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晋0303刑初80号

案  由: 虚假广告罪

裁判日期: 2020年07月30日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晋0303刑初80号

公诉机关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庆文,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阳泉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法人代表,住河北省邯郸市。2019年7月2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假广告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洋,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以阳矿检二部刑诉(2019)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庆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假广告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了(2019)晋0303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孟庆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此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定性有误,量刑畸轻,确有错误,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抗诉。经二审,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晋03刑终3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一审判决,将此案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庆文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部分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30日期间,阳泉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法人代表孟庆文,副总经理孟某某(已判),在其公司所在地阳泉市矿区某小区底商,以为第三方公司担保借款、获取高额利息回报为由,通过传单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与82名被害人签订投资金额1万元起、投资期限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月化收益率1.17%/1.33%的《借款合同》,共吸纳投资金额777.6万元,返利49.7392万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727.8608万元。

(二)虚假广告部分

阳泉市工商局矿区分局于2015年1月26日、4月15日在调查中发现阳泉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通过散发广告宣传彩页、悬挂牌匾等手段作虚假宣传,并分别作出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元和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6年8月19日阳泉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在1路公交车上散发理财收益的白纸打印条及尚金广告彩页,进行虚假宣传。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的供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并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孟庆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孟庆文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广告罪。被告人孟庆文一人犯二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孟庆文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孟庆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孟庆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主观恶性较小,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集资诈骗部分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30日期间,阳泉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法人代表孟庆文,副总经理孟某某(已判),在其公司所在地阳泉市矿区某小区底商,虚构以为第三方公司担保借款的事实,以获取高额利息回报为由,通过传单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与82名被害人签订了投资金额为1万元起、投资期限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月化收益率1.17%/1.33%的《借款合同》,共吸纳投资金额777.6万元,返利51.9955万元,共计诈骗金额为725.6045万元。

(二)虚假广告部分

阳泉市工商局矿区分局于2015年1月26日、4月10日在调查中发现阳泉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通过散发广告宣传彩页、悬挂牌匾等手段作虚假宣传,并分别作出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元和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6年8月19日阳泉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在1路公交车上散发理财收益的白纸打印条及尚金广告彩页,进行虚假宣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孟庆文、孟某某处扣押了银行卡3张、联想笔记本1台、主机6台、鼠标1个、显示器1台、键盘1个等已发还;广告宣传页3.5箱、河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相关手续8个、授权证1个、宣传册2个、培训大纲1个、各公司营业执照等41个、公章1个(尚金公司)、借贷合同4个(尚金签订)、公章1个(安阳平原公司)、名片1盒(孟某某)、光盘2个(尚金宣传)、点钞机2个、碎纸机1个、POS机2台、收据5本、分类明细账1本、联想一体机1台、黑色迈腾轿车1辆(暂存于矿区公安分局)、古印章1个(河北某)、尚金公司相关执照11个、尚金现金日记账3本等已随案移送。公诉机关将涉案的河北某公司古印章1个、尚金公司相关执照11个、尚金现金日记账3本及黑色迈腾轿车一辆(暂存于矿区公安分局)随案移送至本院。

2、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证实:孟庆文,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劣迹。

(2)抓获证明、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7月26日17时许,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得到被告人孟庆文在临漳县孙陶镇集孟村活动的线索将其抓获归案。

(3)报案材料、借贷合同、担保合同、收条、借款借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刷卡凭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82人关于宣传单/朋友介绍方式参加阳泉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投资理财项目并与其签订三方借贷合同,以现金或刷卡方式在阳泉尚金公司以月化收益率1.17%/1.33%投资,合同期限三个月至一年不等,合同金额每笔1万元至6万元不等。

郝某某与阳泉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担保合同的借款人为安阳市平原工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均为河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谭某某,担保人为阳泉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的孟庆文。

(4)阳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矿区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笔录、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等,证实:阳泉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因发布虚假广告被行政处罚调查处罚的情况:2015年1月26日阳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矿区分局对阳泉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作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及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2015年4月10日阳泉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在未向工商部门备案的情况下,悬挂与其营业执照名称不符的牌匾,作出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2016年8月19日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1路公交车上散发理财收益的白纸打印条及尚金广告彩页。

(5)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公司印鉴等,证实:河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安阳市平原工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情况。

(6)尚金公司受害人员明细,证实:闫某某等82名受害人的投资金额、返利金额、实际损失的明细。

(7)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孟庆文自愿认罪认罚。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闫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6月份的一天,阳泉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的业务员在我所居住的小区宣传,我拿到一份传单,传单内容大概是低风险、资金安全、利润稳定,起投1万元,利息为三个月1.2%,半年1.4%,一年1.6%,我就去了那里了解情况,当时接待我的是姓王的总监,她说尚金公司的总部在山东,与河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长期合作,该公司实力雄厚,并且在阳泉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押有保证金1000万元,起投1万元,利息为三个月1.2%,半年1.4%,一年1.6%,我当时觉得不错就决定投资了。在2016年7月18日至12月30日我共签订了7份合同,共计投资49.2万元。签订合同时有阳泉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副总孟某某,河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老王,还有该中心的苏某、王总监,但是河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老王有两次不在场,孟某某告诉我他不在也能签定,他们已经把合同签订好了,直接签订就可以。合同中丙方担保人是孟庆文,孟某某告诉我,公司的法人孟庆文长年不在,尚金公司就委托他负责签订合同,孟庆文的名字是孟某某签的。至于河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老王,我并不知道他叫什么,合同中谭某某是河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合同都是提前写好的,只是老王在场,我想去河北实地考察河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但是孟某某说不用去,没有问题。到了2017年1月8日,我就联系不到孟某某,也没有拿到本金和利息了,共得到22469元利息,都是孟某某通过手机网银转到我的建设银行卡上的,实际损失了46.9531万元。

(2)被害人郝某1的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12月份的一天,当时阳泉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的人在二矿广场发传单,看了以后我就想投资理财,所以我就去了阳泉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询问相关理财的事情,接待我的人是孔仙仙,到了月底的时候我去阳泉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签订了两份合同,共投资10万元,我给了10万元的现金,孔仙仙拿出两份合同,一份是6个月期限,月利率不记得了,另一份是12个月期限的,月利率是1.5%,当时借款合同上已经写好了借款人(具体是谁记不清了)和借款公司是河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利息是按月支付,还有一份担保合同甲方是河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乙方是我本人,担保方是阳泉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签订合同之后该公司按时给我返还利息,到期后又陆陆续续签订了几份合同,具体几份记不清楚了,总共有18万元,之后等合同全部到期,我又签订了2份合同,一份是2017年1月2日签的6万元,一份是2017年1月18日签的12万元。签合同时,我和王某2,尚金的老板,还有一个王某2说是河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人,这18万元有5000元是刷的建设银行卡,剩余是现金给的,我一共拿了差不多1万的利息,利息是阳泉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每个月打电话让我去拿的,损失差不多17万。我没见过河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谭某某,阳泉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谁负责我也不清楚,我只知道王某2,有什么事,我都是和王某2说。

(3)被害人王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6月份的一天,我在四矿街上看到了阳泉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传单,觉得他们的投资回报高,就决定投资了。我分别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月7日签订了6份合同,共计投资53万元,得到26123元利息,实际损失503877元。返利都是孟某某打到我中国银行卡上的,通过什么方式我也不清楚。签合同时,阳泉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副总孟某某在场,河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老王在场了4次,至于老王是谁不清楚,只知道他代表河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4)被害人王某1的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9月份的一天,我想投资理财就去了阳泉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一个叫苏某的接待的我,她给我讲了相关情况,我当时觉得回报挺高,就考虑投资了。2016年11月18日和12月26日我就去了阳泉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签订了借贷合同,共投资7万元,返利都是每个月该公司定时将钱打入我的工商银行卡,实际损失69202元。第一次合同是苏某在场,第二次是王某2在场,至于合同里面河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谭某某没有见过,阳泉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谁负责我也不知道,只知道苏某和王某2。

(5)被害人荆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5月10日至11月8日我在阳泉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签订了1份借贷合同,共计投资34.4万元,得到返利25834元,是苏某和王总监以现金方式给我的,实际损失31.8166万元。签订合同时候是阳泉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的老总在场,但是我不知道是孟庆文还是孟某某,还有河北的一个人。

(6)被害人巩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5月18日至12月31日期间,我在阳泉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签订了4份借贷合同,共计投资71.5万元。收到利息88584元,实际损失62.6416万元。签合同时候都是孟某某、苏某,还有河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人,我不知道他叫什么。

(7)被害人李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9月28日至2017年1月6日我在阳泉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签订了4份借贷合同,共计投资45万元,除了每个月孟某某给我打到交通银行的返利19790元,实际损失430210元。签订合同时候都是王某2、孟某某还有河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人在场,我不知道某公司在哪里,也不清楚签谭某某字的人是不是他本人。尚金公司是孟某某负责,但是合同上签字都是孟庆文,我没见过孟庆文。

(8)被害人李某1的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2月15日至12月26日我在阳泉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签订了7份借贷合同,共计投资30万元,除了孟某某给我打到银行卡上的利息18379元,实际损失281621元。签订合同时候都是孟某某、王某2,河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老王在场,有时候老王不在,合同中丙方担保人是孟庆文,我没见过他。

(9)被害人武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6月24日至12月26日我在阳泉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签订了7份借贷合同,共计投资49万元,除了王某2返还我的现金利息20886元,实际损失469114元。签订合同时候都是孟某某、王某2、河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人在场。有时候河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人不在,但是孟某某和王某2都在场。我不知道河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哪里,也没有见过孟庆文。

(10)被害人郝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1月15日至9月4日我在阳泉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签订了3份借贷合同,共计投资100万元,除了孟某某打到我银行卡102000元的利息,实际损失898000元。签订合同的时候都是孟某某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在场,我也没有是实地考察河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安阳平原工务器材有限公司,也没有见过孟庆文。

(11)被害人赵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12月我在街上收到关于阳泉市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的宣传单页,并到公司了解了相关投资情况。于是在2016年12月25日向阳泉矿区尚金公司投资了10000元现金,期限为1年,付息方式是到期付息。结果到2017年12月24日合同到期后,我去阳泉矿区尚金公司时,发现公司已经关闭,并且听人说该公司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处理,方知被骗。

4、证人证言

(1)同案犯孟某某的讯问笔录,证实:阳泉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是2014年8月21日成立的,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商品信息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房产信息咨询、二手车信息咨询。阳泉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是做服务中介的P2P平台,借款人或者放款人通过公司的平台投资理财,主要就是中介业务,收取服务费。公司主要通过发放广告宣传页进行宣传。孟庆文是公司的投资人,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原来的业务经理是刘某某现在已经离职,现在业务经理是王某2,还有几个员工是招聘的,分别是秦某某、张某某、靳某、苏某。阳泉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共受到2次行政处罚,第一次是2015年1月26日,公司因散发广告宣传页内容与公司营业务范围不符,受到阳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矿区分局行政处罚;第二次是2015年4月10日因公司店面上方悬挂名称为阳泉尚金经济咨询中心的牌匾与营业执照名称不符,受到阳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矿区分局行政处罚。公司在受到行政处罚之后,又再次发放宣传页,后来因为阳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矿区分局责令停止发放才停发广告。2016年8月19日公司的宣传页上有尚金理财年化利率表,利率是公司制定的,按照该利率寻找借款人。第一次宣传的广告传单是孟庆文提供的,大概3000份,公司的宣传页发放没有特定场所,员工们自由发放。2014年10月至今我在阳泉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担任副总经理期间,打着以河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安阳平原工务器材有限公司担保借款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700万元左右,共有投资客户50余人。孟庆文告诉我说,王双平是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人,因为河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谭某某没时间过来,合同就让王双平代签,还有一个人姓李,具体叫什么不清楚,也是孟庆文安排过来说他负责安阳平原工务器材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所有的合同都以借款方公司为河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就是郝某某的合同是以安阳平原工务器材有限公司借款,有关河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安阳平原工务器材有限公司的所有手续(包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都是孟庆文通过邮箱给我传过来的,我去西河口振峰广告店里打印出来,之后我按照孟庆文的要求提供给客户。阳泉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与客户签订的三方合同都是经我手签订的,业务经理王某2偶尔代签,并且我代替孟庆文签字的合同也是孟庆文本人授意的。客户在我公司投资起步投资1万元,投资后客户与公司签订三方借贷合同,客户在公司每投资1万元利率12%-16%不等,分三个月12%,6个月14%,12个月16%。返利是按照合同期限每个月按时给客户,也有到期一次取的,发放利息有的通过现金方式,有的通过转账方式,大概2016年底没有给客户返还利息了。客户名单我留了一份,孟庆文也有一份,客户没有特定人群,什么人都可以,我们公司是通过发放传单、LED大屏幕广告,员工讲解的方式宣传的。客户投资款大部分存在公司POS机绑定的户名为孟庆文的两张银行卡,还有一部分是我打到孟庆文私人银行卡,如果是现金支付投资的,我就先存在我的卡上,孟庆文需要用钱时候我就给他转账,其余的钱我就用于支付客户利息以及公司和我本人的开销使用。

(2)证人王某2的询问笔录,证实:我在阳泉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担任业务总监一职,公司2014年10月26日开业至2017年1月份就陆陆续续有客户了,大概四、五十人,客户投资额大概八百万左右,具体多少孟某某手里有名单和金额。公司收取的投资款去向我也不清楚,孟某某告诉我说刷卡的钱都去了公司账户,然后转给河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收取的现金是孟某某还是河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我也不清楚。给客户的返利,如果客户要求现金就给现金,剩余都是孟某某直接打给客户的卡里。我个人也投资了20万元,签了借贷合同。公司在和客户签订三方借贷合同时候,孟庆文的名字都是孟某某签的,河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谭某某的名字是委托人老王签的,具体叫什么我也不清楚。到了2017年2月份我就联系不上孟某某了。从来没有在P2P网络平台上操作过,公司和客户签订的三方借贷合同都是私下签订,和尚金总公司也没有关系,客户的投资款也不经过业务员直接和孟某某对接,日常消费都是员工垫付后向孟某某报销,业务员介绍客户进来按投资款的千分之二进行提成。孟庆文偶尔来公司,一般不在。

(3)证人谭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河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业务都经过我,没有和阳泉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有过任何合作,更没有向这个公司担保借款。至于我公司的相关材料是假的,那些签字也不是我本人所写。我也不认识孟庆文、孟某某、王双平。

(4)证人靳某某(曾用名靳某)的询问笔录,证实:阳泉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是2014年成立,公司属于第三方公司,客户如果签订合同,公司对接的就是河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副总孟某某负责与客户签订合同,公司属于担保方。法人代表是孟庆文,副总是孟某某,我是负责行政工作,市场总监王某2,前台秦某某,业务经理苏某,其他业务员有8个也记不清了。我和孟某某之前是男女朋友关系,在2016年6月分手。阳泉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主要是以发放传单向客户宣传的,宣传内容就是公司的规模和投资运营模式。公司客户有多少,投资了多少钱我不清楚,给客户的返利有些是现金,有些是孟某某银行转账到客户卡里。我投资了3万元,实际损失了2.64万元。2017年6月份的一天孟某某联系到我,我就开车去找他,想问他要点钱,就去了安阳,2017年7月3日公安机关在安阳将孟某某抓获时,将我和他一起带了回来。

(5)证人秦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7月在阳泉市尚金经济咨询服务中心担任前台接待员,主要工作是接待客户,接打电话,经营模式是第三方服务平台,服务协议内容具体不清楚,董事长是孟庆文,总经理是孟某某,业务总监是王某2,业务员是苏某,张某某负责行政业务,工商局的工作人员经常去公司检查。

(6)证人张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9月之前担任安阳市平原工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在此期间没有和阳泉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有过任何合作,也没有给其担保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收据的签字不是我本人,也不认识孟庆文、孟某某。

(7)证人楚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我是2104年年中到安阳市平原工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法人代表的,在我之前是张某某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我担任法人代表期间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我只是在公司上班,因为张某某年事已高就由我担任法人代表,但公司的实际管理和经营还是由张某某负责。我从来没有听过有阳泉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我们公司的经营业务我都清楚,公司从来没有和阳泉尚金合作过。(出示该公司与郝某某签订的借贷合同)我公司没有和郝某某签订过借贷合同,这份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不是我公司的印章,张某某的签名也不是他本人所签。我每天和张某某在一起,见过张某某的亲笔签名,合同上根本不是他的字迹,而且公司印章都在公司保管,也不可能有公司其他股东或者经理等人以我们公司名义和阳泉尚金签订委托借贷合同。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孟庆文的供述:我是阳泉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的法人代表,也是投资人,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只是平时不在公司,总经理是刘德,副总经理是孟某某,业务经理是王某2,员工5人左右,公司名称是阳泉市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做服务中介的P2P平台,借款人和放款人通过平台理财获取收益,我们收取一定金额的服务费。公司的牌匾与营业名称不符是因为我感觉差不多,就那样悬挂了。在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后,工商局一直督促,就没有发放宣传材料。广告宣传页是从山东尚金总公司印制的,内容是刘某某制定的,一共3000份,发了多少不清楚,但没有发放完毕。再次发放宣传页没有告我,我只是催他们开展业务。2016年8月19日阳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矿区分局的工作人员在公交车上发现我公司的员工发放广告宣传页我不知道,我已经让公司停止发放了,宣传页上贴有的年化收益率表年利率12%-16%,月利率100元到133元的小纸条,这是P2P放款人的理财收益,我公司没有从事其他的理财性质的经营活动,也没有客户,群众看到宣传页后,至今也没有人投资,也没有直接收取群众的资金进行支付利息。我公司至今没有实质性的业务,没有客户,也没有盈利,一直没有设立财务,更没有账目。我公司都是按时报税,因为没有盈利,所以每个月都是空报。

2014年6月份我去山东尚金总公司考察,交了40万元的加盟费,回来后在阳泉市矿区某小区底商开了阳泉市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公司在2014年10月26日正式开业。我的弟弟孟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刘某某担任经理,王某2是总监,之后公司的事情我就没怎么管,具体运营都是孟某某操作,我需要钱的时候就告诉孟某某,他就给我转账过来。2015年后半年的时候,孟某某告诉我是钱很紧张,我就把自己在集孟村的房子卖了21万元让他暂时支付利息,2016年12月份的时候,孟某某和我又说没有钱支付利息了,于是我和我弟弟就跑了,一直潜逃到现在。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社会经济咨询、商品咨询、二手车咨询等,因为办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批不下来,我就把经营范围改了。尚金总公司是做服务中介的P2P平台,老百姓通过尚金公司的平台进行投资,我们作为中介,再把这些钱给了借款人或者借款公司,我们赚取服务费,但是我们没有按照总公司的要求,而是直接以给第三方公司投资的名义签订线下合同,把钱打到我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上,按照公司制定的返利,直接用投资款进行返利,具体的返利操作是孟某某负责。公司按照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的投资期限进行返利,分别按照12%、14%、16%的年化收益率进行返利。尚金公司和客户签订的借贷合同中的第三方公司都是真实存在的,但是我使用没有经过第三方公司的同意。安阳公司的手续是我弄的,后来换的第三方公司叫什么我也不知道。我不清楚河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谭某某在合同上的签字是谁签的,我不知道王双平,孟某某告诉我找一个代替第三方公司签字的人,我叫过来签字的是王书庆,一个月给他开3000元工资。我一共拿了240万元左右的投资款,其中46万元我用来偿还之前开公司借的钱;用14万元买了一辆二手迈腾汽车,后来卖了6.8万元给客户返利;用12万元分期买了一辆迈腾汽车,户名是我儿子,现在在王某2手里;剩下的钱我赌博输了一部分,个人消费了一部分,其余投资款我也不知道用来干什么了,都在孟某某那里,用于支付房租、员工开资以及给客户返利等。公司的POS机绑定着我邮政银行的卡,卡在孟某某手里,卡里的钱有的孟某某转给我了,剩下的他拿着,我也不知道干什么了。我不知道一共吸收了多少客户,我没有客户投资名单,客户没有特定人群。(投资宣传)我们是印制宣传页并发放,广告宣传页上用白纸条打印的宣传年化收益率的宣传单是我们弄的,孟某某具体负责,他和我说过,我也表示同意。

6、辨认笔录

闫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闫某某于2017年2月3日在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办案区从十二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同案犯孟某某;从十二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王总监(王某2)。

7、搜查笔录

(1)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4日搜查被告人孟庆文、同案犯孟某某所在公司阳泉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阳泉市某小区底商2号铺,经搜查,发现有POS机2台,笔记本1台,收据5本,验钞机1台,公章1个,借贷合同4份,明细分类账1本,电脑主机6台,一体机1台,键盘、鼠标各一个,因搜集获取犯罪证据需要,侦查人员对其进行暂扣。

(2)公安机关于2017年3月3日搜查孟庆文、孟某某租住的住宅,阳泉市某1楼1门704号,经搜查,阳泉尚金经济商务咨询服务中心宣传页3.5箱,虚假的河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2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张,谭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张,机构信用代码证1张,开户许可证1张,组织机构代码证2张。

(3)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9日搜查被告人孟庆文以其儿子孟磊名义购买的迈腾汽车,经搜查,在该车的后备箱发现一黑色包内有:现金日记账本3本,营业执照及相关登记手续证书共11张,公章1枚,银行卡7张(待查),因搜集证据需要,侦查人员对其进行暂扣。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庆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孟庆文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广告罪。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孟庆文虚构第三方公司的授权进行虚假融资宣传,集资后的款项并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其隐瞒资金实际用途,将集资款用于个人消费、赌博等,非法占有目的明显,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孟庆文一人犯二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孟庆文认为自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孟庆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本案中扣押的车牌号为豫EVM3**迈腾轿车系被告人孟庆文用非法吸纳投资的款项以其子孟磊的名义分期付款购买,因在案无车辆购买、贷款及还款情况的相关证明,故对该车依法处置所得的价款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庆文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7月27日起至2032年1月26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付本院执行。)

二、责令被告人孟庆文退赔各被害人共计725.6045万元。

三、对供犯罪所用的河北某公司古印章1个、尚金公司相关执照11个、尚金现金日记账3本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在案扣押的车牌号为豫×××的黑色迈腾轿车一辆,予以依法处置,所得款项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进行分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须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陈秉龙

人民陪审员 董彦伟

人民陪审员 闫永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曹 霞

书记员 孙春燕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