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阿里健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穗埔市监处罚〔2024〕1号

处罚事由: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

处罚结果:当事人:阿里健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1325547Y住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243号A5栋501房2021年11月17日至2023年9月12日,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发布的产品广告内容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发布的保健食品、药品及医疗器械广告未经广告机关审查;发布的普通食品的广告存在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发布的普通食品、日用品的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发布的处方药的广告发布地点为非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上述广告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并在其经营的平台进行发布。上述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19份、《询问笔录》7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调查3、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工单及附件材料,证明案件来源4、当事人提供的举报工单的广告宣传页面及涉案产品的广告发布时间、销售量、曝光量等,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广告影响力5、当事人提供的以上广告内容所涉及产品的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检验报告、批准文件、说明书等,证明产品来源与属性6、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情况》1份,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本局于2024年1月23日对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埔市监联和告字〔2024〕00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上述广告发布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十七条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应的罚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及第五十七条。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3条罚则,处罚较重的是第五十五条。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本案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罚,同时不免除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义务性条款内容。本案中,当事人涉案产品较多,违法持续时间较长,部分产品销售量和金额较大但未见涉案广告对销售有实质性影响。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采取主动删除广告、下架部分产品、整改关联内容等措施,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经综合考量,本局决定按照一般级别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涉案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罚款4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2-08

处罚金额:45.00万元

处罚机关: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