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04民初8870号
原告:上海峰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松北路6988号1幢1层105室J394。
法定代表人:朱浩,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田,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晨奇,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拜尔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陶干路701号5幢。
法定代表人:李启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刚,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峰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泛公司)与被告上海拜尔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尔德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拜尔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启龙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原告峰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晨奇、被告拜尔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刚两次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双方当事人曾申请自行和解,后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峰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拜尔德公司:1.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删除www.ebcbio.com网站(以下简称被诉网站)、微信公众号“栖观咨询”(以下简称被诉公众号)中涉及的网页、文章等相关信息;2.在被诉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被诉公众号置顶位置连续30日发布声明、消除影响;3.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4.承担合理开支10,500元(含公证费3,500元、律师费7,000元)。审理中,峰泛公司确认被诉行为于2021年1月1日前已经停止,申请撤回第1项与停止侵权相关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拜尔德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启龙原系峰泛公司职工,离职后创立拜尔德公司。峰泛公司于2019年6月发现拜尔德公司未经许可,在被诉网站、公众号使用峰泛公司举办相关会议时拍摄的照片、嘉宾及客户信息,宣传拜尔德公司将要举办的会议,误导相关公众,攫取峰泛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法院依据峰泛公司举办会议的知名度、拜尔德公司的侵权恶意等因素,适用法定赔偿标准判定经济损失。
拜尔德公司辩称:1.峰泛公司未提供主张照片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认可其享有相应照片的著作权;2.峰泛公司举办会议主要针对股票交易,基金交易等业务,拜尔德公司举办会议主要针对家族财产策划,遗嘱订立以及企业家的海外投资移民等业务,双方业务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3.被诉网站、公众号确系拜尔德公司运营,拜尔德公司在表述往届会议风采、嘉宾阵容时,虽然使用了非其举办会议的照片确有不当之处,但是拜尔德公司未说明具体的策划、举办人,所以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解;4.若法院认定拜尔德公司构成虚假宣传,因被诉行为未对峰泛公司造成直接损失,拜尔德公司亦无需赔偿,峰泛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过高,不予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峰泛公司于2011年4月25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商务咨询,会务服务,企业营销策划,公关活动组织策划等。
拜尔德公司于2019年5月7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商务信息咨询,公关活动策划,会务服务,设计、制作各类广告等。
拜尔德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启龙于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4月22日任职峰泛公司,在销售部门从事联席项目主管工作。
二、峰泛公司与涉案纠纷相关的经营、宣传情况
峰泛公司运营的财视中国网站(www.caishiv.com),以及凤凰网(www.ifeng.com)、蓝鲸财经(www.lanjinger.com)、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于2019年4月19日至22日期间,均刊载《“全球财富领袖峰会”于沪隆重召开》一文,主要内容为财视中国主办的“全球财富领袖峰会”于2019年4月19日在沪举办,现场嘉宾分别来自私人银行、信托、家族办公室、财富管理机构等约100余人,峰会聚焦中国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所面临的阻碍及风险,并为行业的发展路径提供对话平台;刊载的嘉宾发言主要聚焦于CRS对于高净值人群海外资产的影响、家族信托业务、慈善信托新模式、家族办公室等话题;文章提出对于中国目前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行业面对的阻碍和风险,未来私人银行、家族办公室等第三方机构需要长期根据政策做相应的调整。文章中配有嘉宾发言、座谈等现场照片,照片右下角均标注“”标识。
三、拜尔德公司与涉案纠纷相关的经营、宣传情况
2019年7月1日,被诉网站最上方广告栏显示“2019全球财富暨地产金融年会”“2019.09.06上海”信息,点击后页面显示如下信息:“2019全球财富金融年会9月06日丨中国·上海”“会议信息:1、全球经济展望及资产配置方向,2、中小银行私行业务如何打造差异化优势,3、家族财富与大类资产配置发展新机遇,4、超高净值人群海外另类投资,5、新形势下的财富管理与地产投资,6、财富管理参与建立地产股权基金”,“往届会议风采”栏目展示了数张嘉宾发言、座谈等现场照片,配以“2019全球财富领袖峰会(4月19日)已于沪圆满落幕”“超过100位业内高层领导参与并探讨了CRS税务规划,家族信托和私人银行转型所带来的机遇”“图为此届峰会活动现场,活动氛围极佳”“图为峰会现场精彩时刻”“峰会现场”等信息,“往届嘉宾阵容”中包含王皓波、赵志敏、李辉等数十位嘉宾。上海市徐汇公证处派员监督上述互联网保全证据过程,出具(2019)沪徐证经字第6713号公证书。
2019年7月1日,被诉公众号显示有2篇原创文章,于2019年5月28日完成微信认证,同年5月31日发布“百家私行齐聚首,境外投资菁英汇;诚邀你参加2019全球财富暨地产金融年会”一文,介绍本次活动于2019年9月6日在沪举办,共同探讨全球经济展望及资产配置方向,海外资产配置与家族财富传承成功之道,离岸基金设立如何满足国内富人需求,中小银行私行业务如何打造差异化优势等热点话题。该文配以4张签到、座谈等现场照片。上海市徐汇公证处派员监督上述互联网保全证据过程,出具(2019)沪徐证经字第6712号公证书。
首次庭审时,拜尔德公司确认被诉网站、公众号涉案文章除了使用了2张峰泛公司举办的2019全球财富领袖峰会照片、1张其他会议照片外,均为拜尔德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举办的全球财富金融年会照片;确认往届嘉宾阵容均为拜尔德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举办的全球财富金融年会嘉宾。峰泛公司则主张往届嘉宾阵容均为其举办的2019全球财富领袖峰会嘉宾,照片为其举办的2019全球财富领袖峰会及其他会议的照片。本院随机指定往届嘉宾阵容中王皓波、赵志敏、李辉,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上述嘉宾参会的证明材料。第二次庭审时,双方当事人确认被诉网站“往届会议风采”栏目展示的数张照片中除1张照片外,均为峰泛公司举办的2019年全球财富领袖峰会照片;确认被诉网站、公众号相关文章使用的照片均非拜尔德公司举办会议的照片;峰泛公司提供了李辉的声明,主要内容为其参加了财视中国主办的2019全球财富领袖峰会,未参加过2019年4月拜尔德公司组织的会议;拜尔德公司未能提供相应嘉宾的证明材料。
四、与涉案纠纷相关的其他情况
2019年3月8日,峰泛公司与即刻分享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签订《影像服务订单及协议》,约定即刻分享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18日至19日提供HED峰会2天3套照片直播服务,峰泛公司享有拍摄作品的著作权及所有权。2019年6月24日,即刻分享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出具声明,主要内容为派员于2019年4月18日至19日拍摄“HED峰会2019”“全球财富领袖峰会”照片,拍摄照片的著作权均归属峰泛公司。
峰泛公司为涉案纠纷支付公证费3,500元、律师费7,000元。
本院认为,拜尔德公司主张峰泛公司未提供举办相关会议照片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认可其享有著作权。鉴于峰泛公司未在涉案纠纷中主张拜尔德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则峰泛公司是否享有相关照片著作权并非涉案纠纷争议焦点,本院不予评价。
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存在如下争议焦点:一、被诉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二、若构成侵权,拜尔德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峰泛公司依据该条法律规定主张拜尔德公司被诉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应当符合属于经营者实施的市场竞争行为,被诉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以及损害峰泛公司合法权益三个基本要素。
其一,拜尔德公司主张双方当事人举办会议侧重点不同,业务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本院认为,首先,从确定基本原则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文义可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关注于竞争行为是否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获得不当利益以及是否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未限定适用主体为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其次,双方当事人经营地均在上海市,公示的经营范围均包含商务信息咨询,公关活动策划,会务服务,设计、制作广告等经营活动,并且在案证据显示峰泛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在上海市举办的“全球财富领袖峰会”与拜尔德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同在上海市举办的“全球财富暨地产金融年会”均聚焦于中国高净值人群的海外投资、家族财富传承等问题,会议主旨基本相同,足以证实双方当事人面对着相同的需求市场,存在着被相同消费者选择的机会,结果必然是优胜劣汰、非此即彼的竞争结果,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主张被诉网站罗列的往届嘉宾为自己举办会议嘉宾一节亦印证双方当事人存在现实的直接竞争关系;综上,本院认定拜尔德公司对其举办会议的宣传推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市场竞争行为。
其二,峰泛公司指控拜尔德公司虚假宣传包括两部分内容,对于相应内容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本院分别予以论述。
(一)被诉网站在“2019全球财富金融年会9月06日丨中国·上海”的相关页面的“往届会议风采”栏目展示了数张峰泛公司举办的“全球财富领袖峰会”的嘉宾发言、座谈等现场照片以及1张其他会议照片,并配以“2019全球财富领袖峰会(4月19日)已于沪圆满落幕”“超过100位业内高层领导参与并探讨了CRS税务规划,家族信托和私人银行转型所带来的机遇”等文字信息,罗列的往届嘉宾包含了曾经参加“全球财富领袖峰会”的嘉宾。
拜尔德公司认为使用了非拜尔德公司举办会议的照片确有不当之处,但是使用时未说明具体的策划、举办人,所以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解。本院对此不予认同,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登录至拜尔德公司运营的被诉网站阅看到拜尔德公司将于2019年9月6日举办“全球财富金融年会”的信息,再阅看到往届会议的相关信息,理所当然会产生往届会议与即将举办的上述会议均由拜尔德公司举办的认知,结合相应照片诸如“2019全球财富领袖峰会(4月19日)已于沪圆满落幕”的配文,会使相关公众产生“2019全球财富领袖峰会”是拜尔德公司举办的误解。
(二)双方当事人确认被诉公众号于2019年5月31日发布的文章中确实使用了非拜尔德公司举办会议的照片,但是判断上述行为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尚需结合照片的具体使用情况作出判断,结合被诉公众号文章内容,仅介绍将举办会议的议程和主旨,并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拜尔德公司曾经成功举办往届会议的误解。
其三,拜尔德公司于2019年5月7日注册成立后不久即宣传已成功举办往届会议,并且使用了峰泛公司成功举办的同类型会议照片进行宣传,在审理期间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随机指定的往届嘉宾确实参加了其组织的相关会议,上述不实宣传会影响相关公众对于其经营能力的判断,进而获得交易机会从而使峰泛公司丧失相应交易机会的可能。
综上所述,拜尔德公司作为峰泛公司相同行业的竞争者,在被诉网站宣传推广时未采取审慎、合理的方式,致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损害了峰泛公司的合法权益,峰泛公司主张其构成虚假宣传,本院予以支持;拜尔德公司在被诉公众号的相应宣传尚不足以使人误解,峰泛公司主张其构成虚假宣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峰泛公司确认被诉行为于2021年1月1日前已经停止,本案应适用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予以审理。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侵权责任。审理中,峰泛公司确认被诉行为已停止,申请撤回与停止侵权相关的诉讼请求,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鉴于峰泛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拜尔德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主张经济损失,本院予以准许,本院综合考量拜尔德公司虚假宣传的方式、范围、持续时间,以及拜尔德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其中本院注意到,拜尔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启龙曾于峰泛公司的销售部门任职联席项目主管,以及首次庭审时拜尔德公司未能如实陈述被诉网站使用非其举办会议的照片,证明拜尔德公司主观故意明显。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峰泛公司主张的公证费涉及被诉网站、公众号的两份公证书,鉴于本院仅认定被诉网站相应宣传构成侵权,只酌情支持部分公证费;律师费由本院综合考量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案件繁复程度、实际判赔额与诉请赔偿额的比例等因素酌情支持。
鉴于被诉行为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故应向相关公众予以澄清,消除相应影响,峰泛公司主张拜尔德公司在被诉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30日刊登声明,与涉案虚假宣传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诉公众号的被诉行为未认定构成虚假宣传,峰泛公司主张在被诉公众号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拜尔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峰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
二、被告上海拜尔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峰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合理开支6,000元;
三、被告上海拜尔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于www.ebcbio.com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连续30日刊登声明、消除虚假宣传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上海拜尔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四、驳回原告上海峰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10元,由原告上海峰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730元,被告上海拜尔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孙 谧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伟锋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