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0民初15941号
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2号楼10A室。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春林,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传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3306-P室。
法定代表人:钟晓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彩霞,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华,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晓梅,女,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彩霞,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华,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传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商公司)、钟晓梅仿冒纠纷、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齐、汤春林,被告传商公司、钟晓梅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彩霞、张雯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传商公司立即删除网站上的不实宣传内容,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传商公司在其网站(www.bbzgroup.cn)上刊登经法院审核的公开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3.被告传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0元;4.被告钟晓梅对被告传商公司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作为最早将人工智能应用于移动互联网场景的科技企业之一,于2018年5月大力发展教育行业,上线第一款产品GOGOKID,并将“大力教育”发展为旗某独立品牌,目前原告旗某有清北网校、GOGOKID、瓜瓜龙启蒙等产品,教育业务横跨Pre-k、K12、成人教育多年龄段,涵盖多学科、多课程。“字节跳动”系原告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同时陈某先生作为原告的高级副总裁、教育业务负责人,与原告教育品牌高度关联,其个人形象、职务构成原告具有一定影响的其他经营资源。被告传商公司在举办“AI在线教育大会2021”商业论坛的过程中,在陈某并非受邀嘉宾且与该论坛无任何关联的情况下,擅自宣称“字节跳动高级副总裁、教育业务负责人陈某”为大会嘉宾并使用陈某的形象,欺骗、误导相关公众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该行为同时构成虚假宣传与混淆。被告传商公司通过上述行为不当攀附原告的竞争优势,赚取门票销售、商业赞助等利益,严重侵害了原告及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告钟晓梅作为传商公司的唯一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财产混同,故应当对传商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作如上所请。审理中,原告确认被告已删除被控侵权内容,故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并明确传商公司在www.bbzgroup.cn网站宣传中使用“字节跳动”“陈某”的行为构成混淆,宣传“陈某会以嘉宾身份参加该活动”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被告传商公司、钟晓梅共同辩称:传商公司在举办涉案活动时确有通过公关公司邀请陈某,公关公司向被告承诺没有问题,因此被告才将陈某宣传为活动“演讲嘉宾”。但公关公司未向传商公司反馈陈某未被邀请到,因此虽然活动当天陈某没有来,但被告也只以为是因为陈某有其他事。在原告向被告提出异议后,被告及时联系了公关公司以期进行调解。现被告传商公司已停止了涉案行为,也通过微信、上门等方式向原告表示了歉意,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原告成立于2012年3月9日,注册资本20,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人力资源服务、发布广告等。陈某系原告的高级副总裁、教育业务负责人。
“字节跳动”的百度百科、搜狗百科中显示有原告企业信息,介绍原告“是最早将人工智能应用于移动互联网场景的科技企业之一,旗某有今日头条、西瓜视频、抖音、悟空问答等。2020年3月,字节跳动旗某新成立全资子公司北京XX有限公司,持续在教育领域进行探索”。原告曾某360推广最佳新锐奖、2014-2016年度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贡献奖、2016年度综合贡献企业、中国财经2019创新领袖奖等,入选2014中国年度创新成长企业100强、2014年中关村十大新锐品牌、2015中国XX公司100强、2017年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综合实力百强企业、2018年新经济企业声誉榜、2018年践行消费者至上的领军企业、2018年中国AI领军企业TOP10、2019年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2019年福布斯中国最具创新力企业、2019年胡润全球独角兽榜第二、2019年胡润中国500强民营企业、2020福布斯中国最具创新力企业榜、2020中国新经济独角兽文化娱乐领域TOP15等,旗某的“今日头条”“火山直播”产品等亦获得新闻资讯类最嗨APP、十佳移动互联网应用、年度最具影响力应用等诸多奖项。
2020年3月30日,搜狐教育快讯报道“字节跳动猛攻教育:收购线下龙头机构、打造线上产品矩阵、老大张一鸣重点关注”;4月13日,36Kr报道“四处挖人,字节跳动横扫教育圈”;8月21日,搜狐科技报道“字节跳动收购数理思维教育产品你拍一,后者将独立运营”;10月30日,人民网报道“字节跳动宣布启用独立教育品牌‘大力教育’”;12月2日,中华网报道“瓜瓜龙:轻兵突袭三巨头”,显示瓜瓜龙和大力教育宣布了字节跳动在线教育领域的大战打响;12月18日,界面新闻报道“字节跳动:教育2020,启动的第一年”;2021年2月27日,华尔街见闻报道“字节跳动加码在线教育计划新增13,000名员工”;3月2日,36KR介绍“字节跳动教育:未来4个月招聘一万人,与它越来越清晰的4大C端产品线”;3月16日,新浪科技报道“字节跳动再加码教育,已上线‘不倦课堂’微信小程序”;5月24日,多虹网报道“大力教育大力做AI课?低调上线豆豆狐、小马AI课”;9月7日,搜狐IT之家介绍“字节跳动教育APP《大力一起学HD》上线苹果AppStore”;9月20日,新浪科技报道“字节上线第三款短视频App‘小趣星’,布局教育短视频赛道”。
2020年7月23日,新华网客户端报道“字节跳动陈某:未来三年,教育业务不考虑盈利”,并配有陈某的照片和演讲全文;7月24日,中国经济网报道“字节跳动陈某:allin教育是我的决心”;上述两次报道所涉演讲内容均为字节跳动副总裁、教育业务负责人陈某,于2020年7月16日在一场演讲上首次完整阐述了字节跳动的教育业务理念、使命、优势和规划。2020年7月22日,猎云网报道“字节跳动陈某:做教育不为流量变现,未来三年会大力投入和创新”;2020年7月27日,人民网报道“字节跳动陈某:GoGoKid有机会改变行业”;上述两次报道的内容均为字节跳动副总裁、教育业务负责人陈某进行一场题为《zerotoone》的全员分享,阐述了字节跳动“创新教育,成就每个人的使命”的理念。2020年7月25日,雷锋网报道“字节跳动陈某allin教育,GoGoKid将迎来第二春?”。2021年3月,雷锋网报道“一盏台灯,开启大力教育硬件新市场”,内容为2020年7月6日字节跳动教育部成立一周年,陈某出任CEO的宣传。
被告传商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4日,注册资本10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货物或技术进出口、计算机系统服务、互联网数据处理、会务会展服务、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等。被告钟晓梅系传商公司的唯一股东。www.bbzgroup.cn(?http:?/??/?www.bbzgroup.cn?)网站(备案号为沪I**备12006897号)的主办单位为被告传商公司。
2021年4月13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墨雪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墨雪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IP360全方位数据权益保护开放式平台,在该系统中查看“08202104130002”公证编码项下的文件及证书,显示:www.bbzgroup.cn(?http:?/??/?www.bbzgroup.cn?)网站的“近期会议”一栏有“AI在线教育大会2021”的信息,该大会开设地点为上海市XX酒店(3楼-浦华厅)、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有演讲嘉宾20+、网络媒体传播50+、企业决策者250+、教育行业从业者300+,宣传称“AI在线教育大会2021将于4月16日北京/4月23日上海,此次大会将吸引350+教育行业上下游从业者,250+机构,20+发言嘉宾……上海传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一家国际商业活动的策划者与运营者,专注于高端的商业性行业峰会以及各类管理策略研讨会,通过专业的会议和咨询服务,为企业的决策者搭建交流,传递商业信息,发掘商机平台”;该页面左侧有“立即购票BUYTICKET”按钮,最下方显示VIP团购票300元(三人起购买)、VIP单人票400元,普通票80元;页面下方9名演讲嘉宾的介绍中有“字节跳动高级副总裁、教育业务负责人陈某”及陈某的照片。公证处对此出具(202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2637号公证书。
同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墨雪继续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的公证人员监督下,登录IP360全方位数据权益保护开放式平台,在该系统中查看“08202104130001”公证编码项下的文件及证书,显示:http://41huiyi.com网站上有上述“AI在线教育大会2021”的举办地点(外滩浦华大酒店)、主办单位(传商公司)、会议内容、门票等信息,17位演讲嘉宾的介绍中有“字节跳动高级副总裁、教育业务负责人陈某”及陈某的照片;http://ebruw.com(?http:?/??/?ebruw.com?)网站上有同样有“AI在线教育大会2021.4.16北京”的信息,介绍有相同的主办单位、会议介绍、购票信息等内容,11位演讲嘉宾的介绍中有“字节跳动高级副总裁、教育业务负责人陈某”及陈某的照片;http://bilibili.com(?http:?/??/?bilibili.com?)、http://beareyes.com(?http:?/??/?beareyes.com?)、http://sohu.com(?http:?/??/?sohu.com?)、http://zhuanlan.zhihu.com(?http:?/??/?zhuanlan.zhihu.com?)网站上均有“AI在线教育大会即将于北京/上海召开”的信息,同时出现与前述公证相同的大会宣传内容。公证处对此出具(202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2649号公证书。
2021年5月7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蓝湘文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蓝湘文使用公证处电脑进入www.bbzgroup.cn网站,查看举办地为北京市丰台区的“AI在线教育大会2021”信息,点击左侧的“立即购票”,再依次点击“机构合作票”(对应票价0.01元,限邀请机构)、“VIP团购票”(对应票价300元,三人起购)、“VIP单人票”(对应票价400元)、“普通票”(对应票价80元)下方的立即购票,有具体订票、收费操作流程;进入hudongba.com/party/sv9u5.html,查看举办地为上海市虹口区的“AI在线教育大会5.27上海”,同样有门票的销售信息;上述两个大会信息的演讲嘉宾处均没有显示陈某。公证处对此出具(202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3492号公证书。
另,原告主张为本案支出律师费30,000元、公证费3,280元,但未提供律师费发票。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7100号公证书、(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7248号公证书、(202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2637、02649、03492、03588、09672号公证书、陈某先生任职情况说明、公证费发票,以及本院审理中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传商公司是否实施了仿冒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若被告传商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两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合法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告传商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商业活动策划与运营的公司,本案所涉的商业活动是其开设的教育领域内的“AI在线教育大会”,而原告也有涉及教育方面的经营活动,被告宣传的演讲嘉宾陈某亦系原告处的教育业务负责人,因此,双方在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内存在竞争关系,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本案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被告传商公司在其经营的www.bbzgroup.cn网站上发布关于“AI在线教育大会2021”宣传,将“字节跳动高级副总裁、教育业务负责人陈某”及陈某的照片作为演讲嘉宾进行介绍,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原告提供的公司历年所获荣誉、媒体对其教育业务的相关报道、陈某在字节跳动教育业务推进方面的宣传等证据,已能证明原告在教育行业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
其次,被告传商公司发布的“AI在线教育大会2021”信息属于对其商业活动的宣传内容,该活动的本质在于邀请教育领域的专家为相关消费者提供教育运营、咨询和服务等方面的信息,具体有哪些嘉宾参加、嘉宾身份如何是影响消费者做出判断、选择的重要参考因素。被告传商公司在未与原告、陈某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擅自将陈某列为该活动的演讲嘉宾并配有“字节跳动高级副总裁、教育业务负责人”文字及陈某照片,与实际情况不符。
最后,被告传商公司在活动宣传中表述“将吸引350+教育行业上下游从业者,250+机构……”,并将原告的教育业务负责人陈某作为演讲嘉宾,客观上会使消费者对活动内容产生误认,增加消费者选择并购买被告服务的意愿与机会,为被告带来经济利益。
关于原告认为被告传商公司的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四项进而构成混淆的主张。对此,被告对“字节跳动”“陈某”等字词的使用与宣传行为无法区分,在本院已认定被告传商公司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情况下,对同一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再作认定已无必要,本院不再就该主张予以评价。且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被告传商公司所发布的宣传信息中并不涉及原告、陈某与该活动的会务策划、运营直接有关的内容,陈某仅是与来自其他企业的人员共同作为会议的演讲嘉宾,不足以导致公众对该活动的举办主体或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误认;另一方面,宣传表述中的“字节跳动”“教育业务负责人”等表述以及陈某的照片只是在对陈某本人进行的客观描述,是对陈某身份的限定,以帮助公众对该演讲人员的信息有所了解。
综上,被告传商公司实施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法律责任。审理中,原告确认被告传商公司已经删除涉案侵权的内容,并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对原告主张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传商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得的实际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传商公司信息发布的平台及形式、行为的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活动的收费性质、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予以认定。对于律师费,虽然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票据,但客观上确有聘请律师出庭诉讼,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案件难易程度、相关律师收费标准等因素,酌情支持。对于公证费,其系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也已提供相关票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钟晓梅作为被告传商公司的唯一股东,在本案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消除影响,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客观上会误导消费者进而带给被告更多的交易机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消除影响的范围应当与被告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被告通过www.bbzgroup.cn(?http:?/??/?www.bbzgroup.cn?)网站发布了涉案宣传内容,因此本院确定被告在www.bbzgroup.cn(?http:?/??/?www.bbzgroup.cn?)网站上发布声明足以消除影响。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传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0元,被告钟晓梅对被告上海传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上海传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www.bbzgroup.cn(?http:?/??/?www.bbzgroup.cn?)网站上持续三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三、驳回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960元,被告上海传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钟晓梅共同负担4,8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徐芳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沈敬杰
书 记 员 张晓利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