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津0118刑初146号

案  由: 虚假广告罪

裁判日期: 2021年04月28日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津0118刑初146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海峰,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拜泉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拜泉县。2020年7月6日因涉嫌犯虚假广告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炳为,天津树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丽苹,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龙江县,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住天津市武清区。2020年7月1日因涉嫌犯虚假广告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津静检二部刑诉〔202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海峰、王丽苹犯虚假广告罪,于2021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21年2月19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海峰及其辩护人赵炳为、被告人王丽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唐海峰借用邢台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质在本市静海区陈官屯镇开发水岸风情小区项目,并委托被告人王丽苹所经营的天津帝标置业有限公司销售该项目房屋。唐海峰、王丽苹在明知水岸风情小区项目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采用虚假广告的方式进行对外宣传销售,称水岸风情小区是70年大产权房,可落户。2018年4月24日、2019年7月9日、2019年9月2日,工商部门三次对水岸风情小区项目虚假宣传行为进行处罚。唐海峰、王丽苹在明知被处罚的情况下仍继续进行虚假宣传,致使董某某、曹某等多名购房者因唐海峰无力退款造成损失。

2020年5月7日,天津市静海区陈官屯镇政府工作人员赵某某到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陈官屯派出所报警。2020年6月6日,被告人唐海峰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2020年7月1日,被告人王丽苹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在法庭主持下,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证人证言,出示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以证明指控被告人唐海峰、王丽苹犯罪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海峰、王丽苹作为广告主、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假广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建议对被告人唐海峰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王丽苹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海峰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亦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唐海峰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其积极筹措资金退还了部分购房者的房款,降低了购房者的损失,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丽苹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唐海峰借用邢台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质,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销售许可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天津市静海区陈官屯镇二街村集体用地上开发并对外销售水岸风情小区。被告人王丽苹在明知水岸风情小区项目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受唐海峰委托以其所经营的天津帝标置业有限公司向陈官屯镇二街村民以外的人员销售该小区房屋,对外发布“水岸风情小区是70年大产权房,可落户”等虚假内容的广告。2018年4月24日、2019年7月9日、2019年9月2日,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次对水岸风情小区项目虚假宣传行为进行处罚。唐海峰、王丽苹在明知被处罚的情况下仍继续进行虚假宣传,致使多名购房者因唐海峰无力退款造成损失。

2020年5月7日,天津市静海区陈官屯镇政府工作人员赵忠跃到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陈官屯派出所报警。2020年6月6日,被告人唐海峰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2020年7月1日,被告人王丽苹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丽苹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电商款370000元。被告人唐海峰、王丽苹退还了部分购房者的房款及电商费。

上述事实,有证人唐某、韩某、谢某等103位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唐海峰、王丽苹的供述及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水岸风情小区行政处罚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人才引进的相关材料,房地产开发手续,天津帝标置业经纪有限公司信息,小产权房六要件,龙煌公司工资表、团购协议,帝标公司与盛世百合公司的协议,帝标公司工资表、销售统计等,帝标公司服务协议、退款承诺及退款情况,申请退款表、回迁名单等购房明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邢台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基本信息、税务登记表、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流水,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经当庭质证,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已形成证据体系,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海峰、王丽苹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两年内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仍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虚假广告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海峰、王丽苹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认定自首,且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丽苹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电商款3700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结合被告人唐海峰及王丽苹退还部分购房者房款及电商费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对二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唐海峰具有相关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海峰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3日起至2021年5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丽苹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赵燕飞

人民陪审员 于富荣

人民陪审员 刘振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蕊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