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嘉兴市新豪贸易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嘉南市监处罚〔2024〕48号

处罚事由: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处罚结果: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宣传内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之行为,属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 396元(大写叁佰玖拾陆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4-03-11

处罚金额:396.00元

处罚机关: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