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天门市光与盐母婴用品生活馆
决定处罚文号:天市监处罚〔2024〕10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二、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03
处罚金额:5000.00元
处罚机关: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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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主体名称:天门市光与盐母婴用品生活馆
决定处罚文号:天市监处罚〔2024〕10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二、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03
处罚金额:5000.00元
处罚机关: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