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豫1303刑初320号

案  由: 虚假广告罪

裁判日期: 2020年05月27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豫1303刑初32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志,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因涉嫌虚假广告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从河南省郑州监狱羁押回南阳,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假广告罪,于2019年12月27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玉敏,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虚假广告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假广告罪,于2019年12月27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二部刑诉[202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志、张玉敏犯虚假广告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良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志、张玉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2月,被告人**志与张金玉成立南阳金玉传媒广告有限公司,2013年张金玉退股,由**志任法人,并独资经营该公司。2017年6月6日至2017年7月7日,南阳金玉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及该公司的业务员被告人张玉敏在对广告真实性未核实的情况下,多次在公司发行的《金玉传媒》报纸上发布内容为‘海航白金卡我行内部有小量白金卡名额(10-100万)手续简单,下卡快,前期无费用,无抵押无担保,联系电话130××******江经理’的虚假广告。2017年6月底,被害人庞某看到《金玉传媒》发布的该条广告后,便与江经理联系办理海航白金卡,在办理过程中,庞某被江某、王某(二人均已判决)等人骗4996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志、张玉敏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广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志、张玉敏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悔过,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被告人**志与张金玉成立南阳金玉传媒广告有限公司,2013年张金玉退股,由**志任法人,并独资经营该公司。2017年6月6日至2017年7月7日,南阳金玉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及该公司的业务员被告人张玉敏在对广告真实性未核实的情况下,多次在公司发行的《金玉传媒》报纸上发布内容为‘海航白金卡我行内部有小量白金卡名额(10-100万)手续简单,下卡快,前期无费用,无抵押无担保,联系电话130××******江经理’的虚假广告。2017年6月底,被害人庞某看到《金玉传媒》发布的该条广告后,便与江经理联系办理海航白金卡,在办理过程中,庞某被江某、王某等人骗取499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被告人**志、张玉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二被告人均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第一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志从河南省郑州市监狱服刑解回;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张玉敏被口头传唤到该队接受讯问的事实。

(3)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第一大队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8)豫1003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志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张玉敏无犯罪前科的事实。

(4)金玉传媒广告报纸复印件,证实该报纸发布“海航白金卡”广告的事实。

(5)南阳市2017年6月6日-7月7日《金玉传媒》上发布的“海航白金卡”广告进行了调取,已找到2019年6月27日、6月6日、6月9日、6月13日、6月16日、6月20日电子版中发布的“海航白金卡”广告,另有两期“海航白金卡”广告尚未找到的事实。

(6)微信聊天截图,证实2017年6月,一男子通过微信与张玉敏联系以每月100元价格让其帮助发布广告的事实。

(7)金玉传媒广告公司登记注册信息,证实2010年12月,被告人**志与张金玉成立南阳金玉传媒广告有限公司,2013年张金玉退股,由**志任法人,并独资经营该公司的事实。

(8)本院(2018)豫1303刑初89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7年6月底,被害人庞某看到《金玉传媒》发布的该条广告后,便与江经理联系办理海航白金卡,在办理过程中,庞某被江某、王某等人骗取499600元的事实。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志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南阳金玉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股东,该报纸上主要发布广告,每月发行八次,每周两次,对广告内容没有进行核实;张玉敏是公司兼职业务员,没有底薪,只有广告费用的20%-30%的提成,发布涉案广告向公司支付100元的事实。

(2)被告人张玉敏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在金玉传媒属于兼职,2017年6月,海航白金卡这条广告是其经手的业务,是客户通过微信(昵称“灞波尔奔”)转账100元作为发布一个月的广告费,并通过QQ将广告内容发给其2017年6月-7月大概,刊登一个月;未对广告真实性进行核实,但报纸下方有提示性的话语;其从中提成20元的事实。

3.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四五月份,一男子(刘老板)让其帮助打广告联系办理信用卡的客户,赚钱之后给其10%的利润;广告内容是“海航白金卡我行内部有小量白金卡名额(10-100万)手续简单,下卡快,前期无费用,无抵押无担保,联系电话130××******江经理”;后其根据刘老板的指示买了七八部手机和不同名字、不同省份的手机号,联系刘老板指定的人做广告,在河南也发布广告,在6月底,河南南阳有一女客户和其联系办理工商信用卡;其冒充工商银行客服人员让其在工商银行卡存款50万后,根据刘老板指示寻找取款的人以备转移赃款的事实。

(2)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其接收到”152××××****”发来的”我行内部有小量白金卡名额(10-100万)手续简单,下卡快,前期无费用,无抵押无担保,联系电话130××******江经理”的广告内容后,在未核实广告内容情况下联系了南阳的张玉敏,将广告内容发给张玉敏,张玉敏将发布在金玉传媒上的广告发给自己;以100元的价格发了大概一月,共八期,每周两次;其微信昵称是“灞波尔奔”,张玉敏微信昵称“小宝”的事实。

(3)证人庞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7年6月27日发行的金玉传媒报纸第650期上看到“海航白金卡我行内部有小量白金卡名额(10-100万)手续简单,下卡快,前期无费用,无抵押无担保,联系电话130××******江经理”的广告后联系所留电话,被骗取人民币499600元的事实。

(4)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王某联系过一家广告公司发广告,2017年6月3日晚,王某交给其两张银行卡,让其帮助存钱到卡中的事实。

(5)证人景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之后,金玉传媒公司老板是**志,**志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营,协调大广告业务;张玉敏是2017年到该公司做兼职业务员;业务部认刊书是老板自己管理的事实。

(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金玉传媒公司法人是**志,张玉敏大概2017年4-5月到公司上班,2017年6月5日左右,**志还在公司的事实。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经当庭出示、质证,二被告人对以上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志、张玉敏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虚假广告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志、张玉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志在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本院为惩罚犯罪,维护国家正当交易活动和竞争活动的秩序,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认罪认罚、悔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志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与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8)豫1003刑初209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志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已缴纳),合并执行。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8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志的刑期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13日止,先行羁押的一个月零七日已折抵)

二、被告人张玉敏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张玉敏的刑期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

三、被告人**志的违法所得80元(已追缴)、被告人张玉敏的违法所得20元(已追缴)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冯雪松

审判员 张 涛

人民陪审员 张俊国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段提莎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