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沪0113刑初1421号

案  由: 虚假广告罪

裁判日期: 2022年03月22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沪0113刑初14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1994年4月1日出生于山西省大同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大学本科文化,上海点对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暂住上海市杨浦区。因本案于2021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1月22日以沪宝检刑诉(2021)1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慧超犯虚假广告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谢 斌

审判员 张国滨

人民陪审员 陈 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钱丹凤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