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18038号
原告:北京京师启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8号9层3-907-1。
法定代表人:冯海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梦晖,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启航考试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3号楼11层1201-1203.1205-1208。
法定代表人:陈民惠,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乐,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京师启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师咨询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启航考试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启航培训学校)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师咨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梦晖,被告启航培训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乐、胡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京师咨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启航培训学校:1.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京师咨询公司经济损失168000元及合理开支32000元(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30000元、公证费2000元)。事实和理由:京师咨询公司依法享有第1985953号“启航学校QihangSchool”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多年的使用,涉案商标已经在全国考研培训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京师咨询公司发现,启航培训学校在其主办的爱启航网站(网址为www.vipqihang.com,以下简称涉案网站)中,对其“爱启航”的品牌历史、所获荣誉、分校数量等内容进行虚假宣传,启航培训学校作为与京师咨询公司均从事考研培训服务的同业竞争者,在涉案网站中将与京师咨询公司涉案商标近似的“爱启航”品牌进行虚假宣传,以欺骗、误导消费者,意图转移京师咨询公司的品牌商誉,损害了京师咨询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
启航培训学校辩称,不同意京师咨询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为:1.启航培训学校早在1998年就开始使用启航标识及字号,“爱启航”是启航培训学校为开展线上培训所启用的品牌,涉案网站中关于“爱启航”品牌的宣传均为对启航培训学校相关资质、实力的客观陈述,不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况;2.涉案商标不存在品牌商誉,启航培训学校的宣传行为不会给京师咨询公司造成任何损害,京师咨询公司亦未对此予以证明;3.涉案网站所展示的“最受推崇的考研培训品牌”内容是搜狐网评定的奖项,相关宣传内容均具有事实依据;4.启航、启航教育、启航考研、爱启航在考研培训领域所产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均是启航培训学校所建立,涉案网站中不存在虚假宣传的内容,无论是对“爱启航”品牌的宣传还是对“启航”的宣传,都是启航培训学校对自身经营活动的宣传,更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亦不会损害京师咨询公司的相关市场利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陈述了意见,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京师咨询公司主张享有的合法权益
京师咨询公司称,其享有涉案商标的商标权,且经过其与关联公司的使用,在考研培训领域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此,京师咨询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一)关于涉案商标
贵阳市云岩区启航英语培训学校(以下简称贵阳云岩培训学校)于2003年4月7日注册第1985953号“启航学校QihangSchool”商标(即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教学、培训、实际培训(示范)等服务项目上,该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4月6日。2013年4月1日,贵阳云岩培训学校授权北京中创东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英语四六级考试培训、考研培训、公务员考试培训领域在全国范围内独占使用涉案商标,并授予北京中创东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转授权及以自己名义独立维权的权利,经商标局备案,许可期限自2013年4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2017年2月6日,北京中创东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核准受让涉案商标。经核准,北京中创东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名称变更为北京中创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公司)。中创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将涉案商标的普通使用许可权、转授权权利授予北京京师启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后于2017年10月17日名称变更为北京京师启航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同日,中创公司将涉案商标的普通许可使用权、转授权权利及独立维权权利授予京师咨询公司使用,许可使用期限自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9月14日。2018年7月13日,京师咨询公司经核准受让涉案商标。
此外,北京中创东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还曾于2013年6月1日授权厦门市思明区聚英教育培训中心为考研公共课考试项目独家合作机构(个人),在福建省厦门市、泉州市、漳州市、龙岩市独家使用涉案商标,有效期自2013年6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
(二)关于涉案商标及其启航考研品牌的知名度
为证明涉案商标及其经营的启航考研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京师咨询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1.相关报纸报道、宣传海报等。包括2003年至2009年间贵阳晚报、贵州商报等关于启航英语培训的宣传报道,其中提及的主体为贵阳启航英语培训学校;中创教育的多款宣传海报,海报中有“启航教育”“中创考研”“中创教育”字样,部分海报中提及2013年4月中创教育取得涉案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聚英教育·启航考研考研知识手册》等有“启航考研”“聚英启航”字样;聚英教育集团的招生简章内容提及“聚英教育集团创立于2004年,旗下拥有聚英考研(启航考研·中创考研)……聚英考研与启航考研和中创考研强强联合,聚英考研整合了考研业界的资源,现拥有聚英考研厦大分校、集美分校、泉州分校、嘉庚学院分校和闽南师范大学分校等多个教学校区”,并标注有“聚英启航考研”字样。
2.2014年至2016年北京京师启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第三方主体签订的多份《启航教育合作协议书》及支付收据,授权第三方主体在云南、福建、重庆、河北、四川、河南、山东、山西、辽宁、湖北等省市独家使用“启航”考研、“启航”四六级品牌。京师咨询公司以此主张其关联公司经中创公司授权,负责对外签订“启航”考研品牌加盟合同,经宣传,“启航”考研品牌加盟商已经遍布全国多个省份,具有很大知名度。
3.(2015)厦鹭证内字第27432号公证书及相关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证书所附现场拍摄照片显示,厦门市聚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位于厦门市集美区石鼓路247号的培训部外观上有“聚英教育”“中创教育”“启航考研”字样。京师咨询公司提交的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作出的(2016)闽02民终2656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该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方的经营规模等因素,判令侵权方向北京中创东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赔偿15万元。在(2016)京73民终1104号民事判决中,法院认定,北京中创东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等行为未侵害启航培训学校企业名称权,亦未违反199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故驳回启航培训学校的全部诉讼请求。
4.(2020)粤广南粤第1167至1177号公证书。前述公证书对京师咨询公司在北京总部及成都、福州、大连、张家口、邯郸、包头、潍坊、太原、南京、郑州、天津等开设分校情况进行现场拍照取证。现场照片显示:相关培训机构在学校设施、礼品、考研辅导计划书、学校招牌、合作协议书、易拉宝、商标授权书、宣传海报等处使用有“启航考研”“启航教育”或“启航学校QihangSchool”标识。
启航培训学校主张北京京师启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部分第三方主体签订的合作协议无原件,故不认可该部分合作协议的真实性,认可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涉案商标及京师咨询公司的启航考研品牌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其表示:1.相关报纸中对启航英语培训的宣传区域仅限于贵州省贵阳市,服务范围也限于英语培训,宣传主体为贵阳英语学校,宣传时间为2003年至2008年间,无法证明涉案商标在2008年至2013年间的持续使用情况,同时贵阳云岩培训学校使用涉案商标所产生的商誉无法延及到2013年以后,并由北京中创东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接;北京中创东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相关招生简章等材料均系其自行制作,不属于公开宣传内容;尽管北京中创东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厦门市思明区聚英教育培训中心使用涉案商标,但聚英教育在经营中使用的是“启航考研”,非涉案商标。2.相关合作协议均是京师咨询公司的关联公司北京京师启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2014年至2016年间签订,但该公司在2017年才取得涉案商标的授权,在此之前其开展对外加盟服务缺乏权利基础,且其对外授权使用的系“启航教育”,亦非涉案商标。3.京师咨询公司提交的相关判决书、裁定书均涉及的是案外主体,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4.京师咨询公司授权的加盟商使用的系案外商标,非涉案商标。
二、关于京师咨询公司主张启航培训学校的虚假宣传行为
查询www.vipqihang.com网站的ICP备案信息,显示网站主办单位为启航培训学校。
(2020)厦思证内字第362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362号公证书)记载:2020年2月17日,使用公证处已经连接至互联网的电脑,通过360安全浏览器访问百度网,在百度网相继搜索“启航”“启航考研”“启航考研官网”“启航官网”“启航教育”“启航培训”“启航辅导班”“启航网校”“北京启航”“北京启航考研”“北京启航考研学校”“启航在线”“启航考研网课”,搜索结果中均有“【爱启航考研】官方网站,专注考研辅导22年”的链接,点击该条链接,进入爱启航网站(网址为www.vipqihang.com,即涉案网站),首页设置有2021考研、定向专业、特色课程、爱启航网课、关于启航等版块,并介绍有课程体系、课程详情、学习模式、师资风采、教学理念等内容。首页展示海报下宣传有“6家直营分校150+全国加盟分校”。点击进入涉案网站“关于启航”版块,其中有爱启航简介、爱启航历史、爱启航荣誉等内容的介绍。爱启航历史介绍页面显示:爱启航历史时间轴的起始时间为1998年,1999年《启航20天20题》第一版问世,现已成为考研培训领域的传奇,历届考生几乎人手一册;2002年与《中国青年报》合作创办《启航考研辅导专栏》;2005年在首都体育馆举办万人考研冲刺大串讲,由搜狐网教育中心主办的2005中国教育年度总评榜中荣获“2005年度值得信赖的培训机构”;2006年爱启航实行分校全国加盟制;2007年在由教育部中国教育信息网主办的2007年度教育总评榜中荣获“全国三甲考研诚信辅导机构”;2008年龙腾计划正式启动招生;2009年荣获BTV科教频道和新浪教育等主办单位颁发的“代表北京最高办学水平的考研培训学校”;2010年实现各大城市连锁教学等。爱启航荣誉介绍页面显示其荣获“全国三甲考研诚信辅导机构”“2018年度品牌实力教育机构”“最受推崇的考研培训品牌”等荣誉,并展示了相关的获奖牌匾或证书。
京师咨询公司据此主张,启航培训学校在其运营的爱启航网站中,在办学数量上宣传“有6家直营分校150+全国加盟分校”;在爱启航历史描述中,将爱启航历史追溯到1998年,并宣称“1999年《启航20天20题》第一版问世,现已成为考研培训领域的传奇,历届考生几乎人手一册”“2002年与《中国青年报》合作创办《启航考研辅导专栏》”“2005年在首都体育馆举办万人考研冲刺大串讲”“2006年爱启航实行分校全国加盟制”“2008年龙腾计划正式启动招生”“2010年实现各大城市连锁教学”;在荣誉方面,宣传爱启航荣获“2005年度值得信赖的培训机构”“全国三甲考研诚信辅导机构”“代表北京最高办学水平的考研培训学校”“2018年度品牌实力教育机构”“最受推崇的考研培训品牌”,前述内容属于对爱启航办校数量、历史及品牌荣誉作出虚假的、与事实不符的商业宣传,因启航培训学校使用的“爱启航”品牌与涉案商标近似,故相关宣传内容容易造成消费者和相关加盟机构的混淆误认,启航培训学校的前述行为,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启航培训学校认可上述网页打印件、公证书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其表示启航培训学校在涉案网站中发布的内容均是对客观情况的真实反映和描述,爱启航品牌为启航培训学校近年来发展的线上教育品牌,涉案网站内容均有事实依据,不构成虚假宣传。
三、启航培训学校的主要抗辩理由
(一)京师咨询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构成虚假宣传的内容均有事实依据,属于对客观情况的反映和描述,不构成虚假宣传。
1.涉案网站中对爱启航历史的宣传内容
(1)关于“爱启航历史追溯到1998年”
为证明启航培训学校于1998年1月28日即具备办学资格,1998年2月11日具备法人资格,启航培训学校提交了:档案材料证明、档案移交证明、北京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表、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北京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997年北京市海淀区启航考试辅导学校的租房协议书、验资报告,以及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上述材料记载:1998年1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向北京市海淀区启航考试培训学校颁发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该机构主要办学内容为短期辅导、办学形式为短期面授;1998年2月5日,北京市海淀区启航考试辅导学校向北京市海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北京市事业单位法人登记,1998年2月11日经审核予以批准。2014年10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编制机构委员会办公室出具证明,证明启航培训学校的档案材料移交至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同日,北京海淀区民政局出具《档案材料证明》,就启航培训学校的前述北京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表、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验资报告及租房协议与在该局保存的档案材料完全一致情况作出证明。
(2)关于“1999年《启航20天20题》第一版问世,现已成为考研培训领域的传奇,历届考生几乎人手一册”的宣传内容
启航培训学校提交的《考研政治考前20天20题》培训资料封面显示:“考研政治考研20天20题北京启航考试学校教材资料部(1999.1.10),这是启航1998年考研政治辅导的最后资料……预祝广大学员1999年考研成功”,启航培训学校还提交了2000年、2004年、2005年出版的《启航考研政治考前20天20题》系列培训资料封面或图书封面和版权页。
(3)关于“2002年与《中国青年报》合作创办《启航考研辅导专栏》”的宣传内容
启航培训学校主张其于2001年即在《中国青年报》上刊登考研辅导信息宣传内容,故涉案网站中前述宣传内容具有事实依据,为此,其提交了《中国青年报》在2001年3月28日、4月5日、4月11日、4月26日期间刊登“2002年启航考研辅导信息”“启航免费赠送考研英语听力特刊”等内容。
(4)关于“2005年在首都体育馆举办万人考研冲刺大串讲”宣传内容
为证明启航培训学校曾在2000年就聘请考研辅导专家在首都体育馆举办免费政治考前总串讲,该宣传内容具有事实依据,其提交了新浪新闻、中国海峡人才网于2000年1月7日刊登的《2000年考研大型活动将于明天在京举行》一文,文中提及“启航培训学校是北京市最具影响力的考研培训学校,在全国考研领域享有盛誉,为答谢全国考研学子的喜爱,元月8日,启航培训学校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在首都体育馆联合举办预计有近万人参加的免费政治考前总串讲……同时根据启航多年考研政治辅导经验和对命题思路深刻把握于同日推出《启航考研政治考前20天20题》”;搜狐网于2005年6月15日登载了《京城最火爆考研辅导课堂-启航》报道,其中提及“启航考试学校自1998年成立以来,主要围绕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培训开展三大服务:教育辅导、资料编写、信息咨询……牢牢确立了在全国考研行业内的领先地位。‘考研还是启航好’已经成为许多考生朋友的共同心声……2000年1月8日启航学校在首都体育馆成功举办万人考研大串讲之后,各大电视台、《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等各大报刊媒体及有关网站均作了大幅详细报道,在社会上造成了强烈的轰动效应”。启航培训学校还提交了2005年至2009年期间其编写的相关考研政治、考研英语讲义等辅导材料及图书。
(5)关于“2008年龙腾计划正式启动招生”的宣传内容
为证明启航培训学校在2008年即开展“龙腾计划”培训课程,其提交了《启航教育员工手册》、龙腾计划课程宣传页和相关辅导书封面。员工手册上标注有“龙腾计划、好学由心龙腾未来”等内容;宣传单中介绍了“暑期特训营龙腾计划特色班种”“启航考研龙腾计划”等内容。
(6)关于“2006年爱启航实行分校全国加盟制”“2010年实现各大城市连锁教学”的宣传内容
启航培训学校主张仅在2010年至2011年间与其具有合作关系的学校已达120余家,2012年达140余家,此后规模更是不断壮大,故该宣传内容具有事实依据。为此,启航培训学校提交了百余份其关联公司北京市启航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至2011年与第三方主体签订的考研合作协议,合作区域遍及济宁、南京、信阳、东营、重庆、张家口等全国多省市,授权各地第三方在合作协议范围内使用“启航考研”或使用启航考研课件;启航培训学校还提交了《2013年启航考研笔记本》,其中记载了全国各地百余家启航分校的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
2.涉案网站中对爱启航品牌荣誉的宣传内容
启航培训学校提交的相关荣誉证书显示:2007年6月,北京新闻广播、新浪教育、晨报联合授予北京启航考试学校“北京教育常青树”称号;启航教育集团被搜狐教育网、搜狐网评为“2007年度最受网友推崇的考研培训品牌”;百度在2017年向北京市启航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颁发“2017百度信誉”的资信认证;2005年中国教育年度总评榜中,搜狐网教育中心授予北京启航考试学校“2005年值得信赖的培训机构”称号;在2007年度教育总评榜中,优学网、中华网、校内网和教育部中国教育信息网联合授予北京启航学校“全国三甲考研诚信辅导机构”;2018年12月启航龙图被网易教育评为“2018年度品牌实力教育机构”。启航培训学校表示,涉案网站中品牌荣誉的宣传内容均是启航培训学校实际获得的荣誉。
3.涉案网站中关于“6家直营分校150+全国加盟分校”的宣传内容
为证明启航培训学校在北京、济南、沈阳、天津、南京、武汉共设有6家直营分校,其提交了北京启航考试学校培训教材、股权资质收购协议及营业执照、相关网页打印件和情况说明。上述材料显示:启航考研培训教材中介绍有北京启航考试学校全国分校地址,部分介绍中提及包括启航总部、天津分校、兰州分校、长春分校、长沙分校;部分介绍中提及包括北京启航、天津启航、兰州启航、西安启航、沈阳启航、长春启航;部分介绍中提及包括北京启航、天津启航、兰州启航、西安启航、长沙启航、长春启航。2019年10月启航龙图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郭晋(被收购方)、济南市历下燕园培训学校(目标学校)签订济南学校股权资质收购协议,由启航龙图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收购目标学校的股权及全部资质。在天眼查网中查询沈阳市爱启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信息,显示该公司由北京启航龙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00%控股。天津市南开区启航培训学校经董事会2019年3月20日决议,将天津市南开区启航培训学校转让给启航龙图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8月3日,南京艾尧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启智汇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分别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前述公司分别在2019年12月、11月与启航学校开始合作直营分校事宜,但因疫情原因尚未实际开展招生工作,《情况说明》后附有上述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启航培训学校还主张其前述提交的百余份考研合作协议,亦可证明其在全国有百余家加盟分校。
京师咨询公司认为《情况说明》在证据形式上属于证人证言,在无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不认可该《情况说明》的真实性,认可除《情况说明》以外上述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京师咨询公司表示,前述启航考试培训学校所提交和陈述的内容均为启航培训学校,无论是宣传历史、相关荣誉、加盟情况等均属于启航培训学校,非“爱启航”品牌,“爱启航”品牌最早使用时间为2016年,故涉案网站中针对爱启航品牌的相关宣传内容均为虚假内容。京师咨询公司强调,启航考试培训学校使用的“全国三甲考研诚信辅导机构”“代表北京最高办学水平的考研培训学校”“最受推崇的考研培训品牌”的宣传语,明显将京师咨询公司开展的考研培训服务置于较低位置,损害了京师咨询公司的品牌声誉;涉案网站中宣称“2006年爱启航实行分校全国加盟制”“150+全国加盟分校”等内容也是虚假内容。
启航培训学校表示,“爱启航”品牌为启航培训学校为开展线上考研培训而专门启用的品牌,涉案网站中对“爱启航”品牌的相关宣传内容实际上是对启航培训学校相关资质和实力的客观描述,其有权决定对自身所积累的商誉进行何种形式宣传,该种宣传不具有任何主观恶意,且亦不会使消费者对“爱启航”品牌的服务主体及内容产生混淆。
(二)启航培训学校对“启航”标识和字号享有在先权利,使用“爱启航”品牌是为了与涉案商标作进一步区分以便于公众识别
启航培训学校认为,“启航”标识在考研领域的知名度均系启航培训学校和北京市启航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航世纪公司)在长期经营中所建立,中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原在启航世纪公司任职,其在明知“启航”标识已在考研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使用涉案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为此,启航培训学校提交:
1.(2020)京行终1845号行政判决,用以证明京师咨询公司的第20530551号“启航”商标被宣告无效。其中载明,在第20530551号“启航”商标申请日前,启航培训学校使用在教育培训等服务上的“启航”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同时,由于启航培训学校的字号与该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相同,故启航培训学校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对“启航”享有在先字号权益……在2013年中创公司取得涉案商标独家使用权之前,启航培训学校在教育、培训上使用“启航”商标和企业字号即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在此情况下,中创公司作为与启航培训学校同处一地,且成立时间晚于启航培训学校的同业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商标专用权的范围规范使用涉案商标,对启航培训学校在先使用于教育、培训服务商并有一定影响的“启航”商标和字号进行合理避让,避免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而中创公司却将其受让取得的涉案商标中与启航学校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字号相同的“启航”单独申请注册商标,主观上难为善意。
2.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对京师咨询公司申请注册的第26644233号“启航教育”商标、第26657056号“启航考研”商标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认为前述商标已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启航培训学校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同时损害了启航培训学校的在先字号权。
3.(2015)京知民终字第588号民事判决。其中认定,在涉案商标申请日之前,启航培训学校在考研等教育服务上存在在先使用“启航”商标的行为;启航培训学校“启航”商标的使用在涉案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具有一定规模,“启航”商标在考研服务上已实质上产生了识别作用,最终认定启航培训学校、启航世纪公司对“启航考研”“启航及图”“启航”“启航教育”商标的使用符合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不构成侵权。
4.(2019)京73民终3818号民事判决。其中载明,在涉案商标申请日之前,启航培训学校的核心商号“启航”在教育培训服务上已具有一定影响,“启航”二字不仅是其核心商号,还是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经过启航培训学校及与启航世纪公司多年的共同经营和推广,扩大了上述标识在考研领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京师咨询公司、北京市京师启航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师集团公司)被授权使用涉案商标后未规范使用该商标,而是在启航学校的“启航”标识据以知名的考研培训等领域,或单独使用“启航”二字,或将“启航”与缺乏显著性的通用名称如“考研”“教育”等词汇组合使用,却几乎未在使用过程中附加其字号中的“京师”字样,上述使用方式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京师咨询公司、京师集团公司提供的考研培训等服务来源于启航培训学校、启航世纪公司或与其具有某种关联关系,进而造成混淆误认。京师咨询公司、京师集团公司通过其关联公司申请“启航”商标进一步靠近启航学校、启航世纪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启航”标识,主观上具有明显的傍靠他人知名度的故意。苏康曾在启航世纪公司任职,而苏康明知“启航”标识的知名度,却于2010年发起成立包含“启航”二字的京师集团公司,其主观上亦难谓善意。最终判决京师咨询公司、京师集团公司停止在商业活动中单独使用“启航”“启航教育”“启航考研”等未添加其他以示区别词汇的标识,在文字中除上述内容,亦不能使用如“启航考研官方网站”“北京启航教育集团”“启航总部”等容易造成混淆的文字,并删除此前设置和发布的含有上述内容的标识和文字等。
5.(2015)京知民终字第00548号民事判决。该案为启航培训学校起诉北京京师启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判决最终认定北京京师启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宣传中未经许可使用启航培训学校的风帆图形作品构成侵权。
6.2008年至2012年苏康签字的薪金签收单,以及启航世纪公司为苏康缴纳2009年12月至2012年7月社保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以证明苏康原在启航培训学校任职,后其设立了中创公司,其在明知“启航”标识已在考研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使用涉案商标具有明显恶意。
京师咨询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前述判决书等均与本案无关。
(三)启航培训学校申请的“爱启航”商标已获初步审定
启航培训学校还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0年6月8日作出的关于第40763568号“爱启航IQIHANGEDUC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以此主张其申请的“爱启航”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定。京师咨询公司认可该份决定书的真实性,但认为“爱启航”商标未成功注册,故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四、其他
庭审中,启航培训学校主张涉案网站中的被诉行为均已经停止。京师咨询公司认可涉案行为均已停止。
本案中,京师咨询公司主张为本案支出3万元律师费及2000元公证费,但未提交相应证据。
上述事实,有京师咨询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名称变更通知、商标注册证、授权书、备案通知、商标转让证明、合同、合作协议、报纸、宣传单、收据、公证书、判决书、网页打印件,启航培训学校提交的档案材料、证书、申请表、许可证、情况说明、教材封面及版权页、报纸、网页打印件、照片、协议、营业执照、网页打印件、证书、董事会决议、决定书、判决书、签收单、社保记录等予以证明,本案庭前会议笔录、开庭笔录等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京师咨询公司主张启航培训学校在涉案网站中发布的涉案宣传内容属于对爱启航办校数量、历史及品牌荣誉作出虚假、与事实不符的商业宣传,构成虚假宣传,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条之规定。启航培训学校则主张其网站中的相关宣传内容均有事实依据,故不构成虚假宣传。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结合启航培训学校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涉案网站中对其办学数量、历史及除“代表北京最高办学水平的考研培训学校”外荣誉的宣传,均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京师咨询公司亦认可前述有事实依据的内容属于启航培训学校。具体体现在:1.结合启航培训学校提交的相关教材中记载的分校情况、情况说明、其关联公司与第三方主体签订的百余份考研合作协议,能够初步证明启航培训学校及其关联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与各地学校进行合作,开展分校合作业务,故涉案网站在其办学数量上宣传“有6家直营分校150+全国加盟分校”,办学历史中宣传“2006年爱启航实行分校全国加盟制”“2010年实现各大城市连锁教学”等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2.涉案网站的历史宣传部分,结合启航培训学校提交的相关档案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启航培训学校在1998年即成立并开展考研培训服务;《考研政治考前20天20题》资料封面上显示时间为1999年1月10日;2001年3月至4月之间《中国青年报》中亦登载有“2002年启航考研辅导信息”的相关内容;启航培训学校提交了新浪新闻、中国海峡人才网、搜狐网中登载的启航培训学校在2000年1月8日在首都体育馆成功举办万人考研大串讲的新闻报道;其提交的《启航教育员工手册》、龙腾计划课程宣传页和相关辅导书封面,可初步证明启航培训学校确有开展龙腾考研培训相关课程。3.关于荣誉部分,启航培训学校提交了其荣获“2005年度值得信赖的培训机构”“全国三甲考研诚信辅导机构”“2018年度品牌实力教育机构”“最受推崇的考研培训品牌”等荣誉证书。
其次,京师咨询公司主张启航培训学校提交相关证据均是针对启航培训学校的宣传内容,与“爱启航”品牌无关,故将上述启航培训学校的宣传内容用于宣传“爱启航”品牌,构成虚假宣传。对此,本院认为:第一,如前所述,京师咨询公司主张的涉案宣传内容具有相应事实基础,均属于启航培训学校,相关的宣传内容亦是其通过长期的经营所积累的企业商誉,故在其经营的涉案网站中就考研培训业务进行相关的宣传系其自主经营之行为。第二,涉案网站虽是对“爱启航”进行宣传,但证据显示,该网站的主要服务内容均是围绕考研培训课程展开,与启航培训学校长期经营的考研培训服务并无不同,当今社会,特别是教育培训领域,线上、线下业务互相渗透、共同开展已属市场经营活动之常态,启航培训学校所述其网站使用“爱启航”仅是品牌宣传侧重点不同亦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故启航培训学校在其经营的网站中对“爱启航”的宣传使用其长期经营所积累的资质、荣誉、历史等亦符合客观实际。第三,从相关公众的角度来说,启航培训学校的涉案宣传内容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其考研培训业务产生误解与混淆,且相关品牌荣誉中如实展示了所获荣誉牌匾或证书,亦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
再次,从启航培训学校实施涉案行为的目的来说,本案中,结合启航培训学校提交的相关生效判决书,启航培训学校的“启航”标识在涉案商标注册前即已形成一定规模并在考研领域具有一定的识别作用,启航培训学校对其长期使用的“启航”标识和字号享有在先合法权益,本案中相关宣传行为是启航培训学校对其开展考研培训服务的客观描述,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的宣传行为具有攀附京师咨询公司品牌声誉的主观恶意。
最后,关于是否会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本案中,如前所述,涉案宣传内容是启航培训学校对其开展考研培训服务的客观描述,既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亦无证据证明该行为损害了京师咨询公司的相关合法权益。
据此,本院认为,启航培训学校在涉案网站中对其办学数量、历史及除“代表北京最高办学水平的考研培训学校”外荣誉的宣传内容不构成虚假宣传,亦不属于扰乱市场竞争秩序,需通过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之行为。对京师咨询公司的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至于启航培训学校使用“代表北京最高办学水平的考研培训学校”的宣传内容,本院认为,启航培训学校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曾获BTV科教频道和新浪教育等主办单位颁发的该奖项,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所提供的考研培训服务系代表北京最高办学水平,其使用上述绝对化用语,属于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构成虚假宣传。鉴于启航培训学校已经删除该宣传内容,京师咨询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故本院不再对停止该行为的诉讼请求予以判令。因本案缺乏证据证明启航培训学校实施的前述虚假宣传行为系针对京师咨询公司实施,在京师咨询公司无证据证明启航培训学校实施的该行为直接对其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对其要求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京师咨询公司就本案支出的诉讼开支中的合理部分,启航培训学校应予负担。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启航考试培训学校赔偿原告北京京师启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理开支5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京师启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北京京师启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启航考试培训学校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长 李莉莎
审判员 刘佳欣
审判员 刘君婕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筠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