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赣0403刑初338号

案  由: 虚假广告罪

裁判日期: 2019年09月23日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赣0403刑初338号

公诉机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重庆,家住重庆市大足县虚假广告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余香钢,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龚某霞,男,199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重庆,家住重庆市垫江县虚假广告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2019年1月15日经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2月20日经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们,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钱海琼,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会,女,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四川,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虚假广告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新球,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某,男,199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四川,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虚假广告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剑,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清,男,199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四川,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虚假广告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彭江斌,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勇,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四川,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虚假广告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戴燕,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行,男,199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家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虚假广告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再雄,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诉刑诉(2019)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江西省红瑞乐邦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龚某霞、刘某会、蒋某、陈某清、杨某勇、王某行犯虚假广告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江西省红瑞乐邦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何某祥、辩护人江新见、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余香刚、被告人龚某霞及其辩护人钱海琼、被告人刘某会及其辩护人吴新球、被告人蒋某及其辩护人胡剑、被告人陈某清及其辩护人彭江斌、被告人杨某勇及其辩护人戴燕、被告人王某行及其辩护人陈再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江西省红瑞乐邦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瑞公司)注册成立于2017年7月27日,法定代表人:何某祥,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经营范围为健康管咨询、预包装视频、日用百货、零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等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

2017年7月份,红瑞公司先后在本市浔阳区开设乐邦健**活馆满庭春店、大中路店、湖滨店、大中大店、石化店、中辉凯旋城店六家门店,以上六家门店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向广大中老年消费者推销由该公司推行销售的“国钛”胶原蛋白肽,各门店店长通过播放该公司提供的宣传视频、开展讲座等形式宣传“国肽”胶原蛋白肽具有治疗癌症、脑淤血、降“三高”等医疗疗效。六家门店店长通过微信群“四区四区、争夺第一”的九江店长群进行沟通,“国肽”胶原蛋白肽销售款由门店店长直接汇入红瑞公司,各门店店长通过销售提成从该公司获利。该公司销售的“国钛”胶原蛋白肽出厂价200元左右,门店出售价由公司统一定价685元-695元不等。2018年9月至10月份,已查明以上六家门店“国钛”胶原蛋白肽销售金额合计134709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左右,被告人王某担任红瑞公司九江地区区域销售经理,主要负责浔阳区六家门店的综合管理、沟通协调等事宜。在担任九江地区区域经理期间,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群、钉钉群等软件向六家门店店长转发“国钛”胶原蛋白肽具有虚假宣传内容的视频讲座、讲义等宣传资料,并通过微信群“四区四区、争夺第一”九江店长群对各门店进行综合管理。

2、2018年4月左右,被告人龚某霞担任浔阳区红瑞乐邦健**活馆中辉凯旋城店店长,以现场播放宣传视频、开展讲座、授课等形式向中、老年消费者宣传“国肽”胶原蛋白肽具有治疗癌症、脑淤血、中风、降“三高”等医疗疗效。2018年9月至10月份,该店“国肽”胶原蛋白肽的销售额为234395元。

3、2018年7月左右,被告人刘某会担任浔阳区红瑞乐邦健**活馆石化店店长,以现场播放宣传视频、开展讲座、授课等形式向中、老年消费者宣传“国肽”胶原蛋白肽具有治疗癌症、脑淤血、中风、降“三高”等医疗疗效。2018年9月至10月份,该店“国肽”胶原蛋白肽的销售额为201550元。

4、2018年4月左右,被告人蒋某担任浔阳区红瑞乐邦健**活馆中大中大店店长,以现场播放宣传视频、开展讲座、授课等形式向中、老年消费者宣传“国肽”胶原蛋白肽具有治疗癌症、脑淤血、中风、降“三高”等医疗疗效。2018年9月至10月份,该店“国肽”胶原蛋白肽的销售额为376690元。

5、2018年4月左右,被告人陈某清担任浔阳区红瑞乐邦健**活馆满庭春店店长,以现场播放宣传视频、开展讲座、授课等形式向中、老年消费者宣传“国肽”胶原蛋白肽具有治疗癌症、脑淤血、中风、降“三高”等医疗疗效。2018年9月至10月份,该店“国肽”胶原蛋白肽的销售额为177225元。

6、2018年4月左右,被告人杨某勇担任浔阳区红瑞乐邦健**活馆湖滨店店长,以现场播放宣传视频、开展讲座、授课等形式向中、老年消费者宣传“国肽”胶原蛋白肽具有治疗癌症、脑淤血、中风、降“三高”等医疗疗效。2018年9月至10月份,该店“国钛”胶原蛋白肽的销售额为80620元。

7、2018年7月左右,被告人王某行担任浔阳区红瑞乐邦健**活馆湖滨城店店长,以现场播放宣传视频、开展讲座、授课等形式向中、老年消费者宣传“国肽”胶原蛋白肽具有治疗癌症、脑淤血、中风、降“三高”等医疗疗效。2018年9月至10月份,该店“国钛”胶原蛋白肽的销售额为276610元。

经鉴定,该公司各门店销售的“国肽”胶原蛋白肽为一般性固体饮料,系普通食品。

为证实其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相关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江西省红瑞乐邦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某、龚某霞、刘某会、杨某勇、蒋某、陈某清、王某行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假广告罪,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何某祥提出江西省红瑞乐邦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告罪。

被告单位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犯虚假广告罪证据不足。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龚某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江西省红瑞乐邦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瑞公司)注册成立于2017年7月27日,法定代表人:何某祥,住所,住,住所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范围为健康管咨询、预包装视频、日用百货、零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等依法徐静批准的项目。

2017年7月份,红瑞公司先后在本市浔阳区开设乐邦健**活馆满庭春店、大中路店、湖滨店、大中大店、石化店、中辉凯旋城店六家门店,以上六家门店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向广大中老年消费者推销由该公司推行的“国肽”胶原蛋白肽,各门店店长通过播放该公司提供的宣传视频、开展讲座等形式宣传“国肽”胶原蛋白肽具有治疗癌症、脑淤血、降“三高”等医疗疗效。六家门店店长通过微信群“四区四区、争夺第一”的九江店长群进行沟通,“国肽”销售款由门店店长直接汇入红瑞公司,各门店店长通过销售提成从该公司获利。该公司销售的“国肽”出厂价200元左右,门店出售价由公司统一定价685元-695元不等。2018年9月至10月份,已查明以上六家门店“国肽”胶原蛋白肽销售金额合计134709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左右,被告人王某担任红瑞公司九江地区区域销售经理,主要负责浔阳区六家门店的综合管理、沟通协调等事宜。在担任九江地区区域经理期间,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群、钉钉群等软件向六家门店店长转发“国钛”胶原蛋白肽具有虚假宣传内容的视频讲座、讲义等宣传资料,并通过微信群“四区四区、争夺第一”九江店长群对各门店进行综合管理。

2、2018年4月左右,被告人龚某霞担任浔阳区红瑞乐邦健**活馆中辉凯旋城店店长,以现场播放宣传视频、开展讲座、授课等形式向中、老年消费者宣传“国肽”胶原蛋白肽具有治疗癌症、脑淤血、中风、降“三高”等医疗疗效。2018年9月至10月份,该店“国肽”胶原蛋白肽的销售额为234395元。

3、2018年7月左右,被告人刘某会担任浔阳区红瑞乐邦健**活馆石化店店长,以现场播放宣传视频、开展讲座、授课等形式向中、老年消费者宣传“国肽”胶原蛋白肽具有治疗癌症、脑淤血、中风、降“三高”等医疗疗效。2018年9月至10月份,该店“国肽”胶原蛋白肽的销售额为201550元。

4、2018年4月左右,被告人蒋某担任浔阳区红瑞乐邦健**活馆中大中大店店长,以现场播放宣传视频、开展讲座、授课等形式向中、老年消费者宣传“国肽”胶原蛋白肽具有治疗癌症、脑淤血、中风、降“三高”等医疗疗效。2018年9月至10月份,该店“国肽”胶原蛋白肽的销售额为376690元。

5、2018年4月左右,被告人陈某清担任浔阳区红瑞乐邦健**活馆满庭春店店长,以现场播放宣传视频、开展讲座、授课等形式向中、老年消费者宣传“国肽”胶原蛋白肽具有治疗癌症、脑淤血、中风、降“三高”等医疗疗效。2018年9月至10月份,该店“国肽”胶原蛋白肽的销售额为177225元。

6、2018年4月左右,被告人杨某勇担任浔阳区红瑞乐邦健**活馆湖滨店店长,以现场播放宣传视频、开展讲座、授课等形式向中、老年消费者宣传“国肽”胶原蛋白肽具有治疗癌症、脑淤血、中风、降“三高”等医疗疗效。2018年9月至10月份,该店“国钛”胶原蛋白肽的销售额为80620元。

7、2018年7月左右,被告人王某行担任浔阳区红瑞乐邦健**活馆湖滨城店店长,以现场播放宣传视频、开展讲座、授课等形式向中、老年消费者宣传“国肽”胶原蛋白肽具有治疗癌症、脑淤血、中风、降“三高”等医疗疗效。2018年9月至10月份,该店“国钛”胶原蛋白肽的销售额为276610元。

经鉴定,该公司各门店销售的“国肽”胶原蛋白肽为一般性固体饮料,系普通食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湖北省红瑞乐邦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企业信息登记表2、江西省红瑞乐邦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

3、红瑞集团江西公司员工档案。

4、江西红瑞乐邦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永修县红瑞乐邦服务中心龚伟、德安县瑞乐邦生活馆洪飞、武宁南门市场二楼刘小琴、濂溪区城南红瑞乐邦生活馆陈亮、共青城市红瑞乐邦闫威、武宁县协和大道福德龙超市二楼魏文容、瑞昌缳溪东路徐波、濂溪区红瑞乐邦生活馆覃春详等人于2018年2、3月份签订的供销合同。

6、经营销售情况汇总。

7、视频讲座截图及讲义资料。

8、委托函及认定意见。

9、相关银行流水。

10、情况报告及移送函。

11、安徽国肽检验报告及国肽生产、检查记录及委托生产食品协议。

12、证人张某1、郑某、梅某1、王某1、罗某、张某2、何某祥、王某2、朱某、秦某、林某、曹某、许某、梅某2、王某3、廖某应、熊某的询问笔录、金某英、章某娇、李某友、王某生、何某尚、李某耀、王某娣、盛某梅、黎某光、王某喜的证词。

13、被告人王某、龚某霞、刘某会、蒋某、陈某清、杨某勇、王某行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1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5、齐某、秦某娟的讲课视频一张

16、归案经过。

17、常住人口、常住人口信息v>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犯虚假广告罪有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故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及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犯虚假广告罪证据不足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西省红瑞乐邦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被告人龚某霞、被告人刘某会、被告人蒋某、被告人陈某清、被告人杨某勇、被告人王某行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广告对商品做虚假宣传,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广告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龚某霞、刘某会、蒋某、陈某清、杨某勇、王某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江西省红瑞乐邦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犯虚假广告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9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龚某霞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19年4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刘某会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蒋某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陈某清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杨某勇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八、被告人王某行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黄 景

人民陪审员 罗永仙

人民陪审员 付小林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章 拯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