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购物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沪工商广〔2014〕8号
各分局,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
近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3〕445号),决定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在全国集中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商总局随后也下发了《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购物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广字〔2013〕202号),要求做好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电视购物广告监管执法力度。为了贯彻落实商务部等七部门和工商总局文件精神,结合本市电视购物广告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电视购物广告的制度化监测工作。确定东方购物频道(上海版和全国版)、东方卫视频道、星尚频道、炫动卡通卫视频道以及IPTV、浦东电视台、闵行电视台、奉贤电视台、松江电视台、崇明电视台为重点监测频道,东方购物网和橡果国际官网为重点监测网站。市局广告监测中心从2014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对本市电视和互联网媒体上的电视(视频)购物广告进行专题监测,并及时汇总监测的条数违法率和时间违法率。
二、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商品类别电视购物广告的监管。根据日常监测情况,确定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通讯产品和收藏品为本市电视购物广告监管的重点商品类别。指导电视购物广告发布单位加强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工作,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正确把握电视购物广告的表现形式,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三、进一步加大电视购物广告违法行为的执法惩戒力度,重点整治两个方面的典型违法行为。一是虚假夸大,包括对商品的性能、质量、成分、产地等有虚假夸大宣传的,以及广告中虚称原作、出示虚假证明等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二是严重违禁,包括使用新闻报道、新闻采访、现场访谈等形式以及使用新闻素材、资料等做宣传,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做证明,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做证明,保证功效的。
四、进一步明确电视购物广告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经过半年的集中整治,要努力达到:一是本市电视购物广告违法率明显降低,其中条数违法率应压控在2%以下,时间违法率应压控在4%以下;二是典型违法行为得到严厉制裁和曝光;三是电视购物广告发布单位的自律审查机制得到常态有效落实;四是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得到依规追责,对于监测告知后仍不响应整改,继续发布严重违法电视购物广告的单位,工商部门要依据《大众传播媒体广告发布审查规定》,提请其主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进一步深化开展媒体广告信用评价工作。工商部门将指导广告监测机构依据监测数据和广告信用评价标准,定期向社会公示电视购物广告发布单位的广告信用评价结果,推动广告诚信建设。
各分局、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做好自己承办和市局交派的电视购物广告案件的查办工作,依法惩戒违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法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市局先期已经查获并交派办理的电视购物虚假违法广告案件,要抓紧结案。查处外省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外省市工商部门,同时也要做好外省市移送过来的广告案件的查处,并及时反馈移送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