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苏0723刑初200号

案  由: 虚假广告罪

裁判日期: 2020年04月21日

灌云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苏0723刑初200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小学文化,住灌云县。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犯虚假广告罪,于2019年3月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经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二部刑诉〔20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假广告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承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至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微信朋友圈对自己销售的“塑婷”产品作夸大、虚假宣传,宣扬该产品具有减肥、疾病预防等功能,销售金额达31万余元,非法获利12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应当以虚假广告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未到庭证人张某、何某等人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清单,委托生产合同书,检查笔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广告照片截图,银行回单,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已在灌云县公安局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构成虚假广告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退出违法所得,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现存于灌云县公安局账户)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董国经

书记员 陈俊铭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