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0582民初1687号
原告:罗琴,女,199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毛(特别授权),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特别授权),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当阳市玉阳拉卡内衣店,住当阳市香榭水岸3号楼105号。
经营者:朱宸。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忠(特别授权),当阳市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梅锋(特别授权),系该内衣店的职工。
原告罗琴诉被告当阳市玉阳拉卡内衣店(以下简称拉卡内衣店)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小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毛、张广,被告拉卡内衣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忠、陈梅锋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期二个月,和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1326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978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初,原告在健身店活动时与陈梅锋相识并加为微信好友,之后陈梅锋通过微信及上门拜访的方式反复向原告推销美体内衣,并宣称该内衣面料来源于英国、美国,具有排毒及远红外线的辐射功能,可以减肚子、保养卵巢、淡化妊娠纹、抗炎症、抗病毒等。原告于2018年5月20日在拉卡内衣店购买了中脉美体内衣两套,但穿上后不久即出现过敏症状,奶水减少以至无法哺乳,被告宣传的功能无法证实。原告认为被告夸大了内衣的功效,实施了欺诈行为。
被告辩称:1、拉卡内衣店不应成为本案被告,陈梅锋只是内衣店雇请的员工,也不应成为本案被告;2、本案不构成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使用广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造成广大消费者和用户对其商品的误解,赢得市场获取利益的一种行为,而不是通过微信销售的个人行为;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的职工陈梅锋在健身房相识并互相加为微信朋友圈好友。陈梅锋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中脉美体内衣”的信息,称是一款“会排毒的美体内衣”,主要有以下功能:远红外的辐射功能,抗炎症、抗病毒、消除异味、减肚子、保养卵巢、妊娠纹淡化、排除子宫恶露、调理便秘、痛经、维护脊椎、收紧骨盆等。2018年5月,原告经陈梅锋的介绍在被告处购买中脉美体内衣两套,付款13260元。原告在购买内衣后出现过敏的症状,与被告发生纠纷。2018年6月11日,原告在当阳李云鹏皮肤专科进行过敏源检测,吸入性过敏源为“聚酯纤维、霉菌混合物”。2018年7月6日,原告委托湖北省纤维检验局宜昌分局对诉争内衣进行检验,该局出具的检验报告载明,诉争内衣在纤维成分及含量、甲醛含量、PH值、耐水色牢度、耐汗渍色牢度、耐干摩擦色牢度、耐湿摩擦色牢度、异味等方面均符合质量要求。原、被告的纠纷经当阳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未果,原告诉至法院。庭审中,经当庭拨打内衣合格证上的防伪电话,诉争内衣确属中脉的产品。
同时查明,诉争的纺织品系列内衣经国家红外及工业电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法向发射率提高值(洗涤30次后)符合CAS115-2005《保健功能纺织品》标准要求。《功能纤维及功能纺织品》(“十三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部委级规划教材)一文中载明远红外织物有促进人体微循环、消炎镇痛、加速伤口愈合、活化机体调节自律神经等特殊保健功效。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营业执照、购物发票及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朋友圈信息、微信视频、产品实物、宣传报告、当阳长坂坡医院的出院证明、临时诊断证明、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病历、过敏检测、检验报告、《功能纤维及功能纺织品》及及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经被告的职工陈梅锋的介绍在被告处购买中脉美体内衣两套,并支付了相应的货款,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作为消费者,被告作为经营者,均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原告在购买内衣后出现过敏症状,但其送检的内衣经检验系质量合格的产品,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过敏系因该内衣引起。被告的职工陈梅锋在微信朋友圈宣传中脉美体内衣具有排毒、塑性等保健功能,被告提交的检测报告载明诉争内衣的远红外法向发射率提高值(洗涤30次后)符合CAS115-2005《保健功能纺织品》标准要求,远红外对人体的保健功能已经科学认证并载明在本科教材中,故原告主张被告虚假宣传的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罗琴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小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舒娅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