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广州市怀树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穗越市监处罚(2024)365号

处罚事由: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本局于2024年5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越市监罚告〔2024〕229号),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2019年11月18日至2023年5月9日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在美团平台发布医疗项目或服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穗市监规字〔2023〕1号)等减免清单中列明的可免处罚、减免责的情形。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所列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35200元(广告费用一倍)。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越秀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越秀区德安路1号之二3楼,电话:020-3763467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37890824)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2024-06-07

处罚金额:3.52万元

处罚机关: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