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川1524刑初99号

案  由: 虚假广告罪

裁判日期: 2021年03月16日

长宁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川1524刑初99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平,女,1980年12月25日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四川省兴文县人,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兴文县,居住地成都市金牛区。因涉嫌销售假药罪,2019年11月15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六生,四川景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永兰,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少成,男,1981年9月2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彭州市人,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彭州市,居住地成都市金牛区。因涉嫌销售假药罪,2019年11月15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红生,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祖方,男,1975年10月7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江安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因涉嫌销售假药罪,2019年12月9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牟全忠,四川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宏,男,1976年8月5日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四川省沐川县人,户籍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住四川省长宁县。因涉嫌销售假药罪,2019年11月24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兰明,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廖松全,男,1999年3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江安县人,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江安县,居住地云南省昭通市朝阳区。因涉嫌销售假药罪,2019年11月3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邹敏,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邵琼,女,1972年1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兴文县人,无业,住四川省兴文县。因涉嫌销售假药罪,2019年11月24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文龙,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燕,女,1992年8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江安县人,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长宁县,住四川省长宁县。因涉嫌销售假药罪,2019年11月24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姜莹,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晓银,女,1997年9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沐川县人,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沐川县,住四川省长宁县。因涉嫌销售假药罪,2019年11月24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刘松,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舒荣波,曾用名舒秋童,男,1989年1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富顺县人,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富顺县,居住地成都市青羊区。因涉嫌销售假药罪,2019年11月21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叶颖,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诉刑诉(2020)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平、马少成、周祖方、孙宏、廖松全、邵琼、刘燕、冯晓银、舒荣波犯虚假广告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3月11日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决定对被告人邵平、马少成、周祖方、孙宏、廖松全、邵琼、刘燕、冯晓银、舒荣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邵平、马少成、周祖方、孙宏、廖松全、邵琼、刘燕、冯晓银、舒荣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邵平、马少成、周祖方、孙宏、廖松全、邵琼、刘燕、冯晓银、舒荣波撤回起诉。

审判长 李艳杰

人民陪审员 徐小芳

人民陪审员 谢后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 芳

书记员 邵 雪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