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磐石靓丽化妆品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磐市监行处字【2024】13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经查,当事人在快手平台上开设名称为“梵贞靓丽专营店”的网络店铺,使用的资质证明是磐石靓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3年4月16日通过该网络店铺上架标题为“蟑螂药膏诱饵剂一次全窝端家用杀蟑胶饵”的商品链接,售价为9.9元/件。当事人为了宣传产品,吸引更多消费者购买,在快手店铺产品宣传页面的图片上使用“无害”、“安全”等文字内容,宣传涉案农药商品的功效和安全性。当事人在制作该网页广告的过程中于2023年4月15日雇佣磐石市圣文广告印刷服务部对涉案商品进行拍照美化处理,并支付费用150元,无其他广告费用。涉案商品广告费用合计150元。综上所述,当事人发布的广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之规定,涉嫌对销售的农药产品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构成了违法发布虚假农药广告的行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办案人员了解案情,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主动交代违法事实。且违法行为广告费用较低,影响较小,知道违法行为后能够积极改正。根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分则第二节适用广告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中“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建议从轻处处罚。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办案机构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以广告费用1倍罚款15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25

处罚金额:150.00元

处罚机关: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