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鄂0921刑初159号

案  由: 虚假广告罪

裁判日期: 2017年02月22日

孝昌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鄂0921刑初159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军明,又名朱改,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初中文化,系湖北凯胶龙体育设备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孝昌县。2016年6月24日因涉嫌虚假广告罪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孝昌检公诉刑诉(2016)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军明犯虚假广告罪,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林某1、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军明及其辩护人王建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5日,被告人朱军明伙同田某1刚(另案处理)在孝昌县小河镇金某产业园租赁厂房和办公房共2832平方米,成立湖北凯胶龙体育设备有限公司。商议由田某1刚的姐姐田某2挂名任法人,由田某2和李某2为挂名股东,实际股东为朱军明和田某1刚;公司主要销售组装的橡胶颗粒生产机械设备及回收、销售橡胶颗粒。公司成立后,2015年6月,被告人朱军明电话联系北京从事电视广告中介业务的林某2,制作该公司广告宣传片,并安排公司员工付某,4(男,1971年出生,湖北省安陆市人)到北京以该公司总经理的身份,按照被告人朱军明、田某1刚授意参与录制宣传片,在宣传片中故意夸大产品性能、质量、产量、虚假承诺回收、利润、售后服务等,将宣传片先后在四川卫视、山东卫视、中央教育频道等电视台播出,同时,被告人朱军明又让付某,4联系孝感广告商艾华侨,设计制作该公司网站和宣传册,称该公司是“与国营武汉供销总社合作,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体育设备有限公司,公司占地132000平方米,是华中最大的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远销东南亚及中东国家”。夸大产品质量、性能等。该宣传片与事实严重不符,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致使全国各地34名受害人看到电视后前来洽谈业务,货值高达601.28万元,造成田某3(山东济南人)、王某能(云南宣威人)、齐某(河北邢台人)、郭某(河北沧州人)等34名购买机械设备的人受损失。同时造成客户赵某1(四川宜宾人)雇请的工人李某1九级伤残、赵某2(四川梓潼人)雇请的工人罗某1八级伤残。导致上述受害人赴省、赴京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湖北凯胶龙体育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租赁合同、虚假广告宣传册及互联网页、照片;湖北凯胶龙体育设备有限公司广告宣传片在四川卫视、山东卫视播出的情况材料、视频截图;受害人田某3、王某能、齐某、郭某等34名购买机械设备的合同书、交款收据、银行凭证、身份证复印件;孝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湖北凯胶龙体育设备有限公司橡胶颗粒生产机械设备进行质量检测的复函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应当以虚假广告罪追究被告人朱军明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军明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辩称:1、起诉书所指控的601.28万元是凯胶龙公司与各客户之间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应该认定为给客户造成的损失;2、被告人朱军明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应当认定为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5日,被告人朱军明伙同田某1刚(另案处理)在孝昌县小河镇金某产业园租赁厂房和办公房共2832平方米,成立湖北凯胶龙体育设备有限公司。商议由田某1刚的姐姐田某2挂名任法人,由田某2和李某2为挂名股东,实际股东为朱军明和田某1刚;公司主要销售组装的橡胶颗粒生产机械设备及回收、销售橡胶颗粒。公司成立后,2015年6月,被告人朱军明电话联系北京从事电视广告中介业务的林某2,制作该公司广告宣传片,并安排公司员工付某,4(男,1971年出生,湖北省安陆市人)到北京以该公司总经理的身份,按照被告人朱军明、田某1刚授意参与录制宣传片,在宣传片中故意夸大产品性能、质量、产量虚假承诺回收、利润、售后服务等,将宣传片先后在四川卫视、山东卫视、中央教育频道等电视台播出,同时,被告人朱军明又让付某,4联系孝感广告商艾华侨,设计制作该公司网站和宣传册,称该公司是“与国营武汉供销总社合作,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体育设备有限公司,公司占地132000平方米,是华中最大的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远销东南亚及中东国家”。夸大产品质量、性能等。该宣传片与事实严重不符,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致使全国各地34名受害人看到电视后前来洽谈业务,货值高达601.28万元,造成田某3(山东济南人)、王某能(云南宣威人)、齐某(河北邢台人)、郭某(河北沧州人)等34名购买机械设备的人受损失。同时造成客户赵某1(四川宜宾人)雇请的工人李某1九级伤残、赵某2(四川梓潼人)雇请的工人罗某1八级伤残。导致上述受害人赴省、赴京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又查明:被告人朱军明因本案于2016年6月23日被山西省垣曲县看守所羁押。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书证

1、湖北凯胶龙体育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租赁合同、虚假广告宣传册及互联网页、照片;湖北凯胶龙体育设备有限公司广告宣传片在四川卫视、山东卫视播出的情况材料、视频截图;受害人田某3、王某能、齐某、郭某等34名购买机械设备的合同书、交款收据、银行凭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证实:被告人朱军明作为湖北凯胶龙体育设备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在电视台及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宣传,全国各地多人看了广告后与该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货款的事实。

2、被告人朱军明的户籍证明证实其主体身份。

3、孝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移送函证实:湖北凯胶龙体育设备有限公司经孝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及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情况。

4、湖北金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系武汉供销总社下属投资公司,也是凯胶龙公司的厂房出租人)声明证实:湖北凯胶龙体育设备有限公司在其宣传册上使用的“与国有武汉供销总社合作”字样的宣传属于虚假宣传。

5、租赁合同证实:湖北凯胶龙公司租赁的厂房面积为2832平方米,而非宣传册及广告所述132000平方米。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杨某、吕某、闫徐喜、辨认,被告人朱军明就是湖北凯胶龙体育设备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

7、合同书、收款收据、银行汇款凭证等证实:湖北凯胶龙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与各购买人交易情况。

8、四川鑫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受害人李某1的损伤程度构成九级伤残。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受害人罗某1的损伤程度构成八级伤残。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付某,4的证言证实:湖北凯胶龙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在孝昌县小河镇金某产业园挂牌经营,公司的名誉法人是田某2(田某1刚姐姐),我没见过。老板是朱某和田某1刚,以朱某为主;田某1刚主要负责生产设备、售后服务、指派技术员上门安装调试,朱某不在时由田某1刚负责日常工作。公司还设有监事、市场部、客户部、财务部等部门。2015年6月中旬,朱某和田某1刚安排我去北京广告公司配合制作广告,我按照广告公司设计好的剧本台词录制了三四十分钟的视频内容,视频中是我亲口说的普通话,广告制作完后,由朱某、田某1刚决定由哪个电视台播放,最后由北京广告公司负责联系电视台和播放时间。我每个月的工资是3500元,到2015年12月份由于家里有事我就辞职了。

2、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我是2015年8月份经过招聘进的凯胶龙公司,任业务经理,负责接待客户,向客户宣传机器设备的性能等。当时的朱总朱某叫我把公司的宣传手册背熟,对客户承诺:1、设备有问题三个月内包换;2、一年内设备有问题免费维修;3该设备由公司终身维护(类似刀片、零件等),但费用由客户承担。客户同意购买设备后,我就把制定好的合同和客户签字盖章。我在公司共销售200万的设备。公司的法人田某2,我没有见过她,该公司好像是合伙的,田某1刚负责生产车间机器设备;朱某负责销售橡胶颗粒做学校运动场地、接工程、施工等;出纳关某1;副经理付某,4负责广告宣传;林某3搞行政、接待;还有7-8个电话销售员。我的工资每个月5000元左右,到2015年12月份由于孩子无人照顾就辞职了。

3、证人田某2的证言证实:田某1刚是我亲弟弟,有次我妈妈病了我去武汉看望,弟弟说要我的身份证用一下,我也没有考虑就给他了,过了几天就还我了,我也不知道他干了什么。我只知道我弟弟在凯胶龙公司打工,该公司干什么我都不知道,也不认识朱某。

4、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我和朱军明是连襟关系,田某2是湖北凯胶龙公司的挂名法人,实际负责人是朱军明。我实际就是个司机,不是公司的监事,我在公司干了一个半月左右就辞职了,主要是公司前期准备、组建、后勤等工作。我在公司没有股份。

5、证人湛某,4证言证实:我是2016年3月份经过招聘进的凯胶龙公司,我的工作是负责安装、调试机器设备,先后到内蒙古、广东汕头、云南临沧市、江苏等地去安装过设备,其他的地方不记得了。在公司我只接触过田某4、朱总和关经理,其他人我不知道。2016年4月28日田某4对我说公司要减人,叫不去上班,我就没有去上班了。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田某3陈述:2015年10月,我在电视上看到废旧橡胶、轮胎变废为宝的宣传,就在网上留言,后该公司业务员多次打电话邀请我去厂里考察。2015年10月28日我从济南乘火车到该公司,一位叫关林丽的女士给我介绍了相关情况后我交了10万元定金,我回济南后在该公司业务员多次催促下又于2015年11月7日向该公司汇款10.18万元,对方将货发给我后我发现少了2台大电机、一套刀具、控制箱。我给公司打电话对方说本来就没有这些东西,我没办法只有自己购买配齐了。随后我打电话叫公司派人来安装,但是安装后根本不能正常运行,我断断续续生产了70天左右,生产的颗粒有33吨,公司说回收但一直没有收。我总共的损失有50多万,我先后到当地的工商部门、质检部门反映情况,但处理结果我不是很清楚,所以就到公安机关报案。

2、受害人董某陈述:2015年10月份,我和丈夫齐某在家看电视,看到湖北凯胶龙体育设备公司的“变废为宝,你生产、我回收”等内容的广告,宣传买该公司的机器,利用废旧橡胶轮胎生产橡胶颗粒后由该公司回收,我们还在百度上浏览了该公司的网页。2015年10月20日我和老公到孝昌县小河镇该公司,该公司关林丽给我们宣传册,给我们讲了设备情况及国家的扶持政策,还说该公司与武汉供销总社合作,是华东最大的体育设备公司,产品远销东南亚及中东国家。我老公完全相信了他们的宣传,觉得是个赚钱的项目,决定投资,先后交了5万元的设备预付款(有收据),2015年11月20日左右,该公司又催我们交款,我和丈夫都感觉不对头,老公很生气,感觉上当受骗了,在2016年5月19日气愤之下心脏病突发病逝了。

3、受害人罗某2的陈述:2015年9月20日,我和丈夫虞小忠在家看中央电视台广告,看到湖北凯胶龙体育设备公司的“变废为宝,你生产、我回收”等内容的广告,宣传买该公司的机器,利用废旧橡胶轮胎生产橡胶颗粒后由该公司回收,我们还在百度上浏览了该公司的网页。2015年10月6日我和老公到孝昌县小河镇该公司该公司关林丽给我们宣传册,给我们讲了设备情况及国家的扶持政策,还说该公司与武汉供销总社合作,是华东最大的体育设备公司,产品远销东南亚及中东国家。我老公完全相信了他们的宣传,觉得是个赚钱的项目,决定投资,先后交了2万元的设备预付款(有收据),当天我老公还和他们签订了合同书,之后我们按照对方的要求累计交了25.9万元。直到2015年12月上旬,对方才通过物流将设备送到,我们还支付了1.9万元运费,又等了20多天,对方才派人过来安装,我们又支付了2000元安装费,但安装完后一直达不到他们所宣传的数量,而且设备不是这坏就是那坏,完全不能正常运行。到2016年5月份我们生产了近20吨橡胶颗粒,对方也没有回收。我除了设备款25.9万元外,还有房租13万元,电机1.6万元,配电柜1万元,变压器7.2万元,人工费9万元,合计57.7万元的损失。所有我来公安机关报案。

4、受害人钟新林陈述:我是来报案的。2015年9月17日,我和湖北凯胶龙体育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A型橡胶颗粒机,总价为25.9万元,当时我到厂家交了5万元定金,回家后汇款10万元,9000元设备运费,当时厂家承诺每天生产7吨颗粒,设备安装好后,无法正常运转,每天只能生产半小时到1小时时间机器就不能正常运转,我打电话要求公司技术人员来维修,厂家总是说忙,人员不够,设备有安全隐患,2015年12月份还弄掉我一根手指,花了13440元才治好。打电话要求厂家退货对方坚决不退。我总投资60多万,租厂房批公司、安装变压器、电动机、现住该设备变成了一堆废铁,我去该公司一个人也没有,所以来报案。

5、受害人王某能陈述:2015年8月份我在中央电视台教育频道看见一条致富广告,广告内容是“变废为宝,你生产、我回收”,宣传买该公司的机器,利用废旧橡胶轮胎生产橡胶颗粒后由该公司回收。2015年10月10日我到孝昌县小河镇该公司该公司关林丽给我们宣传册,给我们讲了设备情况及国家的扶持政策,还说该公司与武汉供销总社合作,是华东最大的体育设备公司,产品远销东南亚及中东国家。我完全相信了他们的宣传,觉得是个赚钱的项目,决定投资,先后交了5万元的设备预付款(有收据),后来公司把合同书邮寄给我我还和他们签订了合同书,合同总价值27万元,我先后付了24万元,下欠的3万元约定用生产的橡胶颗粒折抵。2016年1月1日我收到凯胶龙公司发给我的设备,还支付了1.6万元运费,对方才派人过来安装,我们又支付了1700元安装费,但安装完后一直达不到他们所宣传的数量,而且设备不是这坏就是那坏,完全不能正常运行。到2016年3月份我到凯胶龙公司,发现很多人出现和我相同的问题,于是我们就商量并且到各个部门反映情况,后来我发现凯胶龙公司一个人也没有,于是选择了报案。我的总损失为83万元左右。

6、被害人辛某2陈述:2015年7月份我在电视上看见“变废为宝,你生产、我回收”等内容的广告,宣传买该公司的机器,利用废旧橡胶轮胎生产橡胶颗粒后由该公司回收,我就主动打电话给该公司的客服,对方一位姓关的女士叫我到她公司去考察。2015年7月9日我从山西坐火车到孝昌县小河镇该公司,该公司关林丽给我们宣传册,给我们讲了设备情况及国家的扶持政策,还说该公司与武汉供销总社合作,是华东最大的体育设备公司,产品远销东南亚及中东国家。我完全相信了他们的宣传,觉得是个赚钱的项目,先后交了1000元的设备预付款(有收据),之后我们按照对方的要求累计交了17.4万元。钱汇过去后我收到货物时发现少了2台大电机、一个配电箱,我只有自己花钱买,随后一个姓戴的师傅帮我安装,但安装完后一直达不到他们所宣传的生产数量,而且设备不是这坏就是那坏,完全不能正常运行。我生产了近20吨橡胶颗粒,对方给价1700元每吨回收。我除了设备款17.4万元,还有房租6万元,电机1.6万元,配电柜1.8万元,原材料6万元,人工费9.6万元,合计28.7万元的损失。所以我来公安机关报案。

7、下面受害人与上述受害人情况基本相同,分别为:依马木-热合曼购买机器设备款25.9万元;王新社购买机器设备15万元(总价27.9万元,下欠款用生产的颗粒回收折抵);贾建华各项损失26.5万元;盛爱敏各项损失27.53万元;赵春麾各项损失19.84万元;刘福兵各项损失41.3万元;段猛仔各项损失25万元;岳金章各项损失53.93万元;霍成现各项损失17.9万元;邢汝言各项损失21万元;刘涛各项损失37.5万元;赵某2各项损失72.6万元(包括受伤工人赔偿款22万元);李海丰各项损失80余万元;叶文斌各项损失50万元;向良兵各项损失42万元;王向兵各项损失36.56万元;刘恩成各项损失49.1万元;潘洪燕各项损失36.53万元;范义康各项损失50余万元;白向涛各项损失35万元;赵某1各项损失140万元;朱龙仔各项损失60万元;巫云聪各项损失59.8万元;李文彬各项损失27.1万元。

(四)被告人朱军明的供述:湖北凯胶龙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在小河镇金某产业园挂牌经营,公司的法人是田某2(田某1刚姐姐,经过我同意的),公司的股东情况是:我投资60万元,占75%的股份,田某1刚投资20万元,占25%的股份。我主要负责对外联系销售橡胶颗粒、回收客户生产的橡胶颗粒,偶尔接待客户洽谈业务,签订设备销售等工作;田某1刚主持公司日常工作,是公司业务总负责人;监事是李某2;付某,4负责管理话务(公司聘请的对外联系客户的话务员);2015年6月份公司派付某,4到北京广告公司制作我公司的广告宣传片。林某32015年12月份到公司上班,具体负责接待客户、协调客户投诉、接待工商、质检等部门的调查工作;财务人员关某1,负责收款和公司人员工资发放;关林丽和叶某是公司业务经理,主要宣传公司产品、接待客户来访、咨询、与客户签订合同等,偶尔田某1刚、林某3也参加洽谈业务;司机张智峰,潘某、关某2接待售后客户的电话咨询、厂房的电工工作并协助我回收客户生产的橡胶颗粒及对外发售橡胶颗粒。付某,4是我公司的广告形象代言人,代表公司出镜。广告片制作好后经过我和田某1刚同意后先后在中央电视台教育频道、四川卫视财富人生栏目、山东电视台教育频道播放,并在2015年7、8、9月份反复播放。广告内容以播放的视频为准。主要是对公司进行夸大宣传。如机器设备是德国原装进口、公司占地面积13200平方米、产品销售东南亚及中东国家等,实际上没有这个事。田某1刚是中美通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我公司的机器是他委托该公司组装的,刚开始委托生产20套,实际生产了50多套,没有检验合格证及生产许可证。公司的网址:×;×;是我安排人制作的,网站页面的内容与宣传册的内容基本相同,实际上宣传只是一种营销策略,我公司与武汉供销总社也没有业务往来。我们卖出去的机械设备款5525800元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军明作为湖北凯胶龙体育设备有限公司的实际股东,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广告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军明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于坦白,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其辩护人有关上述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应予采信。其他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军明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胡火明

审判员 刘再华

人民陪审员 何青利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晓燕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