公司犯虚假广告罪,判处罚金100万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豪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郑 清
人民陪审员 赖立瑜
人民陪审员 王成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俊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