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天门市光与盐母婴用品生活馆

决定处罚文号:天市监处罚〔2024〕10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二、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03

处罚金额:5000.00元

处罚机关: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