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广州盛高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穗越市监处罚〔2024〕93号
处罚事由:医疗广告违法行为,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当事人:广州盛高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丽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MA59DLPE60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一马路18号18层1813房经查,当事人2021年底开始经营“子午流注低频治疗仪”,属于二类医疗器械。该医疗器械注册证登记备案的适用范围是:对轻中度膝骨关节炎(阳虚寒凝型)的疼痛有一定程度的缓解和改善。2022年,当事人印制了该治疗仪的宣传册,用于向经销商、医院等用户宣传推广该医疗器械。当事人以上宣传是指子午流注低频治疗仪对所列病症有治疗功效,与子午流注低频治疗仪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适用范围不相符。当事人提供了合同、发票等,证明广告费用为4141.8元。另查明,当事人为宣传推广子午流注低频治疗仪,于2020年至2022年共组织主办了6场线上讲座,在讲座开播前,当事人安排员工制作了使用了医护人员形象的直播预告宣传海报。上述宣传图片顶部有“盛高医疗”LOGO,下面有医疗专家照片及职务头衔,旁边有授课题目,下面有主讲人的详细介绍,底部有观看直播的时间及二维码。我局认定,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发布利用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广告费用为7800元。还查明,当事人发布上述医疗器械的广告中,未向广告审查机关申请办理审查证明。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批的、宣传适用范围不符合审批适用范围的医疗器械广告,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处以广告费用3.5倍罚款即14496.3元。当事人在网络直播平台发布未经审批的、使用医生形象的医疗器械广告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处以广告费用1.5倍罚款即11700元。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6196.3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2-07
处罚金额:2.62万元
处罚机关: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