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新疆苏和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阿克苏市市监处罚〔2024〕92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
罚款4240元。(肆仟贰佰肆拾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5-28
处罚金额:4240.00元
处罚机关: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