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04民初15169号
原告:上海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593号1号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缪宏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兰香,上海维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荔,上海维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闲暇时光图书店,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街274号7单元8层3号。
投资人:郑晓晨。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教育出版社)与被告哈尔滨市闲暇时光图书店(以下简称闲暇时光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2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本案于2023年2月14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教育出版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兰香、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闲暇时光书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教育出版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闲暇时光书店立即停止侵犯上海教育出版社《高考数学压轴题突破-导数综合大题》发行权的行为;2.闲暇时光书店立即停止刷单炒信的虚假宣传行为;3.寻梦公司立即断开链接、删除侵权链接;4.两被告连带赔偿上海教育出版社经济损失10万元;5.两被告赔偿上海教育出版社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2,021.20元(包括公证费2,000元、购买费21.2元、律师费1万元)。
事实和理由:上海教育出版社成立于1958年,是一家面向全国的教育专业出版社。上海教育出版社年出书2000种,先后有多种图书在国内外获奖,上海教育出版社连续被评为良好出版社、上海市文明单位、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文明单位。上海教育出版社经作者授权,享有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经调查发现,闲暇时光书店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开设网店“闲暇时光居家日用专营店”(以下简称涉案店铺)出售盗版书籍,侵害作品发行权。闲暇时光书店刷单炒信,构成不正当竞争,对原告商誉、消费者对出版社的信赖利益造成损害,要求按照法定赔偿标准确定其经济损失。寻梦公司作为销售平台,对商户负有监管责任,片面追求销量,导致虚假宣传,协议约定并不能规避寻梦公司责任。寻梦公司未履行合理的监管和注意义务,构成帮助侵权,应与闲暇时光书店就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闲暇时光书店未作答辩。
寻梦公司辩称,第一,寻梦公司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商家是直接侵权人。第二,寻梦公司已经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第三,商家于2022年3月22日下架商品,寻梦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删除、断开链接,寻梦公司已经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没有造成损失扩大,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上海教育出版社经营范围包括出版物经营、出版学校和业余教育的教材、教学参考书、教育科学理论、学术著作、出版物网络发行等。
2017年9月6日,彭某(甲方,著作权人)与上海教育出版社(乙方,出版者)签订出版合同书,约定:著作名称《高考数学压轴题突破—导数综合大题》,署名“主编彭某”;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世界范围内以图书等形式出版发行上述作品的汉文和外文文本的专有出版权;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出书后十年。2021年11月27日,彭某签署授权书,将《高考数学压轴题突破》系列图书的维权权利授予上海教育出版社,期限自2017年9月6日至2027年9月5日。
出版物《高考数学压轴题突破—导数综合大题》载明彭某主编,上海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2021年3月第一版,定价68元。
闲暇时光书店成立于2021年11月,经营范围包括出版物批发、零售、互联网销售。该书店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开设涉案店铺。
2022年1月5日,上海教育出版社代理人自涉案店铺中浏览“高考数学压轴题突破——导数综合大题……”链接,支付21.20元。上海市市北公证处于2022年1月24日对上述商品购买、收货、拆封及封存等出具(2022)沪市北证经字第5号公证书。上海市XX出版社提供了公证处于2022年9月6日开具的2,000元公证费发票,该发票备注上述公证书号。
另查明,上海教育出版社出版的《〈考工记〉名物汇证》获得上海市A协会主办的第16届上海图书奖优秀奖,出版的《近代汉语词典》获中国XX学院第十届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多本书籍获评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1年优秀科普图书;上海教育出版社于2021年被国家教材委员会评为全国教材建设先进集体,于2020年被中国B协会办公厅评定为2020年度全国科普日活动优秀组织单位。
庭审中,拆封原告取证实物,其中有涉案书籍。原告提供了正版图书供比对,指出被诉侵权图书内容与其图书一致,但在封面颜色饱和度、纸张质量方面与正版书不同,属于盗版书。
庭审中,寻梦公司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涉案商品链接于2022年3月22日被商家下架、2022年8月9日被平台禁售;至下架日,该链接下共计销售65,426件,销售金额42.41元。寻梦公司称该数据存在刷单,上海教育出版社据此认为闲暇时光书店存在虚假宣传,并认为应将刷单数据作为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经本院要求,寻梦公司披露了该链接下的详细销售数据。其中,2021年12月25日销售一单65,424件、销售金额0.01元,2022年1月3日销售一单1件、21.2元,2022年1月5日销售一单1件、21.2元。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2022年10月27日维权案件收费单及2022年10月31日律所24万元发票。其中收费单载明包括本案在内诉讼案件28件,律师费40万元,抵扣未形成诉讼案件,原告应再支付24万元。
审理中,上海教育出版社申请撤回对寻梦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涉案图书系合法出版物,根据正版书记载内容、出版合同、授权书,上海教育出版社有权针对涉案侵权行为起诉。
经比对,涉案图书在封面颜色、纸张质量等方面均与正版书不同,可以认定被诉侵权图书系侵害上海教育出版社作品发行权的图书。闲暇时光书店销售侵权图书,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闲暇时光书店存在刷单行为。闲暇时光书店与上海教育出版社属于同业竞争关系,在网络环境下,其刷单行为会造成误导消费者、扰乱平台信用体系,影响商品搜索排名、抢夺上海教育出版社竞争机会的后果,该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闲暇时光书店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当事人主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侵害发行权及虚假宣传的赔偿金额,上海教育出版社无法证明其实际损失、被告得利,本院根据闲暇时光书店的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商品销售情况、在网络环境下对上海教育出版社正品排名及搜索曝光度造成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关于合理费用,上海教育出版社主张的购买费有公证书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其虽然提供了律师费发票及律师收费清单、公证费发票,但无对应的付款凭证,本院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同类案件律师及公证收费标准酌定。
因涉案商品链接已经被下架、禁售,上海教育出版社仍坚持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删除链接等,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闲暇时光书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上海教育出版社申请撤回对寻梦公司起诉,系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哈尔滨市闲暇时光图书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
二、驳回上海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上海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哈尔滨市闲暇时光图书店负担1,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刘 兴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潘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