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1122民初3901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81年2月25日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告:甲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颍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乙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某,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甲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某公司)、乙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某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建权独任审理,于202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河南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车路、被告河北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连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2年7月20日在临颍邢庄庙会花费65元购买了被告生产的“六个核桃”饮品一箱。原告购买涉案产品后,发现涉案产品在其包装上存在使用疗效性宣传、虚假宣传的欺骗消费者行为,误导了原告做出购买决定,是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涉案产品包装上使用了“孔庙祈福罐”“孔庙祈福推荐饮品”及“孩子高考多喝六个核桃”字样。前述宣传语中使用的“高考”“祈福”等字符,暗示消费者涉案产品对高考成绩具有促进作用,暗示消费者通过祈福就可以顺利通过高考等情形,属于封建迷信用语,被告某某公司生产的产品使用的广告语也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八款“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的规定,同时构成虚假广告和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被告应当“退一赔三”,赔偿数额的三倍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河南某某公司辩称:被告不存在任何虚假宣传行为,原告的诉讼主张是基于自己的主观曲解,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孔庙祈福”系经曲阜市三孔文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授权答辩人生产的产品,答辩人有权在授权期内使用该名称进行使用宣传,并无不当;2、被告推出“孔庙祈福罐”外观设计正面为“孔子抱核桃”的立体形象,象征“核桃智慧”和“孔子智慧”的结合,体现孔庙祈福的核心主体,表达了被告对于高考学子们真挚祝福,为考生带来勉励。被告基于自己的主观认知,曲解“孔庙祈福”的含义,偏执的认为“孔庙祈福”为宣扬封建迷信的思想是完全错误。“祭孔大典”被国务院认定为“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我国历史悠久,拥有丰富多彩的文化知产,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进民族团结等具有深远意义。发扬“祭孔大典”的非物质文化的前提下,延伸使用“孔庙祈福”是对于事物的美好期许及祝愿,并不存在任何封建迷信思想。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河北某某公司辩称:被告不存在任何虚假宣传行为,原告的诉讼主张是基于自己的主观曲解,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孔庙祈福”系经曲阜市三孔文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授权答辩人生产的产品,答辩人有权在授权期内使用该名称进行使用宣传,并无不当;2、被告推出“孔庙祈福罐”外观设计正面为“孔子抱核桃”的立体形象,象征“核桃智慧”和“孔子智慧”的结合,体现孔庙祈福的核心主体,表达了被告对于高考学子们真挚祝福,为考生带来勉励。被告基于自己的主观认知,曲解“孔庙祈福”的含义,偏执的认为“孔庙祈福”为宣扬封建迷信的思想是完全错误。“祭孔大典”被国务院认定为“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我国历史悠久,拥有丰富多彩的文化知产,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进民族团结等具有深远意义。发扬“祭孔大典”的非物质文化的前提下,延伸使用“孔庙祈福”是对于事物的美好期许及祝愿,并不存在任何封建迷信思想。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7月20日,原告刘某某在临颍县××村庙会花费65元购买了被告生产的“六个核桃”饮品一箱。根据原告提交的商品实物可以看到,涉案产品包装上使用了“孔庙祈福罐”、“孩子高考多喝六个核桃”等宣传标语,原告认为以上标语属于虚假宣传的欺骗消费者行为,误导其做出购买决定,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另查明: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祭孔大典”为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23年2月27日,案外人曲阜市三孔文化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将“孔庙祈福推荐饮品”称号、“孔庙祈福罐”名称授权给被告河北某某公司旗下“六个核桃”品牌及其相关产品使用,授权内容为:称谓及授权方拥有的相关标志、建筑等图像版权等的使用权及编辑修改权。授权范围:产品包装设计、终端销售宣传、全渠道媒体投放、广告设计及各类物料制作。授权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购买的案涉产品是否存在虚
假宣传情形。原告所购买的涉案产品包装上使用的“孔庙祈福罐”
“孔庙祈福推荐饮品”系案外人曲阜市三孔文化旅游服务有限责
任公司授权给被告河北某某公司旗下“六个核桃”品牌及其相关产品使用,被告某某公司有权在授权期限内使用该名称进行宣传。“六个核桃”系案涉产品的注册商标,原告所购买的涉案产品包装上使用的“孩子高考多喝六个核桃”的宣传语,意在吸引高考的孩子多喝“六个核桃”饮品,以上宣传语属于正常商业广告应有之义,不会使普通社会民众产生该产品具有疗效性功效,亦不会对消费者的购买选择行为产生误导。综上,案涉产品上的宣传标语不属于误导性、封建迷信的宣传语,不构成虚假宣传,故对原告求二被告赔偿其损失5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田建权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尼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