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阳新县牙达人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阳新市监处罚〔2024〕21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23
处罚金额:1.00万元
处罚机关: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