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武汉市江岸区鑫雅丽美容养生馆

决定处罚文号:岸市监处罚〔2024〕25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当事人发布的非医疗广告内容含有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罚款3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16

处罚金额:300.00元

处罚机关: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