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余姚市源源电子商务商行

决定处罚文号:余市监处罚(2024)521号

处罚事由:余姚市源源电子商务商行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违法行为)案

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宣传普通化妆品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化妆品宣称“经典老国货”,而实际2023年12月28日首次备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的虚假广告。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从轻处罚如下规定:1、罚款3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决定日期:2024-05-29

处罚金额:300.00元

处罚机关: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