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杭州思服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杭余市监处罚〔2024〕43号
处罚事由: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属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元(3200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23
处罚金额:3200.00元
处罚机关: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