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湖北国磷肥业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岸市监处罚〔2024〕4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当事人在网络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二)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内(不含该30%部分的上限值)确定…..”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5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03
处罚金额:450.00元
处罚机关: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