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浙0881刑初17号
案 由: 虚假广告罪
裁判日期: 2020年05月13日
江山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浙0881刑初1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娄咏,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衢州市柯城区。2019年3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2020年3月13日先后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娄方铧,曾用名娄方行,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湄潭县。2011年5月2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1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2020年4月4日先后被取保候审。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咏、娄方铧犯虚假广告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娄咏、娄方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疫情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娄咏注册了江山市恒念保健品商行,经营地址为江山市虎山街道中山路**,经营范围为保健食品、保健器材、日用百货批发、零售,食品零售。娄咏因在衢州经营衢州市恒念商贸有限公司,平时没有精力经营管理商行,于2016年3月将该商行交由被告人娄方铧(系其侄子)日常管理,但商行要销售什么产品、组织什么活动、以及销售模式、产品价格仍由娄咏决定。2018年3月起,娄咏将该商行口头承包给娄方铧经营,双方约定商行利润归娄方铧所有,商行的销售模式、产品价格等事宜由娄方铧决定。后因娄方铧自行注册江山市琪扬食品商行,娄咏于2019年2月19日注销江山市恒念保健品商行。2016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间,娄咏、娄方铧及商行员工通过打电话、发传单、顾客推荐等形式,聚集顾客到商行二楼、江山君悦酒店等地参加产品推销会,每次参会人员在20至100多名不等,娄咏、娄方铧或者邀请来的厂家工作人员以口头宣讲、播放视频、一对一介绍等方式对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同时采取买一送一或者送二,参与旅游,免费领取米、油、鸡蛋等促销方式诱使参会人员到商行购买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对蒜氨酸作虚假广告的事实:
2017年3月起,娄方铧、娄咏在商行、江山千红饭店通过口头方式多次向参会人员(每次20多人)宣传蒜氨酸产品具有消炎、杀菌、抗癌、增强免疫力等功效。进价198元/盒,采取买一送二的销售模式,销售价698元/盒。销售所得共785643元,利润为340052元。
2.对熊胆粉作虚假广告的事实:
2018年10月起,娄咏在商行、酒店通过口头方式多次向参会人员(每次10多人)宣传熊胆粉产品可以降血糖、消炎,对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有辅助作用等功效,且会上有人牙齿痛上去做实验,服用熊胆粉之后,称牙痛就得到了缓解。采取买一送二销售模式,进价100多元/盒,销售价498元/盒,十盒起售,2018年10月至12月销售所得共152800元,利润为30600元。
3.对意达吉牌水机作虚假广告的事实:
2018年11月份左右,娄咏在衢州铭豪大酒店组织召开意达吉牌水机产品发布会,娄方铧安排商行销售带客户前往衢州参会。会上娄咏邀请的厂家工作人员介绍水机能产生“富氢水”,可以降低血糖,饮用半年以后,可以把血糖数值降低到正常水平等功效。会后娄方铧在商行里安装了该水机,推出送水上门活动,销售金额44997元,利润20997元。
4.对骨胶原蛋白钙胶囊作虚假广告的事实:
2018年12月份,娄方铧引进骨胶原蛋白钙胶囊,骨胶原蛋白钙胶囊为保健食品,注册功效为增加骨密度。娄方铧让商行销售连续三天通知客户到商行二楼参加产品推销会,参会人数共200多人,会上娄方铧通过口头宣讲、播放视频的方式向参会人员宣传骨胶原蛋白钙胶囊产品含有骨胶原、氨糖成分,食用后可以辅助增加人体的骨密度,对骨关节有辅助消炎的作用。会后采取买一送小礼品、代金券的促销模式,销售金额41124元,利润为23460元。
2018年12月底,娄方铧在江山君悦酒店组织骨胶原蛋白钙胶囊推销会,参会人数共130多人,会上娄咏、娄方铧通过口头宣讲、播放视频等方式向参会人员宣传骨胶原蛋白钙胶囊产品含有骨胶原、氨糖成分,食用后可以辅助增加人体的骨密度,对骨关节有辅助消炎的作用。会后采取买二送二、两盒起卖的促销模式,销售金额74664元,利润为39848元。
综上,娄咏利用广告对蒜氨酸、熊胆粉、意达吉牌水机、骨胶原蛋白钙胶囊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为431497元;娄方铧利用广告对蒜氨酸、意达吉牌水机、骨胶原蛋白钙胶囊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为424357元。案发后,娄咏主动到江山市公安局投案,并退出人民币1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娄咏、娄方铧的行为已构成虚假广告罪,其中被告人娄咏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娄方铧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娄咏、娄方铧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虚假广告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除去各种成本,实际获利只有15万元许。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娄咏注册了江山市恒念保健品商行,,经营地址为江山市虎山街道中山路**经营范围为保健食品、保健器材、日用百货批发、零售,食品零售。娄咏因在衢州经营衢州市恒念商贸有限公司,平时没有精力经营管理商行,于2016年3月将该商行交由被告人娄方铧(系其侄子)日常管理,但商行要销售什么产品、组织什么活动、以及销售模式、产品价格仍由娄咏决定。2018年3月起,娄咏将该商行口头承包给娄方铧经营,双方约定商行利润归娄方铧所有,商行的销售模式、产品价格等事宜由娄方铧决定。后因娄方铧自行注册江山市琪扬食品商行,娄咏于2019年2月19日注销江山市恒念保健品商行。2016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间,娄咏、娄方铧及商行员工通过打电话、发传单、顾客推荐等形式,聚集顾客到商行二楼、江山君悦酒店等地参加产品推销会,每次参会人员在20至100多名不等,娄咏、娄方铧或者邀请来的厂家工作人员以口头宣讲、播放视频、一对一介绍等方式对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同时采取买一送一或者送二,参与旅游,免费领取米、油、鸡蛋等促销方式诱使参会人员到商行购买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对蒜氨酸作虚假广告的事实:
2017年3月起,娄方铧、娄咏在商行、江山千红饭店通过口头方式多次向参会人员(每次20多人)宣传蒜氨酸产品具有消炎、杀菌、抗癌、增强免疫力等功效。其采取买一送二的销售模式,销售蒜氨酸产品,进价198元/盒,销售价698元/盒,共销售金额为785643元。
2.对熊胆粉作虚假广告的事实:
2018年10月起,娄咏在商行、酒店通过口头方式多次向参会人员(每次10多人)宣传熊胆粉产品可以降血糖、消炎,对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有辅助作用等功效,且会上有人牙齿痛上去做实验,服用熊胆粉之后,称牙痛就得到了缓解。其采取买一送二销售模式,进价100多元/盒,销售价498元/盒,十盒起售,2018年10月至12月共销售金额为152800元。
3.对意达吉牌水机作虚假广告的事实:
2018年11月份左右,娄咏在衢州铭豪大酒店组织召开意达吉牌水机产品发布会,娄方铧安排商行销售带客户前往衢州参会。会上娄咏邀请的厂家工作人员介绍水机能产生“富氢水”,可以降低血糖,饮用半年以后,可以把血糖数值降低到正常水平等功效。会后娄方铧在商行里安装了该水机,推出送水上门活动,共销售金额为44997元。
4.对骨胶原蛋白钙胶囊作虚假广告的事实:
2018年12月份,娄方铧引进骨胶原蛋白钙胶囊,骨胶原蛋白钙胶囊为保健食品,注册功效为增加骨密度。娄方铧让商行销售连续三天通知客户到商行二楼参加产品推销会,参会人数共200多人,会上娄方铧通过口头宣讲、播放视频的方式向参会人员宣传骨胶原蛋白钙胶囊产品含有骨胶原、氨糖成分,食用后可以辅助增加人体的骨密度,对骨关节有辅助消炎的作用。会后采取买一送小礼品、代金券的促销模式,共销售金额为41124元。
2018年12月底,娄方铧在江山君悦酒店组织骨胶原蛋白钙胶囊推销会,参会人数共130多人,会上娄咏、娄方铧通过口头宣讲、播放视频等方式向参会人员宣传骨胶原蛋白钙胶囊产品含有骨胶原、氨糖成分,食用后可以辅助增加人体的骨密度,对骨关节有辅助消炎的作用。会后采取买二送二、两盒起卖的促销模式,共销售金额为74664元。
综上,娄咏利用广告对蒜氨酸、熊胆粉、意达吉牌水机、骨胶原蛋白钙胶囊作虚假宣传,获取违法所得;娄方铧利用广告对蒜氨酸、意达吉牌水机、骨胶原蛋白钙胶囊作虚假宣传,获取违法所得。案发后,娄咏主动到江山市公安局投案,并退出本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娄咏、娄方铧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户籍证明、人员档案、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笔录、清单、照片、发还清单、U盘2个、江山市恒念保健品商行、江山市琪扬食品商行注册资料、恒念VIP会员卡、收款收据、恒念存货单、产品照片、恒念保健品商行产品销售汇总表、各年度明细表、产品销售利润计算情况说明、恒念商贸有限公司宣传材料、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数据查询结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光盘7张、证人徐某1、潘某、刘某、徐某2、夏某、姜某1、黄某、毛某1、姜某2、方某、毛某2的证言、被告人娄咏、娄方铧的供述与辩解、认罪认罚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咏、娄方铧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广告罪。被告人娄咏具有自首情节、娄方铧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被告人娄咏、娄方铧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娄咏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二、被告人娄方铧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三、被告人娄咏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及本案扣押的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周中才
人民陪审员 郑书丁
人民陪审员 余胜长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