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鹰潭淼麟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鹰市监处罚〔2024〕201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汤姆猫宠物药品”店铺销售的兽药产品“多拉菌素片”广告宣传有“特效药强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四项、第十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990元。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项上缴到鹰潭市财政局专户,当事人提供的手机号码为18518223344,请按照该手机号码收到的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项随机缴款码上面的信息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缴款码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或月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2024-05-28

处罚金额:990.00元

处罚机关: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