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民初80571号
原告:巴伯瑞(北京)国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中路2号2幢306室。
法定代表人:李彬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旭,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中央,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格拉丹帐篷(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汉碁大道3号2栋205。
法定代表人:张晓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巴伯瑞(北京)国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伯瑞公司)与被告格拉丹帐篷(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拉丹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巴伯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旭,格拉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巴伯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格拉丹公司在《法制日报》的显著位置,以及其官方网站(域名:tents-hotel.com)、“格拉丹帐篷酒店”抖音账号(抖音号:1392883****,以下简称涉案抖音号)发布声明,消除因其虚假宣传行为给我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2.判令格拉丹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以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2781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是一家经营帐篷综合体研发、设计、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业务的公司,取得了多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获得高新技术产业、中国市场质量诚信服务AAA单位等多项荣誉称号,是篷房行业的知名企业。日前,格拉丹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擅自使用我公司项目的照片、视频在涉案抖音号发布了13段视频(以下简称被诉侵权视频)进行广告宣传,该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之诉。
格拉丹公司辩称:我公司认可发布了被诉侵权视频,但并非出于宣传目的,而是因为我公司与巴伯瑞公司系同行业,我公司人员在旅游过程中发现巴伯瑞公司建造的帐篷,出于夸赞的目的将照片和视频发在了抖音账号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巴伯瑞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12日,经营范围包括加工、组装可移动篷房、帐篷、遮阳产品零部件和配件,篷房技术开发等。
2018年7月20日,甘南九色香巴拉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色公司)与上海简乔篷房技术研发中心(简乔研发中心)签订《帐篷建筑供货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简乔研发中心为九色公司开发的甘南帐篷酒店项目提供并搭建帐篷(以下简称甘南项目)。2019年8月10日,甘南项目搭建完毕且通过了九色公司的验收。
2022年4月2日,简乔研发中心出具《情况说明》,表示其与巴伯瑞公司系关联公司,就有关格拉丹公司利用甘南项目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同意由巴伯瑞公司代为提起诉讼。
2020年7月9日,河北云花溪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花溪谷公司)与巴伯瑞公司签订《帐篷家帐篷销售协议》,约定巴伯瑞公司为云花溪谷公司在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云花溪谷景区开发的旅游项目提供并搭建帐篷(以下简称云花溪谷项目)。巴伯瑞公司提交了云花溪谷公司根据上述协议向其支付费用的转账记录及对应发票,以证明该协议已实际履行。
巴伯瑞公司提交了上述项目的现场照片,格拉丹公司对此予以认可。
2021年6月22日,巴伯瑞公司的代理人登入“抖音”App,访问了涉案抖音号,该账号粉丝数为1.4万,简介载明:格拉丹公司是行业领先的篷房和酒店帐篷提供商……我们在篷房、酒店帐篷和建筑设计领域为客户提供有竞争力、安全可信赖的产品、解决方案和服务。涉案抖音号发布有涉案视频,并分别配以“昨日帐篷库存,与君共赏”“库存20套6.5起,不含软装和地台”“格拉丹6.5w的酒店帐篷”等文字。其中,配以“昨日帐篷库存,与君共赏”文字的视频点赞数为31,评论数为2,未显示浏览量。巴伯瑞公司申请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存证。
经比对,格拉丹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发布视频使用了巴伯瑞公司在云花溪谷项目中搭建的篷房外观,并配以“昨日帐篷库存,与君共赏”文字。其他12部视频未使用该项目内容。
经查,2018年巴伯瑞公司曾对格拉丹公司提起(2018)京0105民初65680号诉讼。2018年6月4日,双方就该案签订和解协议,协议载明如下内容。格拉丹公司擅自在其官方网站使用巴伯瑞公司项目成果照片并虚构项目实施主体,对项目成果的生产者、质量进行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为此,格拉丹公司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向巴伯瑞公司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向巴伯瑞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万元。当日,格拉丹公司支付了赔偿款。
诉讼中,巴伯瑞公司提交了民事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及公证费发票,显示其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2781元。
以上事实,有合同、公证书、发票、和解协议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巴伯瑞公司提交的项目合同、格拉丹公司抖音账号的介绍与宣传内容,二者均系从事篷房销售、安装的专业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属于同业竞争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根据巴伯瑞公司提供的云花溪谷项目合同以及发票,可以认定该项目的篷房由巴伯瑞公司供货并搭建。格拉丹公司对此亦予认可。格拉丹公司在涉案抖音号发布的视频中使用了云花溪谷项目的篷房外观,并配以“昨日帐篷库存,与君共赏”,此种方式的介绍宣传足以让相关公众误认为该项目的承建方为格拉丹公司,导致相关潜在客户对格拉丹公司的综合实力、服务能力、竞争水平产生误认,进而吸引更多的商业客户,达到增加其交易机会的目的,从而获得竞争优势。该行为明显具有“搭他人商誉之便车”的故意,违反了市场竞争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虚假宣传,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在于保护经营者的竞争利益。本案中,根据甘南项目合同可知该项目系简乔研发中心承建。鉴于巴伯瑞公司与简乔中心系独立的民事主体,因甘南项目所积累的商誉及竞争利益不能归于巴伯瑞公司。此外,即使简乔研发中心出具了情况说明,同意巴伯瑞公司代为提起本案诉讼,但鉴于巴伯瑞公司不具备诉讼代理人资质,故巴伯瑞公司无权在本案中依据甘南项目提起诉讼。对于巴伯瑞公司针对格拉丹公司利用甘南项目发布的12部视频提出的主张,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相关权利人可另行起诉。
格拉丹公司利用抖音账号实施虚假宣传行为,可能使相关公众对项目的承建单位产生误认,巴伯瑞公司要求格拉丹公司发布声明消除影响的主张具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涉案抖音号的粉丝数量,及利用云花溪谷项目发布视频的点赞数、评论数,在涉案抖音号发布声明的方式较为适当,足以达到消除涉案虚假宣传行为的不良影响。巴伯瑞公司要求格拉丹公司在《法制日报》及官方网站发布声明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巴伯瑞公司因涉案虚假宣传行为的损失及格拉丹公司的获利,本院综合考虑格拉丹公司的主观恶意,尤其是格拉丹公司重复利用巴伯瑞公司项目实施虚假宣传行为的事实,以及涉案虚假宣传行为的情节,酌定赔偿数额。巴伯瑞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属于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且有代理合同及票据佐证,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格拉丹帐篷(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巴伯瑞(北京)国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
二、被告格拉丹帐篷(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巴伯瑞(北京)国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合理支出12781元;
三、被告格拉丹帐篷(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格拉丹帐篷酒店”抖音账号(抖音号:1392883****)上发布显示时间至少持续十日的声明,以消除对原告巴伯瑞(北京)国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格拉丹帐篷(广州)有限公司承担);
四、驳回原告巴伯瑞(北京)国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92元,由原告巴伯瑞(北京)国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1592元负担(已交纳),由被告格拉丹帐篷(广州)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巫 霁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梁 晨
书 记 员 王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