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中山市和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粤中南朗综执罚字〔2023〕090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朗综执罚字〔2023〕090号名称:中山和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489L79P法定代表人:惠**地址:中山市翠亨新区翠城道34号创新中心厂房C栋4楼403室-16卡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我单位”)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03-07)中的《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版)》第1357项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翠亨新区统筹南朗街道权责清单的通知》(中府函〔2021〕181号)之规定,依法对中山和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不真实,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内容的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19年12月25日成立,住所:中山市翠亨新区翠城道34号创新中心厂房C栋4楼403室-16卡,经营范围:投资办实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商业用房出租;承接室内装饰工程;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3年6月10日,你单位在位于中山市翠亨新区和运路6号保利和筑天汇花园营销中心的经营场所内摆放含有“约10分钟生活圈繁华便利一步到位约2KM车程一桥直达前海项目距深中通道出口仅2KM(预计2024年6月开通),全程无红绿灯直达,未来半小时内直通深圳前海”、“约107%实用率天字系空中墅”等房屋广告内容的展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上述房屋广告内容存在“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违法行为。另,依据你单位对“约107%实用率天字系空中墅”房屋广告内容提供的计算说明(以3#1308户型为例),约107%实用率的计算方式为:将装修后可拓展空间面积约112.71㎡与建筑面积103.87㎡进行对比后得出108.5%的实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的规定,房地产广告关于面积的计算应当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你单位在上述广告宣传内容中将外阳台、飘窗、客厅上空、入户连廊等非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进行宣传,其行为存在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不真实,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的违法行为。另查明,我单位未能查获能证明上述广告宣传内容的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费用等佐证资料,你单位仅提供上述广告宣传内容的《中山市翠亨新区和筑天汇花园项目宣传情况说明》《保利粤中2023年物料报价单》《保利粤中中山保利天汇物料验收确认单》《珠海华润银行企业账户电子回单》《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资料,未提供广告设计、代理、发布的费用的佐证资料,且该物料制作合同及报价单仅记载物料名称、材料工艺、规格、规格、单价、数量、金额,据此,认定你单位未能提供上述广告费的佐证材料。综上,你单位存在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不真实,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内容的违法行为。2023年9月27日,我单位对你单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南朗综执责改(2023)385号),要求你单位: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立即改正违法行为;3.2023年10月9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停止发布含有上述违法内容的广告,在相应范围内采取消除影响的措施,并将相关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单位。2023年10月7日,你单位提交情况说明,上述“约10分钟生活圈繁华便利一步到位约2KM车程一桥直达前海项目距深中通道出口仅2KM(预计2024年6月开通),全程无红绿灯直达,未来半小时内直通深圳前海”、“约107%实用率天字系空中墅”等房屋广告内容的展板已更换,经我单位执法人员核实确将相关违法内容删除,认定你单位已按要求完成整改。2023年12月5日,我单位对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南朗综执罚听告〔2023〕090号),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100000.00)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7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2023年12月18日,我单位依法召开听证会,你单位主要就关于广告费佐证资料提出意见:一是你单位已提交《保利粤中2023年物料报价单(中山保利天汇项目)》证明涉案广告费为527.9元,本案广告费可以计算。二是我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缺乏事实依据。三是《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查明的部分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即你单位已提交《中山市翠亨新区和筑天汇花园项目宣传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中能证明你单位已将涉嫌存在违法发布广告的内容予以更换。对此,我单位做出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03

处罚金额:10.00万元

处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