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宜城市果香源农业种植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宜城市监处罚〔2024〕8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人民币贰千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17
处罚金额:2000.00元
处罚机关: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