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九江市广播电视台广告中心
决定处罚文号:九市监广处罚〔2023〕53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当事人发布的《珍舒堂耳健康》有以下违法点:该视频广告中有以下语音加文字介绍:“广告有代言人演员方青卓;患者表示:耳朵一下就听见了,从来没有这么清净过;清耳窍、排耳毒、通耳脉,有效康复耳问题快速还您耳清净。”的广告内容,该广告不属于医疗广告并发布含有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一款:“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应当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处罚。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未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并审核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之规定,应依据《广告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未经审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进行整改;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当事人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未经审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广告费用2700元;2、罚款2700元;罚没款合计54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2024-02-07
处罚金额:2700.00元
处罚机关: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