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7民初4552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208。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淙仁,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燕芬,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其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社区十二橡树庄园第2号商业楼商2-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4WUQ3E。
法定代表人:李思卫。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其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淙仁、谢燕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其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虚假宣传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其运营的公众号中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并删除与原告有关的所有宣传信息;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4455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深圳其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案相关情况
一、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出资比例99%。2019年1月24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原告代为处理侵犯其品牌、企业名称、商标权等纠纷,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包括诉讼、公证与调查取证等,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特别授权。
二、被告经营信息:深圳其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14日,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软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广告发布、企业管理咨询等。被告是“FO轮胎保”公众号的运营管理主体,该公众号称:“FO轮胎保成是一家以‘保障中国轮胎行驶安全’为使命驱动的价值公司。通过为汽车轮胎承担意外损坏免责换新的价值服务,让行驶的轮胎始终保持完好的安全状态,让车主得到安全、安心的行驶保障。”即被告实际经营的范围包括车辆轮胎保险,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相同经营领域,构成竞争关系。
三、原告主张被告具体侵权行为:被告在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特定联系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公众号内标明其保险产品“平安出品大平台,有保障!”及“本产品由中国平安集团联合出品”。
四、原告证明其经济损失或被告所获利益的证据:无。
五、原告证明合理维权开支的证据:原告提交公证书发票(1455元)、律师费发票(3000元)。
判决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虚假宣传纠纷。被告深圳其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其保险产品销售页面虚构其与“中国平安集团”的合作关系,攀附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足以使消费者对产品保障、资质等产生误解,对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声誉、竞争优势有损害可能,构成虚假宣传,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关于经济损失赔偿数额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损害赔偿金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的方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院综合考量原告品牌知名度和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时长及规模、被告的主观恶意程度、涉案产品性质、侵权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定本案赔偿数额。原告主张的合理维权开支均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其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宣传其产品与平安集团有特定联系的虚假宣传行为,即立即删除其公众号内与原告有关的所有宣传信息;
二、被告深圳其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
三、被告深圳其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4455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深圳其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0元(原告已预交),由深圳其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剩余部分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友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钟慧萍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