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赣0203刑初139号
案 由: 虚假广告罪
裁判日期: 2020年06月22日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赣0203刑初139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黎明,男,1986年3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遂川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江西省遂川县,捕前租住景德镇市珠山区。因涉嫌犯虚假广告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污染犯罪侦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景德镇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欢乐,江西昌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黎明犯虚假广告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黎明及其辩护人孙欢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虚假广告罪
2019年4月,被告人廖黎明注册成立景德镇市远光健善医疗器械营业部,地址位于景德镇市珠山区写字楼,法人代表为廖黎明本人。2019年5月至10月,景德镇市远光健善医疗器械营业部销售远光瑞康电位治疗仪。
2019年10月11日至10月31日,景德镇市远光健善医疗器械营业部开始宣传和销售“惠本松花粉片”。被告人廖黎明每天组织100余名中老年人进行现场宣传和销售,宣传方式是播放宣传片、结合宣传资料进行面对面宣讲,宣传内容为“惠本松花粉片”可以保肝护肝、防癌抗癌,具有降低血脂、调节血压、治疗糖尿病、风湿痛风等功效。被告人廖黎明明知“惠本松花粉片”只是保健食品,仍对该产品进行虚假宣传。经统计,被告人廖黎明销售“惠本松花粉片”共计1152瓶,销售金额为2094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抓获经过、现场照片、订货记录、销售收据原件、聊天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害人张某、江某的陈述,被告人廖黎明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景德镇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视频等宣传资料等证据。
二、伪造公司印章罪
2019年8月,被告人廖黎明为方便销售电位治疗仪,在武汉远光瑞康科技有限公司不知情、未授权的情况下,通过淘宝网以25元一枚的价格私刻了该公司印章,用于该公司电位治疗仪的降价通告上。经鉴定,从廖黎明处缴获的“武汉远光瑞康科技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与样本上武汉远光瑞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真实印章印文非同一印章盖印形成。2019年10月,被告人廖黎明又通过淘宝网以25元一枚的价格私刻了“云南惠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印章,该公章暂未使用。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扣押的公章2枚,印章购买记录,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告人廖黎明的供述与辩解,文件检验鉴定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黎明违反国家规定,虚构保健食品功效,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又伪造公司印章二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应当以虚假广告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黎明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廖黎明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廖黎明销售“惠本松花粉片”的获利金额为104700元。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廖黎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黎明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作虚假宣传,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另伪造公司印章二枚,其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二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廖黎明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廖黎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黎明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廖黎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47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仔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