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湖北壹曙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武新市监处罚(2024)48号
处罚事由:一、抖音广告相关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5年3月,于2021年4月开始开展成人学历培训,主要从事成人高中升专科、专科升本科培训。当事人主要通过抖音APP开展推广业务,用户点击广告页面后留下电话号码,当事人销售人员和用户联系,向用户推销培训产品。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其通过湖北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抖音广告落地页面。其中标题为“在职提升学历”的广告页面中有“高校直招最快1.5年拿证上班族在职考专/本科学历”、“短学制/含金量高/在职可读”、“√费用低√分校多√专业全√通过率高”、“限时5折考大专/本科”、“限时送云南双人游”、“低学费短学制易通过”等内容。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并未设置分校,其广告中宣称“分校多”不属实;当事人受委托人承认自考考试至少需要1年半才能通过考试,当事人自2022年4月开始招收自考学员,所以其自考培训学员中尚无学员完全通过考试,其广告中宣称“通过率高”不属实;当事人提交了云南旅游卡发放记录(含快递单据、学员电话),我局电话联系了部分学员核实,证实当事人宣称送云南双人游情况属实;关于“限时5折”问题,当事人提交了部分学员合同,证实了学员培训成交价格存在原价成交和5折成交的情况;当事人宣传“限时送云南双人游”、“限时5折”过程中均未标注限时活动的起止时间。当事人受委托人称无法提供上述广告页面的发布情况以及广告费用情况。为核实上述广告发布情况,我局向湖北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湖北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关于湖北壹曙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告投放情况的说明》,提供了当事人发布“在职提升学历”广告的投放时间和广告费用情况,当事人通过湖北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在2023年2月24日至27日期间、3月15日至17日期间、6月15日至21日期间共发布(展现)上述广告123339次,点击量共计750次,产生广告费用6664.94元。当事人对以上广告发布及广告费情况进行了确认。二、自建网站相关违法事实当事人开设有公司自建网站,网站地址为“https://www.shu-guang.cn/”,我局发现当事人在网站主页上使用了“年服务学员20000余人,累计服务学员20万人次。”、“业界磨砺8年10000+课程班次200000+受训学员”的宣传用语。当事人受委托人承认年服务学员没有达到20000余人,累计服务学员没有达到20万人次,但称公司自2015年成立以来,所开设的各类课程班次总和可达到宣称数量。鉴于课程班次的设置是由当事人自主确认,无既定认定标准,对其“10000+课程班次”是否虚假不宜进行评价,且不影响对其网站页面存在虚假广告内容的定性。当事人该案发后主动删除了上述宣传用语。当事人受委托人介绍该自建网站系其自行联系同学谢涛制作,网站于2020年10月上线,支付了网站建设费用1万元,没有开具票据,当事人提供了一张落款签名为谢涛的收条,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湖北壹曙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建设费用¥10000(壹万元整)”,该收条真实性无法核实。当事人提供了情况说明,称上述虚假内容系2023年2月10日编辑后在网站上展示,于2023年2月28日删除。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当事人网站主页后台,网站系静态页面,后台无日志功能,无法查询其网站内容编辑情况,当事人提供了2023年2月10日至2023年2月28日的网站流量第三方工具查询记录,浏览次数为172次。承办人员认为当事人利用自设网站发布广告,宣传产品和推荐服务,因网站项目繁多,网站内容中广告和信息相互混杂,即使是广告也存在合法和违法内容并存的情况,无法单独计算某一单个违法广告的费用,属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情形。根据调查情况,无法确定当事人实施广告违法行为与消费者达成消费决策、当事人取得销售收入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无法计算当事人发布上述抖音广告和网站广告的违法所得。三、通过微信虚假宣传相关违法事实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我局第二市场监管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销售人员在向消费者韩某推销课程的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于2023年4月26日决定并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销售人员张端银在向消费者推销课程过程中,向消费者发送了“直接对接全国600多所学校的招生,是有教育厅授权的招生资质和办学资质,然后是直接对接学校进行招生的,然后您报名的话是直接走教育局内部官方报名”、“学费咱们这边是院校市场监督管理局物价局制定的是直接院校收取”、“教育行业也是国家大力扶持的分期手续费可以获得国家补贴就是不用您承担分期利息”、“老政策补录最后阶段!”等虚假不实信息。实际上当事人虽有江夏区行政审批局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但所谓教育厅授权招生资质和办学资质情况不属实,无法提供直接对接学校的依据,所谓教育内部官…详情请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结果:对当事人通过抖音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虚假广告影响,处以罚款35,000元。对当事人通过自建网站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35,000元。对当事人通过使用话术资料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80000元。综上所述,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合计1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2-07
处罚金额:15.00万元
处罚机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