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赣0403刑初581号

案  由: 虚假广告罪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06日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赣0403刑初581号

公诉机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娟,女,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现住上海市嘉定区。因涉嫌犯虚假广告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羁押,同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如飞,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诉刑诉(2019)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娟犯虚假广告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娟及其辩护人王如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娟自2016年加入湖北省红瑞乐邦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被告人秦某娟在该公司多次录制了宣传国钛胶原蛋白肽的视频课件,视频资料中,被告人秦某娟作为主讲人,虚假宣传国钛胶原蛋白肽具有治疗癌症、糖尿病、“三高”等慢性疾病疗效。以上视频被九江市浔阳区红瑞乐邦三家门店的店长龚某、蒋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用作门店日常经营宣传,帮助店面销售国钛胶原蛋白肽。已查明,该三家门店自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销售国钛胶原蛋白肽金额共计691705元。经鉴定,该宣传视频及公司各门店销售的国钛胶原蛋白肽为一般性固体饮料,系普通食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某、王某、龚某、蒋某的陈述、被告人秦某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光盘、辨认笔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秦某娟所犯的虚假广告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娟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广告对商品做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广告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娟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 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章 拯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