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赣0403刑初382号
案 由: 虚假广告罪
裁判日期: 2019年09月04日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赣0403刑初382号
公诉机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莉,曾用名齐某,女,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因涉嫌犯虚假广告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金玲玲,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樊梦怡,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诉刑诉(2019)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莉犯虚假广告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莉及其辩护人金玲玲、樊梦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左右,被告人齐某莉任职湖北省红瑞乐邦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健康管理办公室主任。被告人齐某莉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多次录制了相关宣传国钛胶原蛋白肽的视频课件,视频资料中,被告人齐某莉作为主讲人虚假宣传国钛胶原蛋白肽具有治疗癌症、糖尿病、“三高”等慢性疾病疗效,以上视频被九江市浔阳区红瑞乐邦六家门店的店长龚某、蒋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用作门店日常经营宣传。已查明,该六家门店自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销售国钛胶原蛋白肽金额共计1347090元。经鉴定,该宣传视频及公司各门店销售的国钛胶原蛋白肽为一般性固体饮料,系普通食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1、朱某、秦某等人的陈述、证人何某、王某2、龚某、蒋某的陈述、被告人齐某莉在公安机关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莉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广告对商品做虚假宣传,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广告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齐某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莉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 景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章 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