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04民初7490号
原告:上海祥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陶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会敏,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享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学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傛,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晶晶,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祥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寅公司)与被告上海享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享菡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1月26日、2021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祥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琦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会敏、被告享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祥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享菡公司:1.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在微信公众号“酷XXX”(以下简称涉案公众号)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人民法院审核,30日内不得删除或撤销);3.赔偿祥寅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4.赔偿祥寅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7,025元(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2,025元)。庭审中,祥寅公司确认享菡公司已删除被诉文章及图片,故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祥寅公司另明确本案主张虚假宣传的期间为2019年7月22日至本案第一次庭审。
事实和理由:祥寅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18日,经营范围为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咨询、企业形象策划等,已成功举办多届大型公关活动、公益赛事等,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享菡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6日,经营范围与祥寅公司几乎完全相同,具有同业竞争关系。近来,祥寅公司发现,享菡公司未经许可在涉案公众号上使用祥寅公司相关活动图片及文章,使公众误以为该些项目系享菡公司承办,构成虚假宣传行为,造成祥寅公司损失。
享菡公司辩称,不同意祥寅公司的诉讼请求。祥寅公司诉称的相关文章、图片已删除,祥寅公司的股东之一朱某于2019年6月将自己公众号的内容迁移到了涉案公众号,造成享菡公司不当使用了部分图片和文章,现已及时纠正。享菡公司没有虚假宣传的故意,也未造成祥寅公司的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被告企业基本情况
祥寅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18日,经营范围包括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咨询(除经纪)、企业形象策划、公关活动策划等,其股东陶琦、朱某原为夫妻关系。祥寅公司注册有微信公众号“玩某某”。
2014年6月,祥寅公司与上海证大喜玛拉雅有限公司签订《2014喜玛拉雅啤酒节合作协议》,约定祥寅公司负责所有招商、营运、宣传推广和舞台搭建等工作。微信公众号“玩某某”2016年5月4日文章“与我一起携手,可好”中附有上述活动图片。
2015年10月12日至10月18日,祥寅公司与上海吾品堂实业有限公司曾合作进行“上海同舟公益足球邀请赛宣传周及创意集市”活动。
2016年7月12日,上海市静安区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静安区商委)委托祥寅公司承办“游走静安、乐活生活”活动,活动时间为8月13日至11月6日之间的双休日。2016年9月,祥寅公司与上海吴江路休闲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举办玩趣总动员活动。
2017年6月20日,祥寅公司与静安区商委签订“静安老字号进社区”活动委托服务合同,约定由祥寅公司承办上述活动,服务内容包括活动现场的物料设计、定制、现场搭建布置与管理等,活动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祥寅公司提供的活动现场照片显示,其搭建展棚的门楣为蓝色。
享菡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6日,经营范围与祥寅公司基本一致,法定代表人系朱某父亲。享菡公司中标2018年、2019年“静安区商委老字号品牌进社区”服务项目。2019年6月19日,享菡公司注册涉案公众号。
二、被控虚假宣传行为
2019年12月17日,祥寅公司就其浏览涉案公众号的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上海市浦东公证处出具(2019)沪浦证经字第2965号公证书,祥寅公司支付公证费2,025元。公证书所载内容如下:一、涉案公众号首页“关于我们”菜单项下有“酷玩魔都”“享菡文化”两个栏目,点击“享菡文化”,进入日期为8月14日、标题为“享菡文化-让我们成为你最佳的拍档”的文章。文章中有“享菡文化与部分江浙沪地区政府紧密合作,举办了多届大型公关活动,公益赛事……”的介绍,文章中“我们提供一站式的活动策划及执行”部分包含以下内容:1.“静安区老字号品牌进社区政府专项主题活动”标题及若干活动现场图片,部分图片中展棚的门楣为蓝色,部分为黄色;2.“2014喜马拉雅世界杯啤酒节”标题及活动现场图片8张,该些图片与祥寅公司“玩某某”中的相应图片一致;3.“上海八大党派同舟足球赛”标题并配有活动现场图片十余张,其中两张图片与祥寅公司相应活动图片一致。二、涉案公众号刊载“游走静安寻宝找福精彩落幕,大静安的美好,你感受到了吗?”一文,文章日期显示为2016年11月8日。文章中有“静安区商旅文体领导出席了本次活动”的文字介绍及相应图片,其中“第三站吴江路休闲街”的介绍中附活动海报,海报下方注明承办单位为祥寅公司。文末显示的阅读数为123。
除上述公证书内容外,涉案公众号另发表以下文章:2016年5月27日“这个周末,让我们一起相约吴江路!”(阅读数534),内容为“吴江路国际美食节暨爵士音乐周”等活动图片及文字介绍,多处出现“玩某某”标识;2016年5月28日“Hi周末,我们在此约会”(阅读数264),内容为吴江路休闲街欧洲文化节活动图片及文字介绍,文中有“主办单位:上海祥寅文化,协办单位:玩趣制造”等字样,多处出现“玩某某”标识;2016年5月-2017年1月,另有六篇介绍吴江路、玩趣生活节、游走静安等活动的文章,文末均有“玩某某”标识,阅读数从60至266不等。
祥寅公司表示,享菡公司未举办过上述活动及赛事,构成虚假宣传,涉案公众号“静安区商委老字号品牌进社区服务项目”中蓝色门楣的图片系其2017年活动的照片,享菡公司使用上述图片会使公众误以为其承接了该活动,亦构成虚假宣传。
享菡公司确认其未承办喜马拉雅啤酒节、同舟足球赛、2016-2017年的吴江路、玩趣生活节、游走静安等活动,但表示名称为“玩某某”的公众号分为订阅号和服务号,其中订阅号为朱某申请,服务号为祥寅公司申请。2017年,因朱某与陶琦的婚姻问题,朱某实际离开祥寅公司。2019年,其将“玩某某”订阅号内容迁移至涉案公众号,因大意没有删去之前祥寅公司的相关文章内容。
三、其他相关事实
祥寅公司为本案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5,000元。
经祥寅公司申请,本院向静安区商委发出调查公函,调取享菡公司参加2018年、2019年静安区商委老字号品牌进社区服务项目投标时提交的同类业绩资料,其中未涉及祥寅公司的相关项目内容。投标文件所附“三年内同业活动服务合同”显示享菡公司曾先后举办“静安区两会服务搭建”“吴江路冬趣游乐会”“瑞金医院卢湾分院百年院庆设计”等多个政府活动及商场活动。
经享菡公司申请,本院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发出调查公函,该公司回复,公众号ID为XXXXXXXXXXX@163.com、申请主体为朱某的微信公众号将其公众号发布的群发文章、素材库内容迁移至ID为XXXXXXXXXXXX@163.com、主体为享菡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完成时间为2019年7月22日。
祥寅公司出具书面说明,2018年至2020年12月,除与上海红兑实业有限公司开展过合作外(金额5,200元),未开展经营。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的经营范围高度一致,双方实际从事的经营活动均为企业形象策划、公关活动策划等,故双方系同业竞争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享菡公司涉案公众号刊载被诉文章、图片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及相应责任承担。
一、享菡公司涉案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在案证据显示,涉案公众号“关于我们”的“享菡文化”栏目及其他公众号文章中刊载了喜马拉雅啤酒节、同舟足球赛、2016-2017年的吴江路、玩趣生活节、游走静安等活动介绍及图片,上述活动均非享菡公司承办。从该些文章标注的发表时间看,享菡公司当时尚未成立。虽然部分文章中标注了相应承办单位或主办单位为祥寅公司,然浏览上述文章及图片的公众仍可能产生享菡公司与祥寅公司及上述活动具有某种关联的错误认识。涉案公众号系享菡公司对外展示企业文化、介绍企业过往业绩的媒介,上述不真实的活动介绍不仅误导了浏览公众号的消费者,且享菡公司通过上述活动宣传不正当地建立起自己的竞争优势,应认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就“关于我们”的介绍中提及享菡公司举办了多届大型公关活动,公益赛事一节,从享菡公司向静安区商委提交的投标文件看,其确实举办了相应活动。就“静安区商委老字号品牌进社区服务项目”介绍中使用部分蓝色门楣图片一节,因享菡公司实际中标2018年、2019年上述项目,祥寅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蓝色门楣已建立起固定联系,使消费者浏览上述图片即会误以为2017年上述活动为享菡公司承办,故祥寅公司关于享菡公司上述介绍内容构成虚假宣传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二、相应责任承担
首先,关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涉及虚假宣传的文章的阅读数不高,且被诉文章及图片均已在2020年11月删除,祥寅公司未举证上述影响仍持续存在,故对于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关于经济损失的赔偿金额。鉴于祥寅公司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及享菡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涉案虚假宣传行为的持续时间、所涉微信公众号文章及图片的内容、阅读数、享菡公司的主观过错及祥寅公司的经营状况等因素酌情判赔。最后,关于合理开支。祥寅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公证费及律师费均属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必要开支,且已提供相应票据,本院予以全额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享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祥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合理开支7,025元,合计12,025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祥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上海祥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65元,由被告上海享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3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王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余熠
书 记 员 余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