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04民初27874号
原告:宁波盛藩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一路5号1幢3楼315室。
法定代表人:梁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彬雯,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菲,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玲,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盛藩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藩公司)与被告李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叶彬雯,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李菲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寻梦公司下架涉嫌侵权产品,删除侵权链接,停止帮助侵权行为;3.李菲、寻梦公司赔偿盛藩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包括盛藩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审理中,盛藩公司明确不再主张李菲、寻梦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故将诉请2变更为寻梦公司协助下架侵权链接,诉请3变更为李菲赔偿盛藩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5万元,其中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1万元,公证费1,000元。
事实与理由:盛藩公司一家集研发、生产、服务于一体的创新型净水器企业,盛藩公司在第11类水净化设备和机器、水净化装置等商品上申请了第21896567号“易开得”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并在天猫、京东等平台上开设旗舰店销售“易开得”品牌净水器。盛藩公司发现,李菲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了一家名称为“志诚名品电器团购店”的网络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销售“易开得”系列净水器产品,并在销售页面上标注“易开得官方唯一授权正品”“唯一正品”字样,误导了相关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损害了盛藩公司竞争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李菲未发表答辩意见。
寻梦公司辩称,其仅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已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且已经对涉案商品链接采取下架或禁售处理措施,被控侵权事实已不存在,故请求法院驳回对寻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盛藩公司、寻梦公司均围绕诉辩称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无争议且与本案有关联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双方主体信息及盛藩公司持有涉案商标的情况
盛藩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11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环保设备、家用电器等研究、开发、制造、加工、销售等。
李菲系开设于拼多多平台上涉案店铺的入驻人,该店铺主要对外销售净水器、饮水机等。涉案店铺首页显示已拼548件,847人关注。
盛藩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在第11类水净化设备和机器、水净化装置等商品上注册了涉案商标,涉案商标于2017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7日。
盛藩公司在京东平台上开设有“易开得官方旗舰店”,于天猫平台上开设有“易开得旗舰店”,以及于拼多多平台上开设有“易开得净水器旗舰店”,上述店铺均对外销售“易开得”品牌净水器。
二、被控侵权事实
2021年6月1日,盛藩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拼多多平台上浏览涉案店铺的不同款式商品。其中名称为“易开得净水器刘涛……”以及名称为“易开得净水器家用厨房……”的商品展示页面上显示“易开得官方唯一授权正品”“唯一正品”字样。上述内容详见(2021)苏金证字第3244号公证书。
庭审中,盛藩公司确认被诉侵权的商品链接已下架。
根据寻梦公司提供的后台数据:其中一款名称为“易开得净水器刘涛……”,商品ID为186826701456的商品销量为98件,销售金额共计119,872元。
另查明,深圳市XX有限公司向盛藩公司出具了发票,金额为3,113元,名目为“其他咨询服务”。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与盛藩公司签署了《委托代理协议》,其中约定本案律师费为1万元,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向盛藩公司开具了1万元律师费发票。
三、其他
据寻梦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店铺与寻梦公司签署的《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4.0版本)》记载如下内容:如果商家点击“我已经阅读并同意”按钮,即表示商家已充分阅读、理解并自愿接受本协议,同意受本协议各项条款的约束。此外,协议1.2约定,寻梦公司有权变更本协议正文、附件及/或平台规则,将至少提前7日在寻梦公司网站公示,并载明生效日期,商家应实时关注公示内容。如商家不接受变更,应当在公示期间内申请退店……本协议将终止……如商家未按前述约定申请退店,即视为商家接受前述变更事项。因涉案店铺尚未关店,《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4.1版本)》(公示时间2021年2月2日)已经对其生效。《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4.1版本)》约定如下内容:司法机关可以邮寄等方式向商家送达法律文书,商家认可上述送达方式的有效性、合法性。以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寄送至商家提供给拼多多平台的联系地址,签收或邮件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本院按照寻梦公司披露的李菲联系地址向其进行了送达。邮件于2021年11月12日退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盛藩公司是注册于净化装置等商品上的涉案商标持有人,其通过生产、销售“易开得”品牌净水器产品参与市场经营活动,李菲系涉案店铺经营者,从事净水器等产品的销售活动,故盛藩公司和李菲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李菲在对外销售净水器产品时,于销售页面使用“易开得官方唯一授权正品”“唯一正品”字样以宣传商品,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使用上述字样宣传同类商品的行为合理有据,涉案店铺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只有涉案店铺销售的才是正品,其他店铺销售的产品并非授权正品,从而不正当抢夺了他人市场交易机会,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民法典施行(2021年1月1日)前,但由于被诉侵权行为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侵害财产权益,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停止侵害,由于盛藩公司已经确认被控侵权行为停止,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李菲存在再次侵权可能性,故对于该部分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因盛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或李菲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本院根据双方经营规模,被控侵权行为的期间、影响、类型、覆盖的范围等情节酌情确定本案赔偿金额。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应以必要、合理为限。盛藩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并未提供具有关联性的凭证予以证明,但鉴于该笔费用系实际发生,本院酌情予以支持。盛藩公司主张的律师费,虽提供了《委托代理协议》和律师费发票,但并未提供支付凭证以证明实际支出的金额,本院将综合考量政府指导价、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实际判赔额与诉请赔偿额的比例等因素酌情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盛藩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8,000元;
二、驳回原告宁波盛藩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宁波盛藩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1元,被告李菲负担8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陈璐旸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 亮
书 记 员 黄 亮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