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豫1202刑初244号

案  由: 虚假广告罪

裁判日期: 2017年06月29日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豫1202刑初244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辉,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杜众(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北京市通州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因涉嫌虚假广告犯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6日被逮捕,同年2月2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靳丽刚,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杜众(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黄辉犯虚假广告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琳、信燕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杜众(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刘朝升、被告人黄辉及辩护人靳丽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黄辉在杜众(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分别为谭建波、李祥东(已判决)、汪忠贤(另案处理)在互联网上发布无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含有禁止性广告内容的药品“Viagra”(万艾可)及虚假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虫草玉泉胶囊药品的虚假广告,致使谭建波、李祥东、汪忠贤通过发布该虚假广告向全国三十个省、市、自治区的数千名人员销售假“Viagra”(万艾可)、假虫草玉泉胶囊。谭建波、李祥东、汪忠贤分别向被告人黄辉所在的杜众(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共计839931元、14449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杜众(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构成虚假广告罪;被告人黄辉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虚假广告罪追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杜众(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黄辉及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黄辉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认罪;系初犯、偶犯,已积极退赃600000元,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杜众(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5年10月17日,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中介除外);电脑图文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广告信息咨询;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等。吴玉芳任法定代表人。

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9月1日,被告人黄辉在杜众(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为谭建波、李祥东(均已判决)在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发布无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含有禁止性广告内容的药品“Viagra”(万艾可)的虚假广告,致使谭建波、李祥东通过发布该虚假广告向全国二十余个省、市、自治区销售假“Viagra”(万艾可)。经三门峡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销售假药金额达2018120元;谭建波、李祥东向被告人黄辉所在的杜众(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共计839931元。

2015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黄辉在杜众(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为汪忠贤(另案处理)在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发布假冒药品虫草玉泉胶囊(冒用国药准字Z20020091)的虚假广告。汪忠贤向杜众(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共计144496元。

另查明,1、2016年2月1日,被告人黄辉向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退缴600000元。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已将上述款项罚没上缴。

2、案发后,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冻结杜众(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玉杰名下卡号为62×××91的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单位存款1000000元。

公诉机关当庭举证了被告人黄辉及另案处理人谭建波、李祥东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舒某、周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孙玉杰、王某等人的证言;三门峡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扣押决定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黄辉QQ聊天记录截图;涉案的银行账户明细;辉瑞投资有限公司有关本案查扣的“Viagra”为假冒品的证明函件、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辉瑞公司未生产标示为“nofpfizerinc.NY.NY10017Viagra?(Sildenafilciatate)tablets”的万艾可产品,本案查获的产品不是辉瑞制药有限公司大连工厂生产的证明文件、张家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虫草玉泉胶囊,国药准字Z20020091,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糖尿病医院研发的产品不是河北华仁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不是河北华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依法注册的合法产品的证明文件、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其辖区内无注册名称为“河北田顺华仁堂药业有限公司”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证明文件;杜众(北京)有限公司企业资质证明材料;涉案假药广告截图;被告人黄辉户籍证明等证据。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实,其来源、形式合法,证明内容具有关联性,可作为定案证据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杜众(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已构成虚假广告罪。被告人黄辉系本案假冒药品广告发布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广告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杜众(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黄辉虚假广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辉已向侦查机关退缴款项的情节,量刑时酌情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辉具有坦白、退赃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事实、情节,经合议庭评议,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杜众(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假广告罪,判处罚金60000元;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辉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

(被告人黄辉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没收杜众(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所得984427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赵 欣

人民陪审员 张东兰

人民陪审员 杨慧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范卓婧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