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展销特卖广告的审查要求

日前,本市部分媒体发布一些企业租用第三方场地销售诸如冬虫夏草、钻石饰品、翡翠玉石等贵重商品的广告,其中绝大部分广告主为外省市企业,在本市并未设立分支机构,且在广告宣传中有虚构原价、虚假打折等行为,对消费者产生一定的误导。为了进一步规范此类展销特卖商品的广告宣传,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上海市工商局广告处作出如下广告审查提示:

一、发布展销特卖商品广告,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必须查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其副本原件,并核查其销售的商品应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查验后的营业执照或其副本原件应复印并加盖广告主公章和标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可由广告主事先复印并标注,随原件供查验),留存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广告审查档案之中。

二、发布利用第三方场地开展展销特卖活动的广告,还应同时查验并留存广告主与场地所有人签订的场地租用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

三、按照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原价”是指商品在本次降价前7日内在同一销售场所成交的最低销售价格;如前7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冬虫夏草等具备统一规格标准的种类物商品进行降价促销,明示原价的,应提供对应的交易票据;宣称打折的,经营者标示的价格不得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7日内在同一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

四、对于钻石饰品、翡翠玉石等非种类物,实行一物一价的,本身不存在原价,因此不得在广告中宣称“原价”或者“打折”。

五、展销特卖广告中出现具体销售价格的,应当同时标明对应商品的规格、质量标准。

希望各广告经营单位能够加强对展销特卖广告的审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3年11月21日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