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粤1521刑初319号

案  由: 虚假广告罪

裁判日期: 2020年08月14日

海丰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粤1521刑初319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国城,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海丰县,身份证号码441************839,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海丰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二部刑诉〔2020〕Z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国城犯骗取贷款罪、虚假广告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继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国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骗取贷款罪

2013年12月,陈伟先(另案处理)以被告人陈国城的名义向卓节明购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1B、1D的三处房产,双方约定交易价格为人民币8500000元。同月19日,陈伟先通过第三方评估公司将上述三处房产虚假评估为价值人民币17901360元,后虚构上述三处房产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7901360元及已支付首期款人民币9001360元的事实,提供虚假的《按揭购房意向书》《个人薪金收入证明》等贷款材料,以被告人陈国城的名义向海丰县**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贷款人民币8900000元。同月31日,海丰县**信用合作联社将贷款人民币8900000元发放给被告人陈国城,其中人民币8500000元被陈伟先用于支付上述购房款,剩下人民币400000元由陈伟先支配、使用。截至2020年6月12日,上述贷款仍结欠本金人民币8076331.91元、利息人民币3711819.11元。

二、虚假广告罪

2013年5月29日,陈伟先成立深圳市广信基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由被告人陈国城担任法定代表人,陈伟先为实际控制人。2016年4月,深圳市广信基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推出“京南时代公馆”项目,销售深圳市龙岗区****京南华庭商铺。在销售过程中,陈伟先与被告人陈国城等人隐瞒上述商铺的实际用途、性质及已抵押的事实,以“精装复式城市公寓”、“不限购、不限贷”等虚假内容投放广告对外宣传,吸引客户前来购买。至2016年6月底,深圳市广信基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上述方式共卖出京南华庭商铺18间,收取林新花、刘金兰、刘志伟等18人购房款或定金共人民币20595853元,其中柳岚、李红、王华阿等11人已支付购房款共人民币17099877元,所购买的京南华庭商铺共11间已过户至柳岚、李红、王华阿等11人名下;林新花、刘金兰、刘志伟等7人已支付定金或购房款共人民币3495976元,所购买的京南华庭商铺共7间因被商铺权利人抵押给银行或被法院查封而无法过户。2016年7月6日、8月22日、9月29日,“京南时代公馆”项目因没有取得合法改建手续被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多次查处而停止施工,造成改建工程烂尾。案发后,陈伟先与被告人陈囯城已退还林新花、刘志伟、刘金兰等6名购房者定金共人民币1071816元,取得刘金兰、刘志伟、刘毅平、马晧天的谅解。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陈国城自动到海丰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囯城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海丰县**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情节严重;又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虚假广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国城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国城骗取贷款的数额为人民币8900000元,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国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人陈国城一年八个月以上二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虚假广告罪判处被告人陈国城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判处其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国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国城的上述犯罪事实及海丰县**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9月30日变更为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事实,被告人陈国城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授权委托书》《关于贷款户陈国城涉嫌骗取贷款的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书》《不动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抵押登记查询表》《查封表》《证明材料》《贷款档案》《账户交易明细查询》《房屋买卖合同》《客户成交确认单》《委托书》《公证书》《收款收据》《深圳市规划国土委龙岗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布吉街道京南华庭商铺改造事宜的复函》《布吉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关于布吉街道京南华庭**商铺(京南时代公关)的情况说明》《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未经许可施工建设)通知书》《深圳市广信基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企业档案》《深圳市京南时代公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档案》《京南时代公馆的广告资料》《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施工合同》,建行汕尾市分行出具的《情况说明》,海丰农商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材料》,秦北浪、邓志超、陈国城的银行交易明细等材料及涉案商铺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证人卓节明、王镇区、蔡莹莹、林景样、黄学文、罗烈长、叶心怀、陈伟先、秦北浪、郑汉锦、张健、梁巧玲的证言,被害人林新花、刘金兰、周杏萍、马皓天、吴昊、李红、马子华、谢曼雄、邱晓春的陈述,被告人陈国城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辨认、检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囯城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海丰县**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又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广告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国城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国城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国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国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在案发后与陈伟先退还林新花、刘志伟、刘金兰、周杏萍、刘毅平、马晧天等6名购房者定金共人民币1071816元,取得刘金兰、刘志伟、刘毅平、马晧天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国城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国城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1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国城退出骗取的贷款本金人民币8076331.91元,归还海丰县**信用合作联社(现为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小娟

人民陪审员 陈汉高

人民陪审员 许小惠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彭禹帆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