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樟树市伊丹美容院

决定处罚文号:樟市监广处罚〔2024〕4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为化妆品,提供是美容服务,但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利用广告牌、横幅以及标贴对美容院使用、销售以及提供的美容服务项目宣传疾病治疗、预防等功能功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2024-05-13

处罚金额:4320.00元

处罚机关: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