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4民初21352号
原告:墙酷新材料(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1QR7N1Y。
法定代表人:姜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顺德宏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办事处勒流社区居民委员会富安工业区23-2号地块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5。
法定代表人:孔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云,广东星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丽芳,广东星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墙酷新材料(厦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顺德宏燕建材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云、谭丽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包括原告为了制止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连续30日刊登声明,就涉案虚假宣传行为进行道歉,消除影响。
事实和理由:原告由涂料行业知名专家联合创建,致力于建筑涂料产业的发展,是集建筑涂料研发、生产、销售、施工和服务为一体的大型现代化企业,曾获得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举办的“2020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强首选供应商•艺术涂料类”第1名、“2019金漆奖艺术涂料奖项”“慧聪涂料2020年度艺术涂料影响力品牌”票选第1名等荣誉奖项和称号。原告近日发现,被告于2020年5月29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一篇标题为“艺术涂料十大品牌是哪些?”的宣传文章(下称被告文章),且被告在该文章中使用“获得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举办的‘2020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强首选供应商•艺术涂料类’第1名”“2019金漆奖艺术涂料奖项”等实际上属于原告的荣誉奖项对自身品牌和产品进行宣传。首先,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被告的官方网站显示,被告的经营范围是研发、生产、销售水性涂料……是一家生产、销售建筑涂料的企业。因此,被告与原告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其次,被告在其官网的被告文章中使用“获得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举办的‘2020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强首选供应商•艺术涂料类’第1名”“2019金漆奖艺术涂料奖项”等实际上为原告所获得的荣誉奖项作为产品宣传内容,是对其商品、品牌曾获荣誉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误导公众以为被告曾获得实际上属于原告的若干荣誉奖项,违反了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属于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一、原告称自己获得的所谓的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举办的“2020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强首选供应商-艺术涂料类”第一名、“2019金漆奖艺术涂料奖项”“慧聪涂料2020年度艺术涂料影响力品牌”票选第1名等荣誉,并非官方主办评定的,也没有任何官方确定这些评选具备权威性或是合法性。从原告提交的所谓获得的荣誉证可看出,都是网站自评,众所周知,网上评选的结果完全可以通过后台操控,没有评选程序公示,也无评选数据公示。所以可以肯定,原告获得的所谓荣誉是虚假的,评定的过程及结果也完全可以是虚假的,总而言之,目前在艺术涂料行业是没有真正的官方认可的所谓的十大或是二十大品牌。二、原告获得的所谓荣誉并不受法律保护。暂且不论原告称的所谓荣誉是否真实,退一万步来讲,即使其所称的荣誉存在,也是网络自评或是其作为会员具备先决优势自评的,没有任何的官方或官方媒体予以确认,更没有权威的机构确认其产品应当用于房产家装首选。因此,原告的自评荣誉不受法律保护。三、由于原告称其获得的所谓荣誉是虚假的、而非权威部门官方颁发的,其用于产品的宣传本身就存在违法性,对于违法的行为即使被告效仿了,也不存在对原告侵权的概念,顶多是与原告一样实施了同一违法行为,如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是虚假宣传,那么原告同样也是利用了所谓的获得的荣誉做了虚假宣传。四、被告不存在主观故意。原告称被告在2020年5月29日在自家的网站发布《艺术涂料十大品牌是哪些?》的文章,其实完全是由被告的网站维护员工发布的,被告并没有正式的审批和准予制度,网站维护员工是自己杜撰还是转载的,被告并没察觉,当然,这也与没有权威机构评定十大品牌的制度所引发的次生问题。另外,被告也的确在慧聪网和慧正网获得了类似殊荣,网站维护员工将荣誉名称混淆并不奇怪。当原告提及时,被告便立即要求网站维护员工删除,无论原告的文章或所谓的荣誉是否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也尽到了及时纠正的义务。可见被告并无主观故意。五、被告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实施了诸如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属于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从本案可见,被告的网站维护员工只是在公司的网站上引用了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举办的“2020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强首选供应商-艺术涂料类”第一名、“2019金漆奖艺术涂料奖项”“慧聪涂料2020年度艺术涂料影响力品牌”票选第1名的这段文字,根本就没有上述法条所罗列的行为存在。因此,被告之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六、原告不但捏造被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事实,还故意臆造其所谓经济损失巨大谎言,以期达到诈取被告赔偿之目的。先撇开被告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不论,就原告提交的公证书而言,公证书为2020年6月8日制作的,其点击进入“艺术涂料十大品牌是哪些?”中可见,这篇文章发布的时间是2020年5月29日10:25:12,浏览人数仅有11人,即平均每天只有可怜的1.1人浏览该文章(还未减去同一个人可能多次点击进入浏览的情况),况且,被告在2020年6月15日左右就自觉将网站维护员工的描述错误予以纠正了。可见该文章没有什么社会、包括行业影响力,更谈不上对原告造成公司声誉的损害、及所谓的巨大经济损失。原告陈述的所谓损失也只是停留在喊口号中,至目前为止原告也没有提交任何具体的依据反映其所谓的经济损失,实际上被告也没有对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七、关于“慧聪涂料2020年度艺术涂料影响力品牌”等荣誉被告在网站评选中也拥有。被告于2020年8月28日通过公证处,作出公证文书,完全可以证明被告在慧聪网及慧正网中获得了十大品牌及排名。所以,被告的网站维护员工将这些所谓的荣誉及排名资料混淆了,并发布在公司的官网上一点都不奇怪。然被告自认为这些所谓的荣誉的确不是权威的,发布在公司网站并无不正当竞争的故意,也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原告在未理清事实时即滥用诉权,无端增加被告诉累。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举证如下:1.2020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强首选供应商•室内艺术涂料类证书、《2020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强首选供应商服务商品牌测评研究报告》;2.金漆奖艺术涂料新锐品牌证书;3.慧聪涂料2020年度艺术涂料影响力品牌投票结果;4.原告、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5.(2020)厦鹭证内字第49153号公证书;6.域名查询信息;7.公证费发票;8.第十一届金漆奖杰出艺术涂料品牌证书、中国酒店业优采联盟理事单位证书、第五届厦门市建筑装饰协会会员单位证书、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会员单位证书、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团体会员证书;9.律师费发票。被告举证如下:(2020)粤佛顺德第19100至19102号公证书。
对于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至3、8有原件予以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至7、9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本院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原告成立于2018年5月29日,注册资本为5018万元,经营范围为新材料技术推广、节能技术推广服务、生态环境材料制造、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建材批发等。
2020年3月,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等单位联合评选原告为2020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强室内艺术涂料类首选供应商,在室内艺术涂料高增长性品牌中排名第一;2019年6月,由中外涂料网举办的第十届金漆奖评选原告“wallcool”品牌为艺术涂料新锐品牌;根据北京慧聪融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的微信公众号“买化塑”发布的文章《榜单|“2020涂料行业影响力品牌”20强榜单重磅发布》,原告“wallcool”品牌为2020年度艺术涂料影响力品牌票选第一名。
2020年6月2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思群向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当日,吴思群使用该公证处经过公证员进行清洁性检查的办公电脑进行取证操作: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gd-hongyan.com/后,进入显示有“宏燕艺术水漆”的页面;点击页面的“企业新闻”进行浏览;在该页面点击“市场动态”进行浏览,显示有“艺术涂料十大品牌是哪些?”等链接;点击“艺术涂料十大品牌是哪些?”链接进行浏览。吴思群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截屏,公证处工作人员对获得的截屏进行打印并粘连于公证处于2020年6月8日作出的(2020)厦鹭证内字第49153号公证书,公证书证明粘连于其后的截屏与实际情况相符。
上述公证书显示,上述取证的网站标注“宏燕艺术水漆”“13年专注艺术涂料”,主要宣传介绍“宏燕水漆”及加盟政策,其中发布于2020年5月29日、题为《艺术涂料十大品牌是哪些?》的文章内容为“家装消费者经常在网上搜,艺术涂料有没有十大品牌?严格的、规范的来说,目前没有正式的十大品牌……下面给推荐些有事实根据的品牌,排名不分先后,供消费者参考。1、宏燕艺术水漆专注艺术涂料,主打主动环保,获得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举办的‘2020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强首选供应商·艺术涂料类’第1名,‘2019金漆奖艺术涂料奖项’,‘慧聪涂料2020年度艺术涂料影响力品牌’票选第1名。2、嘉宝莉carpoly获得‘慧聪涂料2019年度艺术涂料影响力品牌’,……3、三棵树skshu获得艺术涂料嘉年华‘2017年度艺术涂料特殊贡献奖’,……10、瓦帕茵特valpaint”。被告确认上述网站www.gd-hongyan.com系其经营。
2020年8月24日,被告向佛山市顺德区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被告委托代理人使用该处计算机登录其上述网站www.gd-hongyan.com,查看涉案文章,反映截止当天,该文章的浏览数为39,且该文中第一个推荐的品牌内容已被修改,修改为“1、宏燕艺术水漆专注艺术涂料,主打主动环保,‘慧聪涂料2019年度艺术涂料影响力品牌’”。同时,被告委托代理人使用该公证处计算机登录“慧聪涂料网”,点击该网“艺术涂料”图标,获得的网页右方显示有“艺术涂料排行榜”,其中第一名为“宏燕”;被告委托代理人登录“慧正资讯”网,点击该网页中“2019年涂料行业影响力品牌榜”进行浏览,显示被告“宏燕艺术水漆”获得2019年度艺术涂料影响力品牌称号。
另查明,被告于2009年5月12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水性涂料、涂料工具、建材喷涂设备、建材辅料等。
再查明,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同时针对被告向本院提起著作权侵权纠纷诉讼,本院受理立案为(2020)粤0604民初21295号。该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在其经营的涉案网站发布的涉案文章《艺术涂料十大品牌是哪些?》构成对原告享有的著作权的侵害,要求被告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庭审中,原告主张100000元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依据是考虑被告主观过错严重、影响范围广、被告的网站主要用于宣传和加盟等因素,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900元、律师费30000元(已提供发票),由本案及(2020)粤0604民初21295号案分摊。
本院认为,本案系虚假宣传纠纷,结合上述查明事实,本院对本案所涉问题评述如下:
根据原、被告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及被告涉案网站www.gd-hongyan.com体现的经营信息可知,原、被告均为经营艺术涂料的企业,故二者为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同行业经营者,被告被诉侵权行为与原告权益相关,原告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被告提起本案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被告在涉案文章中称其获得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举办的“2020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强首选供应商·艺术涂料类”第1名、“2019金漆奖艺术涂料奖项”“慧聪涂料2020年度艺术涂料影响力品牌”票选第1名,但是,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获得上述荣誉、奖项的主体是原告,并非被告,故被告所作的上述陈述与事实不符,为虚假陈述,欺骗消费者,该行为系以不正当的方式影响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从而使被告不正当地获得交易机会和市场份额,减少了原告等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机会,挤占了市场份额,对原告等经营者造成损害,系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系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被告需承担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但在(2020)粤0604民初21295号案中,本院已判令被告删除涉案文章,已达到制止被告继续侵权的目的,故在本案中,本院对原告该诉请不再予以处理。
原告要求被告在其官方网站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但是,本案并不涉及人身权的损害,且亦未有证据证明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的商誉造成贬损,故原告上述请求均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及被告的侵权获利均未有证据证明,难以确定,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及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包括涉案虚假宣传行为是在被告官网上进行、其文章点击阅读量、持续时间等,结合考虑原告主张的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律师费,上述费用由本案与(2020)粤0604民初21352号案分摊,同时考虑本案取证的难易程度及律师费收费标准等,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共20000元。原告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顺德宏燕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墙酷新材料(厦门)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墙酷新材料(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墙酷新材料(厦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00元,被告广东顺德宏燕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秀玲
人民陪审员  张家强
人民陪审员  白洞湖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霍智超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