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4民初2057号
原告:美国某安有限公司(英文名:TravelSentry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弗罗里达州。
代表人:约翰·某·弗米利耶。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进文,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曦,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某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乐某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美国某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安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某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慈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进文、夏曦,被告某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慈公司立即停止在涉案行李箱商品宣传页面中同时或单独使用“TSA海关锁”、“海关锁”、“海关密码锁”、“TSA海关密码锁”、“TSA密码锁”、“TSA007国际通用密码锁”、“美国安全局认证”、“无损安检”、“安全局认证TSA密码锁”、“出国旅通关时工作人员持有钥匙可便捷开箱检查,避免暴力开箱”虚假宣传表述;2.某慈公司在《中国市场监管报》显著位置及其经营的天猫wemgesabre箱包旗舰店的首页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10天;3.某慈公司赔偿某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00元;4.某慈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某安公司系“”商标权利人,其打造的核心产品为标有“”商标的行李箱安全锁。经美国运输安全管理局认证,标有“”商标的安全锁具备“某安认证”的独特功能,可保护消费者的行李箱在安检时免遭暴力破拆,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采用。得益于某安公司的长期、持续的使用和宣传,某安公司标有“”商标的锁具商品已与“TSA海关密码锁”、“某安认证”独特功能形成明确的对应关系。然而,某慈公司作为某安公司的同业竞争者,明知其销售行李箱锁具产品不具备“某安认证”特殊功能,执意使用“TSA海关锁”、“海关锁”、“海关密码锁”、“TSA海关密码锁”、“TSA密码锁”、“TSA007国际通用密码锁”、“美国安全局认证”、“无损安检”、“安全局认证TSA密码锁”、“出国旅通关时工作人员持有钥匙可便捷开箱检查,避免暴力开箱”的虚假表述,导致消费者对其品牌、产品性能、用途及某慈公司与某安公司的关系产生误解,进而取得竞争上的优势,致使某安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构成虚假宣传。某安公司认为,某慈公司的上述行为对某安公司的商誉及市场竞争优势均造成了严重损害,给某安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某慈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某慈公司辩称:1.我方与某安公司不具有竞争关系。某安公司是红色菱形商标持有人,其授权锁具厂家生产该商标的海关锁,某安公司从事的是品牌授权和锁具委托代工,而某慈公司主营行李箱销售,并不生产锁具,因此,两公司不是同业竞争者。2.某安公司并非唯一获得美国运输安全管理局认证的锁具经营主体,“海关锁”、“海关密码锁”等表述并未与某安公司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某安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缺乏权利基础。安全天空有限责任公司的火炬海关锁亦获得美国运输安全管理局的认证,亦能实现某安公司海关锁的相应功能,而且TSA是美国运输安全管理局的简称,某安公司不可能、也无法垄断“美国安全局认证”“TSA海关密码锁”“TSA密码锁”“TSA007”及“出国旅通关时工作人员持有钥匙可便捷开箱检查,避免暴力开箱”等通用宣传用语。3.被诉的带有“”商标的旅行箱来源于广州豪旅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旅公司),豪旅公司是从东莞市驰艺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驰领锁业有限公司获取上述锁具,故我方有合法来源。4.“”商标权利人为旅标科技有限公司,带有该商标的锁具是旅标海关锁,该锁具具备海关锁的相应功能,故我方的宣传行为符合实际情况,并不构成虚假宣传。5.某慈公司未侵犯某安公司的名誉权,并未对某安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因此某安公司主张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某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一、某安公司与“TSA锁”“TSA海关锁”等宣传用语之间的关系
某安公司是“”品牌权利人,其官网介绍某安公司的锁具具备“无损安检”的功能,即“某安标准使得安检机构保护您的行李。当行李在机场进行托运安检时,安检机构可以正常打开,检查并重新上锁而不会对行李本身造成损坏”。某安公司已授权珠海天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永某箱包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某江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某瑜实业有限公司、平湖市正某锁业有限公司、怡丰制造(香港)有限公司、东莞市某丰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丰锁业公司)等企业生产某安公司品牌的锁具,型号包括TSA002、TSA007等。以上被授权企业的宣传手册均使用“TSA锁”“TSA海关锁”“海关锁”等表述进行宣传,并配以详细解释,宣传手册展示的锁具产品均标有“”商标且主要使用于行李箱产品。
“DELSEY”、“RIMOWA”、“AmericanTourister”、“VICTORINOX”、“汉客”、“小米”、“luggageit”、“Diplomat”、“eminent雅士”品牌的行李箱销售网店均介绍其行李箱使用了“TSA密码锁”“TSA全球海关锁”等,展示的行李箱在密码锁位置使用了“”标志。
百度百科有关“海关锁”的词条介绍:海关锁亦俗称关锁,又称TSA认证锁或某安红钻锁,是指海关对转关行李货物及运输海关监管货物进行安全性检测,须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而采用国际海关全球通用的万能TSA专用钥匙。如果没有TSA海关锁的话,海关无法用海关专用的万能TSA海关锁打开行李箱,那么行李箱会被海关检查员强制撬开你箱子上本身的锁,所有要么使用海关锁,要么就被海关检查员撬开破坏被检查的行李锁。中国机场从2017年9月开始逐步地加入了海关锁系统,从广州机场,到北京首都机场,北京大兴国际机场,都在使用某安这个国际海关锁系统。这种锁的正反两面一定有一个红色六边形标志,海关只要看到那个标志,就知道要拿TSA钥匙开锁,而不会撬开破坏。
百度百科有关“TSA锁”的词条介绍:TSA是美国运输安全管理局的缩写。国内习惯称海关锁亦俗称关锁,是指海关对转关行李货物及运输海关监管货物进行安全性检测,须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而采用国际海关全球通用的万能TSA专用钥匙。该词条的其余内容与上述“海关锁”的词条内容相同。搜狗百科、360百科亦有“海关锁”“TSA锁”的词条介绍,内容也与百度百科的上述词条相同。豆瓣网站、美篇网站、太平洋家居网、拉杆箱控等网站亦有同样的介绍内容,展示的锁具产品均使用了“”标志。
2016年9月29日,名称为“美国驻华大使馆”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2016】逛美国-本周出行贴士》,称“美国运输安全局(TSA)有工具来打开TSA接受或认可的锁,比如SafeSkies和TravelSentry,之后再重新上锁,这样可以在需要开箱检查时减少损坏李锁或行李箱的可能性”。
2016年11月3日,“甘肃民航”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聊飞行︱飞机上一些不为人知的小秘密》,介绍“TSA海关锁一般是出国用的箱子才需要的海关会把你的行李箱打开检查,如果没有TSA海关锁的话,海关无法用海关专用的万能TSA海关锁打开行李箱,那么行李箱会被海关检查员强制敲开你箱子上本身的锁。所以要么使用海关锁,要么就被海关检查员撬开破坏被检查的行李锁。”上述内容还附有一张使用了“”标志的密码锁照片。
2017年5月,北京首都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安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某安公司将向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由某安公司制造及拥有的母钥匙(工具),这些工具用以许可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航空安保业务代理机构打开由某安公司授权生产、销售的行李箱和行李箱锁。
2017年12月15日,一名网友在百度知道网站提问“什么牌子的拉杆箱的锁是海关锁呀?箱子的锁老被海关撬,求牌子和卖的地方”,另一名网友回答“现在很多品牌的箱子都会有配置这个TSA海关锁了”“海关锁的标志非常明显,就是密码锁有一个菱形的红色标志,且上面写着TSA001或TSA002等字样”。该回答还附有一张使用了“”标志的密码锁照片。
二、某慈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
(一)“wemgesabre箱包旗舰店”销售的物证情况
2022年3月31日,某安公司的代理人在天猫平台的“wemgesabre箱包旗舰店”内公证购买了一款名称为“瑞士军刀新款行李箱女小20寸拉杆箱静音24寸登机旅行箱皮箱密码箱”的商品,支付货款298元。公证截取的相关页面显示该商品月销量800+,有4个尺寸5种颜色分类可选,商品详情页面介绍其行李箱锁的类型为“TSA密码锁”,并宣称具有“美国安全局认证TSA海关密码锁”“出国旅通关时工作人员持有钥匙可便捷开箱检查,避免暴力开箱”“无损安检轻松通关”“TSA007国际通用密码锁”“安全局认证TSA密码锁”。上述网店登记的经营者为某慈公司。
2022年4月1日,某安公司的代理人收到上述订单的快递包裹,并在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的公证员、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打开该包裹,对该包裹内装物品进行拍照、封存。当庭拆开上述公证封存完整的包裹,包裹内装有一件行李箱,吊牌注明生产厂家为广州市豪旅旅行用品有限公司,并注明品牌为第13845320号“WEMGESABRE”商标,行李箱密码锁的位置使用了“”标识,无“TSA”字样,也无“”标志。某慈公司确认该行李箱是其销售,但不是某慈公司生产。
2022年12月16日,某安公司代理人再次进入上述“wemgesabre箱包旗舰店”,发现上述商品销售链接及商品详情页面的宣传语仍存续,某安公司代理人将上述购买链接发送给该网店客服并询问“这个行李箱的锁是TSA锁吗”,客服回复“是海关锁”,某安公司代理人又询问“这个绿锁也能防海关拆?”“不会被撬锁吧”,客服回复“不会的”“海关锁也可以打开”“海关锁是通用钥匙”。
2023年2月,某安公司代理人再次进入“wemgesabre箱包旗舰店”,发现上述商品销售链接仍存续,月销量为2000+,总销量30000+,销售链接视频注明“TSA海关锁”,并宣称其具有“绿标海关密码锁”“出国旅通关时工作人员持有钥匙可便捷开箱检查,避免暴力开箱”。
2023年5月15日,某安公司的代理人再次进入“wemgesabre箱包旗舰店”,发现上述商品销售链接仍存续,总销量为40000+。该商品的销售视频注明该商品使用了TSA海关锁,视频中的行李箱商品外观与上述物证相同,行李箱密码锁的位置使用了“”标识,无“TSA”字样,也无“”标志。该商品详情图片宣称其商品“TSA密码锁多国过境通用”“使用TravelSentryApproved某安认证锁具的行李箱在机场进行托运,安检机构可以正常打开,检查并重新上锁不会对行李本身造成损坏”,对应位置还使用了“”标志及“无损安检”字样。该商品链接项下的多张评价图片显示其所销售的行李箱实物在密码锁位置未使用“”标志,而是使用“”标识。
(二)“兰博军刀旗舰店”在售商品情况
2023年5月15日,某安公司代理人登录京东平台的“兰博军刀旗舰店”,发现该店铺在售一款名称为“兰博军刀(RamboSaber)行李箱女ins网红日系拉杆箱万向轮登机箱旅行箱皮箱男密码箱子樱粉色24”的商品,单价为399元,累计评价200+,有4个尺寸5种颜色分类可选。该商品链接的宣传视频、商品详情页面与上述天猫平台“wemgesabre箱包旗舰店”在2023年5月15日在售的被诉商品相同,且宣传视频、商品详情页面中的商品亦与本案的物证相同。该商品链接项下的多张评价图片显示其所销售的行李箱实物在密码锁位置未使用“”标志,而是“”标识。“兰博军刀旗舰店”登记的经营者为某慈公司。
三、某慈公司的举证情况
某慈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豪旅公司在2021年12月29日、2022年1月5日向某慈公司配送货物的送货单、某慈公司在2021年1月28日、2021年4月27日向陈烨汇款400000元的银行电子回单,拟证明某慈公司销售的行李箱商品来源于豪旅公司。2.某丰锁业名片、“怡丰&豪旅”微信群的聊天记录、某丰锁业公司的送货单、转账记录、某安公司出具给某丰锁业公司的授权书,拟证明豪旅公司的部分锁具来源于某丰锁业公司且某丰锁业公司已经取得某安公司的授权。某丰锁业名片载明怡丰制造(香港)有限公司、某丰锁业公司的名称、地址以及销售经理邹婷的联系方式。“怡丰&豪旅”微信群的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6月、7月,该群内的人员多次向昵称为“某丰锁业-邹婷”好友发送《广州豪旅旅行用品有限公司订购单》。某丰锁业公司的送货单显示,某丰锁业公司在7月11日至8月2日期间(证据未体现年份)向豪旅公司配送TSA13131、TSA16023等型号的锁具7510件,金额64035元;2022年8月10日,某丰锁业公司又向豪旅公司配送TSA13131型号的锁具650件,金额为6825元。2022年8月4日,豪旅公司向某丰锁业公司转账36200元。3.东莞市驰艺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12月16日的送货单、东莞市驰领锁业有限公司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期间的送货单、旅标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给东莞市驰艺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制造商》证书,拟证明某慈公司销售的带有“”标识的行李箱锁具来源于旅标科技有限公司。上述送货单均载明配送的货物为TST型号的密码锁,收货人为“凯顶/豪旅”,其中2021年12月16日的送货单载明的锁具数量为1680件。4.《TSTECH旅标科技宣传册》,拟证明带有“”标识的锁具亦为海关锁。《TSTECH旅标科技宣传册》,宣称“旅标科技是国内首家行李标准化解决方案提供商,与中国海关和其他公共交通智能部门密切合作,以创新科技提供更符合海关操作规程和航空业等公共交通行业发展的产品标准和服务系统,为客户提升产品竞争力,帮助海关机构提高行李监管和清关效率。”“旅标海关锁成为首个具备海关监管功能的箱包安检锁,显著提升了海关安检部门的工作效能,受到中国海关的关注和认可,成为海关无感大通关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旅标科技还将与航空运输业密切合作,共同开发行李自助托运与查询系统。”5.有关火炬海关锁的销售页面截图、第9543662号注册商标信息,拟证明带有火炬商标的锁亦为海关锁,海关锁并不与某安公司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第9543662号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样式为“”,商标权利人为安全天空有限责任公司。某安公司质证认为:1.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2.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确认某丰锁业公司已经取得某安公司的授权,但该证据与本案无关;3.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4.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证据无原件;5.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庭审中,某安公司确认安全天空有限责任公司的带有“”商标的锁具已获得美国运输安全管理局的认证。
四、有关赔偿的事实
某安公司主张依据某安公司的知名度、声誉,某慈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形式、后果、期间以及产品售价等因素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
2022年8月22日,某安公司的代理人登录“wemgesabre箱包旗舰店”,发现该店铺有“瑞士军刀前置开盖行李箱女小型20寸商务拉杆箱男侧开登机箱旅行箱”等11条链接在售行李箱,每条链接商品详情栏介绍其销售的商品使用了香港怡丰锁、TSA密码锁、TSA海关锁,对应的行李箱锁扣处使用了“”商标或“TSA007”字样。
某安公司为购买涉案商品实物支付货款298元、公证费2400元。某安公司还主张为本案支出律师费50000元、翻译费730元、电子取证费470元,提交了以下证据:1.2022年9月1日,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开具给某安公司的律师费发票(金额为50000元);2.2022年9月1日、2022年11月1日,中译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给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翻译费发票(金额为730元);3.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开具给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服务费发票(金额为420元)。某慈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以上证据均无费用的支付记录。
某慈公司于2008年4月5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商品零售贸易、商品批发贸易等。某慈公司在2023年3月21日签收本案诉讼材料。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虚假宣传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三)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商业宣传;(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某安公司是“”商标权利主体,其在我国境内已经授权多家市场经营主体生产带有上述商标的锁具,市场上销售的多个品牌行李箱也使用了带有某安公司商标的锁具,因此,某安公司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市场经营者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的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等关系的市场主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经营者’。”本案中,某安公司是锁具产品的经营者,某慈公司系行李箱产品的经营者,由于锁具是行李箱的重要部件,某慈公司在销售行李箱的同时亦在销售行李箱所附的锁具,故某慈公司与某安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某慈公司辩称其与某安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某安公司无权提起本案诉讼,理据不足,本院均不予采纳。
关于某慈公司作出的涉案宣传是否客观、真实的问题。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某慈公司就其销售的商品有权使用正当的广告语宣传,但其发布的信息、广告宣传用语应当具备真实性、全面性、客观性。根据百度百科、搜狗百科、360百科等网站的介绍可知,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海关锁”“TSA锁”在我国内习惯称海关锁亦俗称关锁,是指海关对转关行李货物及运输海关监管货物进行安全性检测,须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而采用国际海关全球通用的万能TSA专用钥匙;如果没有TSA海关锁的话,海关无法用海关专用的万能TSA海关锁打开行李箱,那么行李箱会被海关检查员强制撬开你箱子上本身的锁,所有要么使用海关锁,要么就被海关检查员撬开破坏被检查的行李锁。虽然某慈公司在销售本案行李箱时宣称其行李箱配置了“TSA密码锁”“海关锁”,且具有“美国安全局认证TSA海关密码锁”“出国旅通关时工作人员持有钥匙可便捷开箱检查,避免暴力开箱”“无损安检轻松通关”“TSA007国际通用密码锁”“安全局认证TSA密码锁”“使用TravelSentryApproved某安认证锁具的行李箱在机场进行托运,安检机构可以正常打开,检查并重新上锁不会对行李本身造成损坏”等功能,但某慈公司实际销售的行李箱密码锁无“TSA”字样,也无“”标志,而是使用了“”标识。根据《TSTECH旅标科技宣传册》可知,带有“”标识的锁具是旅标海关锁,并不是某安海关锁,其并不具备上述“海关锁”“TSA锁”的功能。故某慈公司在销售本案行李箱时作出的上述宣传内容显然与事实不符。
关于某慈公司作出的涉案宣传是否容易引人误解。根据百度百科、搜狗百科、360百科等网站以及相关微信公众号的文章可知,具备上述“海关锁”“TSA锁”的相应功能的锁具一般带有“”标志,而某安公司是该标志的商标权利人,故本案证据足以证明“海关锁”“TSA锁”“TSA密码锁”“无损安检”等宣传语已经与某安公司建立了稳定的联系。某慈公司在明知销售的商品不具备“TSA海关锁”功能的情况下,仍然使用上述的宣传语,容易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认为某慈公司通过被诉商品链接销售的行李箱具备“TSA海关锁”的功能,从而影响相关客户的甄别和自由选择,不正当地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增强了某慈公司的竞争优势。至于案外公司的火炬锁是否具备上述“TSA海关锁”的功能,与某慈公司有无实施虚假宣传行为无关,某慈公司以海关锁未与某安公司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为由辩称不构成虚假宣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某慈公司在销售涉案行李箱时使用“TSA密码锁”“海关锁”“美国安全局认证TSA海关密码锁”“出国旅通关时工作人员持有钥匙可便捷开箱检查,避免暴力开箱”“无损安检轻松通关”“TSA007国际通用密码锁”“安全局认证TSA密码锁”等宣传用语,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商业宣传行为。
虽然某慈公司使用上述宣传用语构成虚假宣传,但是某慈公司通过同一销售链接仍可以销售带有“”标志的行李箱,而某安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链接所销售的商品仍继续使用“”标识的锁具,故对于某安公司停止侵权的主张,本院不再予以调处。因本案无证据证明某慈公司的行为给某安公司造成商誉上的损失,故对于某安公司主张的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本院不予支持。如上所述,某慈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系虚假宣传,涉案行李箱产品是否来源于豪旅公司与本案无关,某慈公司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某慈公司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当事人主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鉴于本案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某安公司因被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或某慈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某安公司相关产品的知名度、某慈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情节、持续时间(收到本案诉讼材料之后仍未停止涉案行为)、主观恶意程度(明显)、某慈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给相关公众财产安全造成影响的可能性以及某安公司的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70000元。对于某安公司超出该数额部分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某慈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美国某安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70000元;
二、驳回原告美国某安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美国某安有限公司负担1760元,被告广州市某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美国某安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市某慈贸易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刘根星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高英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