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用地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交建管(2014)129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宿松县交通运输局,省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公司、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其他高速公路经营单位:
经研究,现将《安徽省公路用地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8月27日
安徽省公路用地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用地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改善公路通行环境,保障公路通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徽省《非公路标志安全设置技术要求》(DB34/T 789-2013)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公路用地范围内除公路标志以外,为商业或公益目的依法设置的广告牌、宣传牌、招商牌等非公路标志设施的申请、审批、设置、维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广告标牌设施包括柱式、高耸式、附着式、落地式等结构形式。
第四条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安全美观的原则,并与公路标志相区别、与路域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编制广告标牌设施规划:
(一)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广告标牌设施规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
(二)普通国道、省道用地范围内的广告标牌设施规划,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征求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编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三)县道、乡道用地范围内的广告标牌设施规划,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征求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编制,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公路用地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滴水线位于公路路肩内侧;
(二)遮挡公路标志、交通信号、路灯、监控探头等设施;
(三)在隧道口上方,交通标志、安全设施、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上(主线收费站区中央分隔带除外)等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公路安全的区域设置;
(四)其他损害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
第七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高速公路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应当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许可;
(二)在普通国道、省道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应当经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许可;
(三)在县道、乡道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应当经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许可。
第八条申请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柱式结构以及高耸式结构非公路标志,需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安全组织方案和检定单位的抗风荷、抗震评估检定报告、防静电措施,及相关设计、施工、评估机构的资质证明;
(四)公路用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五)非公路标志的日常安全维护措施;
(六)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广告标牌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和施工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满足抗震、防雷、防腐、防风等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测。
第十条广告标牌设施的设计图案、颜色应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混淆和干扰公路标志的使用,并与公路自然景观相协调,做到整齐、美观。
高速公路主线及匝道区不得使用对驾驶员产生眩目影响的材料和设备,不得使用可变画面。
第十一条在公路弯道内侧、交叉道路附近设置广告标牌,其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行车视距的需要。
第十二条高耸式广告标牌设施设置间距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高速公路主线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1000米,两侧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500米。
(二)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匝道出入口、收费站、服务区附近单侧间距不小于600米。其中:互通立交区(含收费站区)不超过6块;主线收费站区单侧不超过4块;服务区单侧不超过4块。
(三)一般公路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1000米,两侧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500米。
(四)不设中央分隔带的公路,对向间距应当大于交通运输部《公路路线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超车视距。
第十三条广告标牌设施设置申请人应当对标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清洁和保养,保障标牌设施安全、整洁、完好。在台风、强降雨、暴雪等灾害性天气来临前,设置申请人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广告标牌幅面出现破损、污损、褶皱、老化褪色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广告标牌设施存在倾斜、断裂、倒塌、坠落等安全隐患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及时修复、加固或者拆除。
第十四条因广告标牌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路政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法设置广告标牌的行为。
第十六条未经许可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不按照许可要求设置广告标牌设施或者广告标牌设施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设置申请人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决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告标牌设施,设置申请人应当逐步规范。
第十八条依法批准设置的广告标牌设施,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许可申请。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公路用地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